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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吉宁书记、龚正市长、王江副主任、潘功胜行长、李云泽局长、吴清主席,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陆家嘴论坛。下面我结合外汇市场形势,就“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跟大家交流几点想法。 今年以来,尽管外部环境复杂多变,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仍表现出较强韧性。随着美国通胀回落受阻,市场预计美联储降息的时点延后、幅度收窄。今年以来美元汇率、美债收益率总体反弹回升,全球外汇市场波动加大,非美货币普遍承压,其中亚洲货币贬值加快,近期备受市场关注。我国外汇市场运行面临的外部挑战增多,但再次经受住考验,表现出相对较强的韧性。人民币对主要货币汇率有升有贬,对一篮子货币稳中有升,汇率预期更加平稳;国际收支延续基本平衡,经常账户保持合理规模顺差,继续发挥稳定外汇市场的基本盘作用,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总体向好;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2万亿美元以上。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保持稳健运行,人民币汇率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主要的支撑因素概括起来是“三个更加”:一是经济基本面更加坚实。我国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未来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趋势将进一步增强。近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今年的中国经济增长预期上调至5%,显示了对中国发展前景的信心。二是市场韧性更加明显。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实力不断增强,国际化运作经验和竞争力持续提升,可以更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同时,我国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汇率避险工具运用更加广泛,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外汇市场交易保持理性有序。三是应对经验更加丰富。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成功应对多轮次高强度的外部冲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未来我们将继续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变化,进一步充实用好政策工具箱,防范人民币汇率超调和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女士们,先生们! 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是金融强国的关键核心要素之一。党中央对上海建成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赋予重任。近年来,上海作为我国金融开放的枢纽门户,积极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补短板,金融外汇领域一批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举措在上海率先落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 一是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上海金融市场发展格局日益完善,集聚各类全国性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股票、债券等市场规模位居世界前列,被纳入多个主流国际指数。近年来,我们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外资来华持债规模和投资活跃度持续提升。截至5月末,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100家机构进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外资在我国债券市场的持债总规模达4.3万亿元,近5年年均增速近20%。 二是金融机构和资本集聚效应持续凸显。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众多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落户上海,上海已成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最集中的城市。我们支持上海率先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吸引外资投向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先导产业。支持163家跨国公司在沪设立资金池,集中外债额度2300多亿美元、境外放款额度700多亿美元,企业全球资金管理效能不断提升。 三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大幅增强。近年来,上海积极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力服务企业“引进来”“走出去”。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联动效应日益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等一批外汇管理创新政策在上海先行先试。国际联通交流持续扩大,外籍来华人员外汇服务、外籍人才用汇更加便利,目前上海辖内特许机构可兑换币种已达50种,涵盖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今年以来外籍来沪人员兑换外币人数、笔数、金额均同比增长了4倍以上。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更加成熟,今年以来上海企业外汇套保比率达到35.7%,创历史最高水平。 女士们,先生们!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支持和服务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既是金融部门落实党中央精神的必然要求,也将为世界经济开放发展注入中国力量。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坚定不移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迈向更高能级,也希望上海的探索能够为全局积累更多经验。 一是提升资本项目开放质量,为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快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我们正在修订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管理,支持壮大耐心资本;支持境内机构开展跨境投资,近期已向53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发放额度合计22.7亿美元,着力满足居民境外投资合理需求。借鉴国际财资中心经验,研究完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立足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业务规范发展,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功能和对外服务能力,支持上海高水平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二是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金融支持。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强化外汇服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外汇便利化,增强经营主体获得外汇服务的便利度、满足感,更好支持上海国际经济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联动建设。拓展科创企业跨境融资,更好服务跨境资本进入退出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支持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三是充分发挥上海龙头带动作用,推进更大区域范围内的高层次协同开放。鼓励上海依托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与尽职免责等政策,探索“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管理模式。有序将上海的高水平开放政策复制推广至长三角乃至全国范围,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更大突破,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四是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为上海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的连续性可持续性提供保障。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深入参与国际金融协调合作和全球金融治理,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女士们,先生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正确、步伐稳健、前景光明。让我们秉持开放合作理念,不断开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新局面,共同为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增长作出更大贡献。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 2024-06-26/hebei/2024/0626/2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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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0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9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9.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0万亿美元)。2024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89.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56万亿美元)。 2024-06-11/hebei/2024/0611/2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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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落实“汇政银企”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提升银行外汇业务人员专业素质,近日,外汇局保定市分局一行四名业务骨干到建行保定分行开展“政策培训送上门”服务,助推银行打造专业化、高效化的外汇团队。