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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2022-02-07/heilongjiang/2022/0207/1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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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各项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强化工作措施,加强汇政银协作,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广汇率风险管理“首办户”,努力提升辖区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据统计,今年前4个月,宁夏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衍生品签约额为2450万美元,同比增长96.8%;辖区金融机构累计拓展“首办户”企业16家,已超过上年度全年增量。 宁夏分局研究制定汇率风险管理“首办户”推广行动方案,召开全区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全力推动,指导辖区16家外汇银行加强产品和服务供给,多渠道满足涉外市场主体汇率避险需求。对于已办理外汇衍生品的存量企业,指导银行在制度机制和套保策略上跟进服务,提升存量客户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化水平。综合利用外汇局跨境收支、海关进出口等数据资源,梳理2021年以来办理结售汇业务但未办理过汇率避险业务的340家企业名单,推送给12家有资质的外汇银行。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市中心支局推送所辖首批“首办户”拓展重点企业名单,要求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做好督导。 宁夏辖区各分支局联动成立5个“首办户”推广工作组,加强汇银企协调,通过汇银结对宣导、银行“一对一”上门辅导、召开涉外企业座谈会等方式辅导企业100余家次,使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直达企业。在信息反馈收集上,按月采集内容涵盖每笔外汇衍生产品签约金额、产品期限、履约金额、保证金比率等数据,按季度向银行通报“首办户”增量数据、套保比率、好的经验做法,动态编发《汇率风险管理“首办户”推广情况速递》12期,通过自律机制工作群等平台发布,确保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2022-05-26/ningxia/2022/0526/1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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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年初总分局、中心支行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中心支局赴企业开展实地调研。 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中心支局与企业重点围绕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的使用、公司财务公司的运行、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后续业务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企业表示,目前公司的本外币资金收付管理正处于过渡阶段,在外汇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公司外汇资金业务发展良好,后续将用好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合规经营、推动海外业务的发展。 2022-05-24/xinjiang/2022/0524/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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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提升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4月27日,外汇局孝感市中心支局召集辖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外汇业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就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座谈。 座谈过程中,外汇局业务负责人听取了银行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现状和贯彻个人外汇便利化措施的做法及成效;双方交流了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对策措施。最后,外汇局强调在政策落地方面,要按照深化外汇普惠供给和精准服务的工作思路,扩大外汇政策的知晓范围,深入了解客户对外汇金融产品和外汇政策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创新外汇产品,为客户解决外汇结算等方面的困难,做好个性化解决方案。 2022-05-06/hubei/2022/0506/1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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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http://www.gov.cn/xinwen/2022-05/25/content_56922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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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外汇局襄阳市中心支局深入辖内重点涉外企业,现场调研“金融23条”惠企便民纾困政策落实情况。 在现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以及需求后,外汇局襄阳市中心支局表示将从多方面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贸易信贷报告、多币种账户开户、结售汇便利化等问题;同时也将组织银行机构主动服务企业,通过金融产品纾解企业资金困境,为企业涉外业务稳步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022-04-29/hubei/2022/0429/1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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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双向波动已成为常态。有效管理外汇风险是各类市场主体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内外市场的普遍实践。近年来,外汇局紧紧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国内外汇市场发展、改革与开放,不断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在丰富交易工具、扩大参与主体、完善基础设施、改进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我国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量36.9万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3倍。 为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市场主体更好管理汇率风险,外汇局在充分调研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通知》,从丰富交易工具、完善基础设施、推进简政放权等方面,提升外汇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外汇市场更好地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问:《通知》为什么强调金融机构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答: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作为参与外汇市场的重要主体,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微观层面决定了外汇市场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截至2021年末,国内外汇市场已有124家银行具有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涵盖全国各地大中小型和中外资各类银行。近年来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当前部分银行外汇服务与适应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为此,《通知》结合近年来的市场实践,要求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重点包括:一是持续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二是坚持实需原则灵活展业,三是持续提升基层机构服务能力。这既是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也是促进自身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的需要。 问:《通知》新增外汇市场外汇期权品种,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丰富交易工具是市场主体对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需求。