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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在商业领域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要求,现就做好商业领域支付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商业场所,构建包容多样的支付受理环境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大型商圈、步行街、购物中心、百货店、连锁超市和便利店、餐饮店、离境退税商店、免税商店等重点场所及重点 商户名录,推动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配备受理移动支付、境内外银行卡、现金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及工具。积极推动全国示范步行街 和示范智慧商圈重点商户支持受理境内外银行卡,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比照办理。将商户境内外银行卡受理情况纳入相关试点示范服务质量评价范围。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服务保障,按照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加快推进境内外银行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和布放,统筹考虑推动非接触式支付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场所的自动取款机(ATM)开展改造,支持使用境内外银行卡支取现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商户受理覆盖情况督促指导,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持续优化。 二、聚焦民生消费领域,优化现金使用环境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引导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经营主体,特别是便利店、集(农)贸市场、菜市场、早餐店、美容美发店、药店等民生 领域经营主体做好现金备付,满足消费者现金使用需求,提升日常消费领域现金收付能力。结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相关经营主体公开承诺可收取现 金,规范张贴支持现金收付标识。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上门帮助相关经营主体做好现金备付,为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开辟小面额现金和零钱包兑换服务绿色通道。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创新融合,丰富移动支付应用 推 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完善移动支付服务,优化身份信息核验机制,针对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开通服务热线,制作图文、视频等 宣传产品,提升注册、使用移动支付的友好度和便利性。鼓励电商平台充分考虑外籍来华人员消费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加强合作, 优化国际化服务,丰富多语言服务、多支付选项等产品功能,提升网络购物支付体验。 四、强化示范引领,优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付环境 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将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环境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支付便利性纳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评价指标,建立督导机 制,加快打造多方式可选择、多场景可应用、多币种可兑换的支付环境。率先打造一批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重点商圈,力争基本实现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全 覆盖。积极推动在入境口岸、重点涉外场所设立支付服务柜台,发放多语种、多类型宣传材料,提供货币兑换、指导下载移动支付应用程序(APP)等服务。优化提升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等重点展会外籍参展商和观众支付服务保障水平。鼓励其他城市对标开展相关工作,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体验。 五、强化宣传推广,提升对支付服务的认知度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和商户,做好境内外银行卡刷卡、ATM银 行卡取现、现金受理、外币兑换等标识张贴,加强业务人员培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型商圈等场所设立支付服务咨询点。运用线上、线下各类渠道,常态化开 展支付服务宣传,开展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反假货币普法宣传,不断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对支付服务的认知度。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加强分工协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本辖区落实措 施,从金融机构和商户两端发力,推动多种支付方式在商业领域推广应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 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2024-05-15/xinjiang/2024/0612/1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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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392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0.9%,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合理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保持顺差。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1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7511亿美元,同比增长2%;进口6300亿美元,同比增长3%。主要是2024年以来我国经济实现良好开局,随着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贸易新增长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拓展,贸易结构不断优化。 二是服务贸易呈现逆差。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10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538亿美元,同比扩大34%,旅行相关收入、支出规模继续向疫情前水平回归。另一方面,服务贸易主要顺差项目持续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120亿美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48亿美元,同比增长30%。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有序开展。一季度,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257亿美元,企业“走出去”稳定有序;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入190亿美元,其中新增资本金流入210亿美元,显示外资来华展业兴业保持总体稳定。 总体看,尽管外部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但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将继续为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提供根本支撑。 2024-06-10/xinjiang/2024/0610/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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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优化金融服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以下简称《指引》),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 《指引》作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手册,吸收最新法规和操作实践,着力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度和可操作性。一是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部分业务办理原则,增强业务可操作性,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更加便捷高效办理业务。如,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债转股办理程序;新增境内企业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方股东参与认购业务办理情形等。二是吸收最新法规及外汇行政许可等政策文件的成果,更新相关内容。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号),新增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和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相关内容。三是进一步精简篇章,优化布局,章节结构更加清晰。如,合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入市等同一业务的登记和账户管理;合并中国存托凭证(CDR)和境外存托凭证(GDR)跨境转换、存托业务等同一类业务的相关章节。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不断提升资本项目外汇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跨境投融资活动。