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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现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时间 为确保金融机构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中的时间要求,即2014年10月10日进行数据正式报送,各金融机构应自收文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之间完成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工作。 二、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的组织 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具体落实。各分局牵头部门为科技部门,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使用银行程序接口验收工具(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对本机构的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数据报送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验收工具和接口规范等相关要求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接口程序自查情况报告及《FAL/CWD/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附件1)。各分局应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分批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联调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方案》。 (三)数据试报送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对通过界面报送的数据应进行试报送。数据试报送互联网访问地址为http://114.255.58.13/asone,银行网访问地址为http://100.11.3.36:9120/asone。操作手册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 金融机构应在数据报送成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FAL/CWD/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附件2),各分局应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三、各分局应及时了解辖内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情况,重点关注未及时完成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工作的金融机构,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联系电话:010-68402535、010-68402049,内部邮箱地址:data@ic.safe。 特此通知。 附件:1.FAL/CWD/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 2.FAL/CWD/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8月15日 附件1: FAL CWD 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 附件2: FAL CWD 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 2014-08-19/safe/2014/0819/22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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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2018-03-20/safe/2018/0320/22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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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06/safe/2020/0106/22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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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自199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需求,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记录单 2009-08-31/safe/2009/0831/22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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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费用专用外汇账户增加收支范围的请示》(上海汇发[2012]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活期结算专户的收入范围增加“外国投资者于资本市场转让所持企业股份所缴纳的经手费、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税费”。 二、相关外汇资金的使用参照原B股交易费用管理原则办理。 此复。 2012年7月27日 2012-08-02/safe/2012/0802/22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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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9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广州南沙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召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政策发布会暨联合工作机制第一次全体会议。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出席发布会并致辞。 苏赟副局长指出,QFLP作为落实国家支持广州南沙自贸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利于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广州市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和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扎实做好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兑管理工作,推动国际资产管理机构落户南沙。欢迎各银行、托管人和基金公司把握试点机遇,用足用好金融改革政策红利。 随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召开广东省外汇管理政策调研座谈会,苏赟副局长主持会议,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等6家银行和小马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参加。会议听取了与会银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等业务推进情况以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困难、诉求、建议,现场解答市场主体疑惑,鼓励银行积极推广外汇便利化改革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05-25/guangdong/2022/0525/2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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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建设,着力“拎好”大湾区“菜篮子”,近期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积极探索“三优化、三助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外汇便利化水平,帮助辖区农副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优化宣讲模式,助力企业用好政策红利。以金融专班为依托,向银行和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政策宣讲,详细解读农产品出口适用的外汇管理政策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相关便利化措施等,帮助银行和企业用活用足外汇政策,提高出口创汇效益。 ——优化业务流程,助力企业加快资金回笼。进一步简化农产品出口企业结售汇流程,通过精简企业提交资料要求、优化银行审核权限等方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帮助企业及时回笼资金。 ——优化融资服务,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优化跨境融资服务,创新贸易融资模式,深挖农产品出口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指导银行进一步降低融资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产供销”供应链一体化经营,形成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切实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下一步,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将持续探索创新有利于农产品出口企业发展的外汇便利化措施,以农业出口创汇为突破口,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5-30/guangdong/2022/0530/2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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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积极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落地 2022年5月,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借助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红利,积极营销辖内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积极抢抓业务机遇,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及支行主管行长亲自带队营销,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为亮点,向企业详细介绍政策内容,并为企业量身定制业务方案,支付便利化政策帮助企业节约了“脚底成本”,有效解决了企业成立初期,资金使用频繁且人员紧张的困难。最终,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凭借优质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过硬的政策执行力,得到了企业的认可。截至目前,企业已完成首批资本金注资使用,在业务过程中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帮助企业充分利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的便捷优势,减轻了企业财务部门压力,大大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 辖内渤海银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也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落实,实现我市资本项目便利化业务不断增量扩面。 2022-12-02/tianjin/2022/1202/2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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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扬州市中心支局召开外汇管理助企纾困“百日行动”推进会,号召各银行锚定年度目标,政策再加力,成效再扩大。扬州自律机制9家核心银行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银行部门负责人共36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扬州市外汇管理助企纾困“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建设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负责人交流了前期助企纾困工作的经验做法。 中心支行调研员叶小玲在讲话中了总结今年来外汇管理助企纾困工作取得的成效,部署了年前百日内外汇助企纾困重点工作。 2022-10-08/jiangsu/2022/1008/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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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分局“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稳住辖区外资外贸基本盘,10月10日,淮安市中心支局联合市级自律机制召开外汇助企纾困“百日行动”工作宣导会。会议以线上方式召开,全市20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共计50人参会。 首先,中心支局通报了今年以来全市外汇助企纾困已取得的成效、助企纾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百日行动”下一步工作进行重点提示。 市级自律机制秘书长单位淮安工行发出工作倡议,中行、交行等四家成员银行分别作表态发言,表示要大干一百天,不折不扣落实好外汇管理助企纾困各项政策举措,全力以赴助力辖区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后,马玉娟副行长就落实外汇助企纾困“百日行动”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求各成员单位坚决担起“勇挑大梁”重大责任,持续有效落实好稳增长各项政策举措,全力打好稳经济大盘攻坚战! 2022-10-11/jiangsu/2022/1011/9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