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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10/anhui/2019/0612/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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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19年5月25日 2019-05-28/anhui/2019/0529/1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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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5/anhui/2019/1025/1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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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19/anhui/2020/0319/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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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分支机构和所属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金融部门疫情防控,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确保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自2020年2月3日起正常上班。 二、各单位可结合当地地方政府防控疫情要求,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调整作息时间,采取轮换上班、错时上班,也可利用网络办公方式在家上班,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同时,要切实做好员工疫情防控,加强员工体温检测和防护,做到全体员工健康保护全覆盖。 三、各单位员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凡近期已经从湖北地区返回工作地的,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应当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要求,居家留观达到14天,并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对湖北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可按照地方省级政府统一要求,延长假期,但延长期间,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应急值班、网络办公等方式,切实做好支持疫情防控所必需的金融服务,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金融需求。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上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2月1日 2020-02-13/anhui/2020/0213/1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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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2019-05-22/anhui/2019/0522/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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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6-12/anhui/2019/0612/1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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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上午,2023年浙江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新闻发布会召开。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处长李巧琴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问:2023年,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在加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供给、优化外汇服务、支持区域开放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下一步有哪些重点政策举措,以更好发挥金融服务浙江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答:前不久,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成功推动浙江入围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六省试点,叠加近期出台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共争取到17项外汇管理新政策,其中涉及跨境贸易9项、跨境投融资8项。 经常项下,在丰富市场采购银行办理方式、放宽加工贸易与经营性租赁业务资金结算、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等方面为更多的小微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服务。同时,持续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试点范围至全省,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和单证审核,扩大贸易外汇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资金结算更便利。 资本项下,进一步升级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容提额,便利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同时,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和境外上市登记业务,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提升企业便利化获得感。 下阶段,我们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部署要求,敢做善为,不折不扣抓好新政策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助力浙江高能级开放之省建设。 问: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背景下,经营主体对汇率风险管理的需求不断提升。请问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了什么举措,取得了什么成效,下阶段将重点关注和推进哪几个方面? 答: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常态化的背景下,优化汇率避险服务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住外贸大盘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年来工作的重中之重。2022年开始,我们实施5个“三”的举措,全面提升汇率避险服务。在全省实施汇率避险三年行动,从广宣传、强指导和降成本三个角度入手,健全了“汇及万家”宣传、“外汇联络员”指导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支持政策三项机制,建立“未办户”“首办户”“宣传指导不满意企业”汇率避险企业三张清单,聚焦小微企业、国有企业、外综服平台三类主体,下发服务指南,通过这5个“三”累计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1.5万家,为各类经营主体节约资金成本超11亿元,5000余名外汇局和银行员工组成的“外汇联络员”队伍走访服务外贸企业覆盖率已超过90%,工作得到了广大经营主体的一致认可,受到了总行、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肯定。特别是在2023年,我们瞄准浙江民营小微企业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不强能力不够的问题,在全省组织开展“千员访万户”小微企业专项宣传,目前全省已有超过30%的小微企业参与到汇率避险中来,有效防范了汇率波动风险。 下阶段,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服务企业汇率避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理念培育和政策支持两个方面,全力提升浙江经营主体汇率避险能力。理念培育上,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用好“汇及万家”和“外汇联络员”机制,开展丰富多样的线上线下宣传,重点关注浙江辖内的小微民营企业、新型外贸业态主体,持续深入灌输汇率避险理念,推动更多企业真正树立“财务中性”理念,也希望媒体朋友多多宣传和支持。政策支持上,我们将继续用好政策,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支持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套期保值成本,拓展更多的“首办户”,同时让“首办户”成为“常办户”。同时,指导全省银行机构,升级优化服务和产品,强化对国有企业、大型民企的汇率避险服务,深化科技赋能,健全完善线上汇率避险服务体系,让企业汇率风险防范变得更为简单便捷、多样、低成本,使更多的经营主体敢办、愿办、会办。 