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分行主管行长、辖内41家支行主管行长及外汇经办共计105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 建行保定分行对外汇局一行的支持和授课表示感谢,表示各支行一定会对本次培训内容学深悟透,在今后工作中强化政策执行,践行外汇大行责任担当。 2024-07-03/hebei/2024/0703/2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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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老年群体、外籍来冀人员综合用汇服务体验,防范负面舆情风险,近日,外汇局沧州市分局组织辖内银行召开提升老年群体、外籍来冀人员用汇服务体验推进会。 会上,沧州市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向各银行解读了《河北省分局关于提升老年群体、外籍来冀人员用汇服务体验的实施方案》,对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提出了具体安排与要求。各银行对目前大字版、英文版用汇指南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以及针对外籍来华人员业务办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对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沧州市分局坚持“把麻烦留给监管、便利供给客户”的理念,将提升老年群体、外籍来冀人员综合用汇服务水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 2024-07-17/hebei/2024/0717/2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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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1/hebei/2024/0801/2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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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外汇政策宣传和调研帮扶工作,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口市分局赴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调研走访。 调研中,调研组一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成品销售、产业链条、出口收汇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对欧盟加征电动汽车关税对企业的影响进行重点调研,全面了解企业的困难和诉求并作出积极回应,并表示外汇局会一如既往给予企业外汇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将更多外汇便利化政策惠及企业。希望企业与外汇局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多方努力助推辖区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2024-08-12/hebei/2024/0812/2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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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97亿美元,降幅为0.30%。 2024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但我国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8-08/hebei/2024/0808/2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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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银行结汇12217亿元人民币,售汇14705亿元人民币。2024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7557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36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银行结汇1717亿美元,售汇2066亿美元。2024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0636亿美元,累计售汇11774亿美元。 2024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079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2466亿元人民币。2024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42200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46380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33亿美元,对外付款5968亿美元。2024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08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4676亿美元。 2024年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具有稳定运行的积极因素。一是货物贸易保持较高顺差,我国外贸延续回升向好,上半年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位于历史同期高位。二是服务贸易有序恢复,其中,跨境旅行支出回升的同时旅行收入也明显增加,体现了我国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的积极成效。三是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规模持续较高,上半年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接近800亿美元,为历史同期次高值。在上述因素支撑下,尽管近期受到分红派息等季节性因素影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仍总体保持合理有序。 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条件有基础延续基本稳定。从内部看,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5.0%,随着宏观组合政策效果持续显现,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将更加稳固。同时,我国外汇市场具有较强韧性,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有助于外汇交易保持理性有序。从外部看,全球经济恢复将继续提振外需,有利于我国外贸保持增长态势;欧美等发达经济体逐步启动降息,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外溢影响有望趋于缓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8-13/hebei/2024/0813/2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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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经常项目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024-08-14/hebei/2024/0814/2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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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7月,银行结汇13169亿元人民币,售汇17057亿元人民币。2024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8874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071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7月,银行结汇1847亿美元,售汇2392亿美元。2024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2483亿美元,累计售汇14165亿美元。 2024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36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5352亿元人民币。2024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6563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91732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21亿美元,对外付款6359亿美元。2024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030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1036亿美元。 7月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向好,货物贸易等主要流入渠道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环比增长9%,支出增长7%,收支逆差环比收窄41%。其中,我国对外贸易持续较快增长,带动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48%,规模为历史同期最高水平;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200亿美元,环比增长1.4倍,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的积极性依然较高。 未来随着内外部环境改善,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平稳运行的积极因素将进一步增多。从内部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有力提振市场信心,国内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将得到巩固和增强;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持续深化,外汇市场韧性将继续提升。从外部看,国际贸易有望恢复增长,世界贸易组织预计2024年全球货物贸易量将由2023年下降1.2%转为增长2.6%左右。同时,美联储降息预期增强,近期非美主要货币企稳回升,国际汇市环境有望逐步改善。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9-02/hebei/2024/0902/2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