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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4月30日)
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4月30日)
2020-04-30
/sichuan/2020/0430/1220.html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BPM6,2015年以后)
附件: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0年9月)
2020-10-20
/sichuan/2020/1020/1405.html
中国全口径外债情况表时间序列数据(2014年12月末以来)
附件:中国全口径外债情况表(2014年12月末以来)
2020-09-28
/sichuan/2020/0928/1364.html
银行结售汇数据(按交易项目)— 2020年
附件: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07-29
/sichuan/2020/0729/1310.html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附件: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19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09-11
/sichuan/2020/0911/1349.html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附件: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0-07-09
/sichuan/2020/0709/1290.html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一)
问: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是否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第七条规定参照新备案业务要求提交材料?新增合作银行的,是否需提交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答: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重复提交材料,涉及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供。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交已有合作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规定,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外汇局自行核查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2020-12-10
/ningbo/2020/1210/1507.html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二)
问:外汇局为跨国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主办企业能否免于提供外债合同? 答: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外汇局为跨国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主办企业可不提供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但应在书面申请中明确框架性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签约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
2020-12-10
/ningbo/2020/1210/1508.html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三)
问: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内资金或专用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并原路下划?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成员企业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人民币外债账户除外)内资金及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也可原路划回。人民币资金使用不得违背相应监管要求。
2020-12-10
/ningbo/2020/1210/1509.html
从中央财经委会议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
2020-12-09
http://www.gov.cn/xinwen/2020-12/08/content_55680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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