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2-12-12/qinghai/2022/1209/1282.html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2年11月30日) 2022-12-12/qinghai/2022/1202/1277.html
-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2.10 2022-12-12/qinghai/2022/1202/1279.html
-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2.10 2022-12-12/qinghai/2022/1202/1278.html
-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局统筹发展与安全,推改革、促便利、助创新、防风险,不断优化外债管理。2021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含本外币)余额27466亿美元,外债结构不断优化,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推改革,建立健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经过近十年的持续探索和深化改革,当前我国外债管理基本建立了以“统一管理、自主举债、意愿结汇、负面清单”为主要特点的全口径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将外债管理的重点由关注单笔债务的偿债风险,转变到重点关注国际收支风险、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上来。 跨境融资管理改革“三部曲” 第一阶段。自2014年开始,外汇局先后在北京中关村、福建平潭等多个改革试验区,针对中资企业实施以比例自律为核心的外债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允许试点地区的中资企业按照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自主借用外债而无需事前审批。 第二阶段。2016年1月,人民银行对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自贸区的企业实施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并自2016年5月起,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试点政策引入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宏观审慎规则,在更合理、科学地考量跨境融资的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的基础上,统一了各类境内机构的外债管理方式。 第三阶段。2017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前期政策实施情况,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进行完善和优化,境内机构融资空间进一步提升。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形势,对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及跨境融资杠杆率适时进行了逆周期调整。 深化外债资金结汇收付管理改革 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一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限制较少,可在实需原则下持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结汇。2016年6月,外汇局发布《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在总结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拉平了中、外资资金结汇管理政策待遇,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对外债和资本金等资本项目收入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并强化事后监测监管。这一改革收到了良好效果,企业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更加便利,汇兑风险进一步降低。2020年,外汇局发布《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将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进一步便利了企业利用外债资金。 促便利,不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2013年以来,外汇局转变监管理念,不断简政放权,推进外债登记管理改革,探索一次性外债登记、外债登记改由银行办理等试点,取消外债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多措并举为企业提供跨境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帮助缓解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简化外债登记管理。2013年,外汇局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取消外债账户开立、资本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业务审批事项,债务人无需到外汇局办理逐笔审批,而是在完成外债签约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付汇手续,实现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以及外债数据的系统化采集。 外债注销登记改由银行办理。2019年,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管理要求,企业在办理完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时,即可同时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同时,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进一步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探索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2019年起,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可按照企业净资产2倍的金额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在登记额度内可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购结汇等手续。截至目前,该试点已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等多个区域试点开展。 外债登记业务网上办理。2020年,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外汇局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要求,支持企业网上办理外债登记。2022年,全面实行外债登记业务网上办理,企业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途径申请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赋予企业更大的业务办理自主权,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取消外债账户开户数量限制。2019年,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限制,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开立多个账户。2021年,开展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试点,并于2022年4月将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有效降低了企业账户开立及相关成本。 助创新,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不断扩围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外汇局为支持和便利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推出相关外债便利化政策,便利企业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2018年3月,外汇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外汇局逐步将该试点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区域,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试点政策有利于企业跨境融资、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 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2022年5月31日,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进一步扩大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支持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此次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容提额”,覆盖了全国约80%、28万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试点地区由9个地区的特定区域扩展至17个省(市)全域,试点主体在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增加“专精特新”企业,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单家企业便利化额度提高到1000万美元。 防风险,外债结构持续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完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监管框架,强化外债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加强形势研判和政策应对,适时启动逆周期调节,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有效防范化解资金跨境流动风险。随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实施及金融市场开放的推进,外债规模稳步增长,外债期限和币种结构持续优化,外债偿付能力充足、流动性指标稳健,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我国外债相关的各项指标总体稳健。2021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27466亿美元,外债负债率为15.5%,债务率为77.3%,偿债率为5.9%,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4.5%,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100%)以内,远低于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整体水平。我国各项外债指标均在合理区间内,外债的偿付既有实体经济基础,又有足够外汇资源做支撑,抵御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的能力较强。 我国外债结构持续优化。从币种结构来看,本币外债占比持续提升,境内机构抵御汇率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2021年末,本币外债在全口径外债余额中的占比由2016年末的34%提升至45%,上升1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持续增大,外债资金跨境流动风险进一步降低。我国中长期外债在全口径外债余额中的占比由2016年末的39%提升至2021年末的47%,增加8个百分点。中长期外债占比上升有利于降低我国外债期限错配风险,减少债务偿付的流动性风险。 2022-12-13/dalian/2022/1213/1741.html