同时,推动分局和银行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质效,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5-10/xinjiang/2024/0510/1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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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号,以下简称《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共三十六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复议工作原则,增加“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外汇局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原则性条款。二是扩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渠道,增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等内容。三是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明确区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增加中止、终止行政复议以及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需听取当事人意见等规定,明确听证程序以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要求等,强化外汇局行政复议监督。四是明确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增加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等内容。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05-20/xinjiang/2024/0520/1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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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要求,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文旅场所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立足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在文旅领域多元化的支付服务需求,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加强协调联 动,确定重点文旅场所,明确重点商户,制定工作方案,从持续完善境内外银行卡受理环境和现金使用环境、提升移动支付便利度、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供需对接和评估督导,共同提升文旅领域支付便利化水平。 《通知》明确,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国家5A级和4A级 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要实现境内外银行卡受理全覆盖。重点文旅场所相关经营主体应保留人工售票窗口,支持现金支付,保障消 费者支付选择权。积极推进在外籍来华人员较多的文旅场所布设外币兑换业务网点,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水平。持续完善移动支付服务,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功能,提升文旅场所线上、线下场景移动支付便利化。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文物局将与地方政府密切协作,督促指导金融行业及文旅行业各方共同努力,推动《通知》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持续优化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更好服务社会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4-05-06/xinjiang/2024/0506/1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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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08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448亿美元,降幅为1.38%。 2024年4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4-06-03/xinjiang/2024/0603/1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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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5-06/xinjiang/2024/0612/1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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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0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0万亿美元)。 2024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66.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2万亿美元)。 2024-05-28/xinjiang/2024/0528/1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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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市场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自2024年6月1日起,企业可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 1、哪些企业需要办理? 什么时候需要办?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以及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于办理首笔资金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年度货物贸易收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2、怎么办理名录登记? 第一步 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模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填写完整、真实信息。 第二步 银行根据企业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并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企业端)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 第三步 企业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企业端)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进度和结果。 3、企业信息有变化怎么办?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4、“数字外管”用户名和密码怎么办理? (1)初始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银行提供; (2)操作员账号密码遗忘,可登录管理员账号自行重置密码; (3)管理员账号初始用户名和初始密码遗忘,可在境内任一银行查询,银行确认企业身份后可告知企业初始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4)修改管理员账号初始密码后遗失密码,可通过办理名录登记时银行提供的外汇局联系电话联系外汇局,由外汇局确认企业身份后为企业重置密码。 5、哪些银行网点可受理名录登记业务? 目前,可受理的名录登记业务的银行网点及咨询电话可参考附件1、附件2。 附件1:可受理名录登记业务的银行网点(按区域查询) 附件2:可受理名录登记业务的银行网点(按银行查询) 2024-06-12/qingdao/2024/0612/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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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内地发展,便利港澳居民购房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制定了《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现予印发。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联系人:阳中林,电话:25590240转487;冯飞飞,电话:25590240转817。 特此通知。 附件: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内地发展,推进港澳与内地深度融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港澳居民个人(以下简称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的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 第三条 港澳居民从境外汇入人民币或外币购房款(含定金和保证金、首付款、全款、公共维修基金、购房相关税款和违约金等,下同),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结算支付: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房 1.港澳居民从境外将购房款汇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汇款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2.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后,在办理解付之前,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银行通知后,为港澳居民办理网签备案,并持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购房相关税费或违约金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向银行申请购房款解付。