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 2024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5.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6万亿美元)。 2024-07-26/qinghai/2024/0726/165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 2024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5.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6万亿美元)。 2024-07-29/shanxi/2024/0729/1371.html
-
202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599亿元,同比增长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469亿元,进口15555亿元,顺差391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024亿元,进口3551亿元,逆差152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597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9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1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0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25亿美元,进口2689亿美元,顺差33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386 336 贷方 21493 3025 借方 -19106 -2689 1.货物贸易差额 3914 551 贷方 19469 2740 借方 -15555 -2189 2.服务贸易差额 -1527 -215 贷方 2024 285 借方 -3551 -500 2.1加工服务差额 74 10 贷方 80 11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4 3 贷方 62 9 借方 -38 -5 2.3运输差额 -391 -55 贷方 602 85 借方 -992 -140 2.4旅行差额 -1203 -169 贷方 197 28 借方 -1400 -197 2.5建设差额 54 8 贷方 89 12 借方 -35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9 -7 贷方 16 2 借方 -65 -9 2.7金融服务差额 2 0 贷方 20 3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86 -40 贷方 47 7 借方 -334 -4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2 16 贷方 308 43 借方 -196 -2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2 21 贷方 584 82 借方 -432 -6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9 1 借方 -25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0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7-29/shaanxi/2024/0729/1918.html
-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记者 潘洁、韩佳诺)国家统计局15日发布数据,初步核算,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61683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0%。国民经济延续恢复向好态势,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放在全球坐标中观察,我国经济表现依然较好,一季度GDP增速快于美国、欧元区、日本等,结合二季度国内外形势,预计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速仍将保持领先,仍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和稳定力量。 分季度看,一季度GDP同比增长5.3%,二季度增长4.7%。从环比看,二季度GDP增长0.7%。 “从短期来看,二季度经济增速回落有极端天气、雨涝灾害多发等短期因素的影响,也反映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困难挑战有所增多,特别是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内大循环不够顺畅等。但从基本面看、从中长期看,经济稳定运行、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高质量发展的大势没有改变。”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说。 夏粮再获丰收,工业生产较快增长,服务业继续恢复。上半年,农业(种植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全国夏粮总产量14978万吨,比上年增加363万吨,增长2.5%。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0%。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6%。 市场销售保持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5969亿元,同比增长3.7%。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45391亿元,同比增长3.9%;扣除房地产开发投资,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5%。 货物进出口较快增长,贸易结构持续优化。上半年,货物进出口总额211688亿元,同比增长6.1%。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5.2%,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65.0%。 居民消费价格温和回升,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上半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0.1%,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后的核心CPI同比上涨0.7%。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1%,比一季度下降0.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下降0.2个百分点。 居民收入继续增长。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3元,同比名义增长5.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3%。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展望下半年,外部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国内困难挑战依然不少。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困难挑战,不断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2024-07-29/dalian/2024/0729/2190.html
-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记者潘洁、韩佳诺)国家统计局15日发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5969亿元,同比增长3.7%。其中,商品零售额209726亿元,增长3.2%;餐饮收入26243亿元,增长7.9%。消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乡村市场销售快于城镇。上半年,城镇和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分别为204559亿元、3141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6%、4.5%,乡村市场销售增速快于城镇0.9个百分点。县乡消费潜力有效释放,县乡消费品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稳步提升,占比较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 随着直播带货、即时零售等电商新模式的快速发展,网络零售占比持续提高。上半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8.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5.3%,比一季度提高2.0个百分点,今年以来占比持续提升。线下新业态较快增长。上半年,即时消费需求较为集中的便利店零售额同比增长5.8%,比1至5月份加快0.9个百分点;品质服务好、消费体验佳的仓储会员店零售额保持两位数增长。 随着居民更加注重生活品质、绿色环保意识增强,以运动健身产品、绿色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等为代表的升级类商品成为消费新增长点。上半年,限额以上单位体育娱乐用品类、通讯器材类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11.2%、11.3%;高能效等级家电、智能家电销售实现较快增长。 服务零售保持较快增长。上半年,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7.5%,增速高于同期商品零售额4.3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司长于建勋表示,尽管消费市场总体保持增长态势,但要看到,消费市场恢复基础仍需巩固,居民消费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大宗消费波动不稳。下阶段,要扎实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释放消费潜能,着力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不断培育壮大消费新增长点,推动消费市场持续扩大,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2024-07-29/dalian/2024/0729/2192.html