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外汇局坚持实需交易、风险可控、市场导向原则,由简单到复杂、由基础到衍生,逐步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目前,国内外汇市场已形成涵盖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普通欧式期权及其组合)的衍生品产品体系,2021年交易量22.6万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6.5倍,为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提供了重要支持。 期权已成为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外汇套保工具。2011年国内外汇市场推出普通欧式期权以来,交易量逐年增加,2021年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量3446亿美元,占银行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交易总量的26%。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此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两类新产品业务。一方面,这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交易工具选择,进一步满足灵活、多样化的外汇套保需求;另一方面,现有普通欧式期权市场已培育多年,新增产品总体上符合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未来,外汇局将根据市场需求,继续稳步推动国内外汇市场产品创新。 问:为什么要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答:银行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开展外汇业务、跨境投融资时也可能产生外汇敞口。《通知》明确银行对于自身项下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政策性注资除外)、直接投资等几类常见业务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运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这既便利银行有效管理自身外汇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也有利于丰富外汇市场供求,提升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 问:《通知》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0年,外汇局推出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与具备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展业条件较好的金融机构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近年来,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一直保持稳步发展,成为服务县域地区中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通知》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增加合作办理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优化市场准入和业务管理,有利于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 问:《通知》在推进外汇市场相关业务办理便利化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外汇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这次发布的《通知》,继续推进外汇市场相关业务办理便利化。一是简化银行办理合作衍生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将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前报告;二是简化银行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取消事前审批;三是取消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平盘备案,允许银行自行办理平盘;四是支持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和发展,为资本金结汇提供便利化安排。 问:下一步外汇局对支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还有什么举措? 答:支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是外汇市场深化发展、改革与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和长期性工作。近年来,外汇局多措并举积极支持企业做好汇率风险管理,重点从三个方面推进市场服务:一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增加政策供给和保障,如此次《通知》推出的一揽子市场建设和便利化措施。二是加强市场宣传和培育,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完善汇率风险内部管理机制。三是引导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优惠力度,从减半收取调整为全额免除,预计全年减免金额将超过1100万元人民币。 2021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较2020年增长59%,企业套保比率上升4.6个百分点至21.7%;2022年一季度,企业利用外汇衍生品的规模同比增长29%,外汇套保比率较2021年全年提高4.2个百分点。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按照上述工作思路,积极支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2-05-24/anhui/2022/0524/1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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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External Portfolio Investment Assets at the End of 2021 2022-05-27/en/2022/0527/1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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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2021年末) 2022-05-27/safe/2022/0527/2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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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售汇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执行汇率,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及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帮助企业锁定远期汇率,固定成本,有效规避市场汇率波动的风险。 案例:某出口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了一笔5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预计3个月后将收该笔货款。为做好汇率风险管理,该企业与银行签订3个月远期结汇合约,远期结汇价格为6.500。3个月后,企业按照6.500的汇率在银行结汇,得到325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未签订远期合约,则3个月后按照市场价格结汇:如人民币升值到6.400,则企业得到320万元人民币,与签订远期合约相比收入减少5万元人民币。企业通过在银行办理远期结汇,提前锁定了收益,规避了人民币汇率升值风险。 办理须知: 1.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实需原则。远端企业需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外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2.远期业务的履约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签约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如约交割,展业后的业务不再设立宽限期。 3.企业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缴纳比例请咨询办理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咨询电话:0971-6126149 可办理远期结售汇银行分行及咨询电话 办理银行 业务咨询电话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6237114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6131654 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3922293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8261258 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6366389 光大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36269 招商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30216 浦发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37798 兴业银行西宁分行 0971-8255120 国家开发银行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8828067 2022-05-27/qinghai/2022/0527/1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