2024-01-22/zhejiang/2024/0302/1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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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印发实施《浙江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明确了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等5项经常项目试点业务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等3项资本项目试点业务,为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在全辖落地见效提供有力保障。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在浙江实施第一天,全省所有地市均有业务落地,共办理试点业务2078笔,受益企业916家。 截至目前,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等10家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顺利转为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审慎合规银行,首批备案优质企业3482家。1月29日,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为一家企业办理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金额0.6万美元,为企业减少单证提供20份,预计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和财务成本1.2万元。交通银行嘉兴分行为一家办理境外委托加工离岸国际贸易结算付汇1.67万美元,企业减少单证资料准备30页,缩短业务办理时长约7个工作日,办理效率大幅提升。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和温州分行都已成功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业务,有效提升了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加大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力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2-09/zhejiang/2024/0302/1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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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下午,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视频形式召开2024年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会议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202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3年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的工作,部署2024年主要任务。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张奎作工作报告。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陆巍峰、杨民出席会议,党委委员杨仁荣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2023年,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折不扣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亚运金融服务保障,统筹推进机构改革、主题教育和业务履职,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高质量开展主题教育,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在学思践悟中强化政治三力。发挥浙江独特资源优势,两个批次紧密衔接推进主题教育,管党治党责任不断夯实,干部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监督执纪问责从严从实。 二是聚焦高质量发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精准有力。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开展“共富浙江”金融服务深化年活动,聚焦小微、民营、制造业、科创、山区海岛县等领域,打好金融组合拳,金融总量保障有力,重点领域精准滴灌,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三是坚守风险底线,区域金融生态保持优良。前瞻性开展风险监测和处置,探索构建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研判的前瞻性和有效性。保持房地产融资总体平稳,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春雷行动”,牵头16部门建立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联合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征信修复”乱象治理。 四是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形成更多浙江经验。区域金融改革持续深化,金融数字化改革亮点纷呈,外汇领域便利化试点扩面增效。 五是践行金融为民初心,金融管理与服务质效进一步提升。圆满完成亚运金融服务保障,有效满足境内外人员金融服务需求。金融管理更有温度,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有效提升。 六是平稳有序推进机构改革,顺利完成机构更名挂牌等工作。基层央行治理更加精细规范,内部管理不断完善。 会议强调,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部署,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提升专业性,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凝心聚力、担当作为,为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2024年重点抓好7个方面工作: 一是持之以恒打造基层央行党建高地。要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坚持标准不降、劲头不松,探索建立巩固主题教育成果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突出务实、担当、勤奋、专业。强化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做实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深化运用“大监督”工作机制,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纠严治“四风”。 二是精准有效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的要求,保持信贷合理增长,引导信贷均衡投放。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着力满足民营、科创、绿色等领域企业融资需求。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效能,推动碳减排、普惠小微领域贷款较快增长,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三是做好“五篇金融大文章”。围绕科技、普惠、绿色等领域,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持续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助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持续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探索绿色金融及转型金融创新,推进养老和普惠金融发展,探索数字金融发展的浙江路径。 四是前瞻性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强化科技赋能,丰富监测工具箱,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动态监测、及时预警能力。要密切监测辖内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稳妥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强化支付机构风险整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精准开展涉诈资金链治理。深化反洗钱监管,持续深化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五是本外币协同助力稳外贸稳外资。聚焦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合规发展。持续深化汇率避险服务,开展“汇率避险再提升”活动,推进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质效。 六是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深化法治央行建设,做好金融统计和研究工作,优化支付管理与服务,加强金融科技应用,稳妥做好货币金银和安全保卫工作,有效提升经理国库水平,不断健全征信体系。 七是稳步推进基层央行治理。进一步提升内部管理规范性,激发职工干事创业活力。持续推进机构改革,推动业务流程优化、科技赋能、制度机制调整等工作,探索建立县域金融服务机制。 2024-01-11/zhejiang/2024/0301/1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