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购房款解付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提交网签申请的相关证明(系统记录、回单、截屏等)办理购房款解付。承诺函内容需包括: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 4.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材料相对应的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后解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监管账户。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所销售商品房项目大产权) 1.港澳居民从境外将购房款汇往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买卖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汇款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约定的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后,在办理解付之前,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银行通知后,为港澳居民办理网签备案,并持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购房相关税费或违约金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向银行申请购房款解付。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购房款解付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提交网签申请的证明(系统记录、回单、截屏等)办理购房款解付。承诺函内容需包括: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 4.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材料相对应的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后解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约定的监管账户。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三)购买二手商品房 1.港澳居民购买二手商品房的,按照资金监管协议(采取自行成交模式,涉及买方、卖方、银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监督支付协议(采取居间成交模式,涉及买方、卖方、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各方约定的监管账户对购房资金进行监管。 2.港澳居民从境外将购房款(人民币或外币)汇往约定的监管账户。汇款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3.收款银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后,在办理解付之前,通知港澳居民(或居间方,如有)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资料。 4.买卖双方(或通过居间方,如有)办理网签备案。收款银行凭港澳居民(或通过居间方,如有)提供的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将对应的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后解付)至约定的监管账户。 如港澳居民在申请购房款解付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提交网签申请的证明(系统记录、回单、截屏等)办理购房款解付。承诺函内容需包括: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解付资金不用于购房之外的用途;③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 5.港澳居民按照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6.买卖双方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过户。约定的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凭不动产登记过户的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解除对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监管,并将资金划往二手商品房出让方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四条 港澳居民也可以选择从境外将购房款汇往其境内同名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办理相关购房资金的结算支付。汇款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其中,从境外汇入人民币资金的,不纳入港澳居民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但收款银行应对汇入的人民币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定向用于购房,不得挪作他用。 港澳居民使用其从境外汇入到境内人民币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或本人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币资金(含境内合法所得外币及境外汇入的外币)购房的,银行应凭购房真实性证明材料(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或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如有)),将人民币资金划往(或外币资金结汇后划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监管账户、指定的人民币账户或交易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港澳居民办理资金划转(或结汇划转)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的,应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内容包括: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资金不用于购房之外的用途;③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并按照承诺函要求补交材料。 第五条 港澳居民可以将境外人民币或外币资金汇往境内贷款账户,用于偿还境内按揭贷款(含月供或提前还款)。贷款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将不超过月供或提前还款规模的人民币资金划入(或外币资金结汇后划入)港澳居民境内贷款账户。港澳居民应承诺相关资金仅用于偿还按揭贷款,不得挪作他用。贷款银行应对相关资金的用途进行监测。 港澳居民汇入偿还按揭贷款的人民币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 第六条 港澳居民购房交易不成功(含港澳居民主动终止、取消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将对应的购房款原路退回。其中,原属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外币购房款的,应将人民币/外币购房款原路退回汇出境外;原属于境外汇入外币购房款已结汇的,应将退回的购房款购汇后原路汇出。 银行在办理购房款原路退回时,应审核以下材料: (一)原支付凭证、结汇凭证; (二)购房交易不成功的证明材料(如网签备案未通过、不动产权登记过户不成功、交易双方解除合同的证明等); (三)港澳居民主动终止或取消购房的,需提交书面说明; (四)监管协议或监督支付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有)。 第七条 港澳居民购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汇兑损益,由买卖双方按照商业合理原则自主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 港澳居民以个人名义购买深圳市商业用房(商业、商住两用、办公类住房等)的结算支付,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九条 港澳居民转让境内商品房和商业用房所得资金汇兑及划转,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港澳居民购房的资质、条件、用途、数量等,应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银行应对房产买卖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尽调审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港澳居民按照承诺函要求及时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如未在承诺的期限内补交,银行应在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结果,发现未通过备案的,应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港澳居民事先提交的承诺函,在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港澳居民后直接办理资金原路退回或汇兑退回,同时银行可暂停为其办理后续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解付)及支付划转相关业务。 涉及二手房交易的,银行应重点审查二手房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公允性,并通过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或监督支付协议约定监督各方责任,避免产生交易纠纷以及通过虚构房产买卖合同、违法违规交易等导致资金跨境进出。 第十二条 银行应加强对异常交易的事中拦截和事后筛查,发现可疑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涉及跨境人民币交易)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涉及资金汇兑交易)。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4年2月26日起实施。 2024-06-12/shenzhen/2024/0612/1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