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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外汇管理部对辖内部分银行和企业进行约谈,传导外汇管理政策,指导市场主体加强对跨境资金风险防范。通过建立约谈机制,进一步拓展了与银行和企业的沟通平台,市场主体的需求得到进一步反馈,对人民币汇率稳定的信心增强。北京地区总部经济特点突出,地区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众多。此前,北京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效益显著,社会评价积极。约谈机制的完善,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防范风险的水平。 2016-04-26/beijing/2016/042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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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跨国公司业务风险防范,促进依法合规高效履职,北京外汇管理部于2015年10-11月,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开展风险导向审计。此次审计,是北京外汇管理部第一次尝试运用风险导向法开展的审计,通过分析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运行中存在的内外风险,评价具体风险管理措施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对促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规范和防范风险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015-12-28/beijing/2015/122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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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15日至11月6日,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开展北京地区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调研,抽查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3566条外汇账户历史数据的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了校验。经常项目管理处深入银行基层,并与银行工作人员充分沟通,顺利完成相关工作。 2015-11-11/beijing/2015/111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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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2月2日,北京外汇管理部召开推进中关村境外并购外汇试点协商会,贯彻落实《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15〕48号)关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工作措施,研究论证在中关村示范区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经讨论,会议一致认为应将中关村示范区境内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范围扩大到北京市所有的科技型企业和非科技型企业。 2015-12-28/beijing/2015/122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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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继续做好外汇管理法规及部分重点领域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近期对辖内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更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子网站对外发布。更新的文件涉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其他等4大项目。 2016-04-26/beijing/2016/04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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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至6日,国际收支处举办两期“北京地区国际收支业务培训班”,辖内外汇指定银行的近600名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参加了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的相关人员针对国际收支申报流程及新政策、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案例、国际收支申报规范及核查、结售汇统计指标及案例等进行了详细讲解。 2015-11-11/beijing/2015/111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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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按照外贸稳增长专题会要求,成立了保出口增长联合工作组,北京外汇管理部作为工作组成员,积极派员参加 12月 3日 的工作组会议,会同海关、税务等部门研究地区外贸稳增长工作方案,并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反馈。 2015-12-28/beijing/2015/122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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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企业、相关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外汇指定银行: 近期,辖内部分市场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向我管理部频繁咨询2015年度直接投资外汇年检事宜。为了便于相关主体了解2015年相关政策和工作安排,我管理部根据总局文件精神提示如下: 一、201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度起,外汇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我管理部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我管理部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我管理部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我管理部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我管理部报送相关信息。 二、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登记主体 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含境外分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二)登记内容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和(或)《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三)登记渠道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参考《关于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功能上线的说明》。)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四)登记时间 2015年9月30日(含)前。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文件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中北京外汇管理部网页查询。 2、北京外汇管理部咨询电话:63978922。 3、会计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审计失误、未准确审核申报数据等情况,北京外汇管理部将通报至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六)填表说明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外商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 4.1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 4.2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其中: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4.3其它 五、外商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六、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七、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方股利 八、外商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当期(上年)数 历年累计 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附注(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成本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4.1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4.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 9、“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0、“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1、“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2、“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4、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5、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6、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金额单位:美元 指标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境外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 四、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五、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 六、境外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当期(上年)数 历年累计 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3、“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4、“应付中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5、“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6、“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回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 年6月3日 2015-06-10/beijing/2015/06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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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召集12家全国性银行总行召开北京地区总行级商业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座谈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领导、北京外汇管理部领导出席了会议。会上,外汇管理部单强副主任就银行总行结售汇工作提出“提高重视程度”以及“从管理架构上解决部门交叉、内部沟通不畅的问题”等要求,国际收支司乔林智处长进一步明确北京外汇管理部对银行总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委托管理职责,国际收支处史炳栋处长介绍了银行总行结售汇工作基本情况。参会银行从结售汇统计内控制度及落实情况、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建设情况和对外汇局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汇报和讨论。本次会议有助于敦促总行级银行结售汇统计内控管理及系统建设,推动总行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 2015-06-02/beijing/2015/060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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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相关个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和便利市场主体跨境投资资金运作,2015年6月1日起,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年检、资本金结汇等外汇管理政策将实施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方式改革。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具体网点由各银行确定并公示)。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二)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三)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2015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外汇局将对其直接投资业务办理实行管控。 二、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已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结汇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中资企业向境外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的境内外汇投资资金也可实行意愿结汇。 (四)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简化银行对企业结汇审核材料,规范银行结汇资金支付管理,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等。 三、仍需在外汇局办理的业务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变更与注销、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等业务仍需到外汇局办理。另外,企业的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暂时通过银行审核后报送外汇局办理。 四、注意事项 相关业务由银行办理后,各市场主体须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业务办理所需材料。银行提示材料不齐全的或对真实性有疑义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补充材料或予以说明。拒绝提供的,银行有权不予办理。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如弄虚作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具体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5月29日 2015-06-04/beijing/2015/060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