-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记者潘洁、韩佳诺)国家统计局15日发布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349646亿元,同比增长4.6%。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56.7%,比上年同期提高0.2个百分点。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量更加突出,服务业发展稳中有进。 现代服务业增长较快。上半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11.9%和9.8%,合计拉动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7个百分点,为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和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服务业新兴领域增势向好。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快速增长,持续赋能创新驱动发展。上半年,高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稳步扩大,同比增长11.7%,占全部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4.7%,比上年同期提高0.5个百分点。其中,电子商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分别增长24.1%、17.4%和14.4%。 服务消费潜能释放。上半年,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7.5%,比同期商品零售额增速高4.3个百分点;全国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同比增长9.2%,占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重为45.6%,比上年同期提高1.1个百分点。文化旅游深度融合,优质文旅产品供给丰富,激发旅游消费新潜力。上半年,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23.4%。 “上半年,服务业持续恢复,发展内生动力继续增强,新动能新优势发展壮大。”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主任彭永涛说,也要看到,有效需求不足、企业经营压力较大等制约服务业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因素依然存在,要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进一步壮大发展动能,巩固和增强服务业经济回升向好基础。 2024-07-29/dalian/2024/0729/2191.html
-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人民币贷款增加13.27万亿元。6月末,我国本外币贷款余额255.32万亿元,同比增长8.3%,人民币贷款余额250.85万亿元,同比增长8.8%。 总体看,信贷结构仍在延续优化态势。6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8.1%,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6.5%;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5.2%;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6.9%。均高于同期全部贷款的增速。 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1.46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764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18万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1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3.11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8.08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3440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3889亿元。 数据显示,上半年,实体经济贷款利率继续保持下行态势,1—6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利率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为约3.7%和3.6%,利率环境对实体经济总体是支持性的。 存款方面,上半年我国人民币存款增加11.46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9.27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减少1.45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减少2434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2.21万亿元。6月末,我国本外币存款余额301.68万亿元,同比增长6%,人民币存款余额295.72万亿元,同比增长6.1%。 据初步统计,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18.1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2.46万亿元。6月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95.11万亿元,同比增长8.1%,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47.93万亿元,同比增长8.3%。 上半年,我国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7.71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分别为5.89万亿元、1.82万亿元。(记者 吴秋余) 2024-07-29/dalian/2024/0729/2189.html
-
为强化外汇管理政策传导,做好海南自贸港外汇领域便利化政策和创新业务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升辖区外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7月24-26日,海南省分局在海口成功举办一期外汇业务综合培训班,辖区外汇局系统业务骨干、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及重点涉外企业相关人员共90余人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辖区银行、企业在外汇业务办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政策答疑,并结合近年来外汇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便利化改革政策和创新业务进行实操性解读,本次培训内容涵盖了外汇综合管理、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经常项目业务管理、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违规案例分析等。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培训对海南自贸港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的理解更加深入,有助于更好地运用相关政策开展业务。 2024-07-29/hainan/2024/0729/2051.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外汇局大连市分局联合大连市文旅局,指导金石滩度假区聚焦地域特色文旅场景,推动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承建东北地区首个A级旅游景区内的境外来宾支付服务中心,不断提升外籍来连人员的支付便利性,为大连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质赋能。 下一步,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外汇局大连市分局将以“金石滩境外来宾支付服务中心”启用为契机,推动优化支付服务工作不断融合地方特色,切实推进大连市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可持续发展。 2024-07-29/dalian/2024/0729/2188.html
-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9/xiamen/2024/0729/2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