-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服务业改革开放持续深化,服务贸易日益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引擎、对外深化开放的新动力。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坚持改革赋能、服务民生,助推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砥砺前行,服务贸易提质增速 2012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2014年在世界的排名由第三位上升至第二位,已连续8年稳居世界服务贸易第二大国。与此同时,服务贸易结构持续优化,我国服务贸易踏上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服务贸易收支规模稳步增长。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收支总额从2012年的4829亿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7768亿美元,年均增长5.4%。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际形势复杂严峻,在全球服务贸易持续低迷的情况下,2021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较2019年增长3.6%,其中服务出口显著提升,收入较2019年增长39%,服务贸易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新亮点。 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持续提升。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服务贸易整体结构持续优化,特别是知识密集型和创新驱动型服务贸易成为发展的新动能。2021年,生产性服务贸易收支规模达6502亿美元,较2012年翻一番,占服务贸易收支总额比重也由2012年的68%上升至84%;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在疫情冲击下逆势上扬,出口收入占服务贸易收入总额比重达48%,十年间提升了11个百分点,反映出我国服务贸易质量持续改善。 “转型升级”,开启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放管结合”的改革思路,构建起“促便利”与“防风险”并重的管理体系,在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的同时,推动服务贸易市场合规有序发展。 构建新时期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框架。2013年以来,外汇局持续优化外汇管理顶层设计,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测核查转移。一是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所有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二是简化单证审核,对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业务平均办理时间缩短75%以上,有效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当今世界经济形势波谲云诡,各类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外汇局坚持底线思维,多措并举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加强对“五重一大”(重点地区、重点国别、重点银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大额交易)领域的监测核查,利用监测指标挖掘异常线索,提升现场核查的精准性。二是实施联合监管,要求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付汇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提高真实性审核效率。三是加大对违规业务处罚力度,提高外汇业务违规成本,强化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 惠企便民,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支持服务贸易优质企业结算更便利。2019年10月,通过构建“银行分级、企业分类”的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目前,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范围由服务贸易逐步扩展至初次收入以及二次收入等领域,通过优化企业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流程,实现外汇结算“秒申请、分钟办”。 网上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提升付汇效率。2020年以来,会同税务总局推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持续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跨地区、跨银行网上核验,便利企业“一次备案、多次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进一步简化了企业付汇流程,业务办理实现全流程无纸化,避免企业“多头跑、重复跑”,有效节约企业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间和人力成本。截至2022年9月,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已惠及约12万家市场主体,实现“企业、银行、税务、外汇”四方共赢。 迅速行动开辟外汇政策“绿色通道”。2020年疫情暴发后,外汇局迅速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指导银行简化外汇业务流程,化解社会“急难愁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持。对于汇入的抗击疫情外汇捐赠资金,支持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为疫情防控争取宝贵时间。 创新引领,提高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进一步深化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改革。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外汇局优化保险外汇业务流程,将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核权限下放至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取消保险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并简化保险外汇业务的审核材料。2019年,外汇局进一步推进保险外汇资金汇兑便利化,实行保险公司资本金意愿结汇,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的赔款资金结购汇,显著提升资金使用和赔付效率。 服务我国重点区域高水平开放。坚持系统观念,结合区域定位和国际贸易发展特点,服务北京“两区”、上海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建设,助力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助推承包工程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对外承包工程发展进入新阶段,境外承接项目数量大幅增长。外汇局支持承包工程企业将境外不同项目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企业仅需一次申请即可实现境外集中管理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集中管理有效解决了因工程所在地区外汇管制、汇路不畅等给企业资金管理带来的不便,有利于降低企业账户管理成本和资金汇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助力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放眼未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外汇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深化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服务贸易便利化扩面增效,防范相关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22-12-13/dalian/2022/1213/1742.html
-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1月30日) 2022-12-13/dalian/2022/1213/174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5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651亿美元,升幅为2.13%。 2022年11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持续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生效,经济呈回稳向上态势,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12-13/dalian/2022/1213/1739.html
-
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2022-12-13/tianjin/2022/1213/2067.html
-
问:B、C类企业出口收入可以存放境外吗? 答:《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下称《指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条件之一为“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指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企业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指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2022-12-13/tianjin/2022/1213/20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