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9/ningbo/2021/1109/1705.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028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1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796亿美元,同比增长1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1%,体现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发展为外贸持续增长奠定基础,以及全球经济和贸易有所回暖、国际需求增加;进口1.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主要是内需逐步恢复,同时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推高进口价格。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1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821亿美元,同比下降30%。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运输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724亿美元,同比下降20%,主要是疫情起伏反复持续抑制人员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39%、24%,逆差2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不断加深;运输逆差177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主要是运输服务收入增速继续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呈现较大顺差。2021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1636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91亿美元,显示外资对在华投资兴业保持信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855亿美元,保持平稳。总体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没有改变,这为我国经常账户平稳运行、国际收支延续总体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1-11-09/ningbo/2021/1109/1703.html
-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六稳”、“六保”工作部署,落实总、分局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要求,进一步推进外汇便利化新政策在阿里地区贯彻落实,发挥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对地区外资外贸支持和促进作用,阿里中心支局借助“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大力宣传外汇局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新政策。 一是联合人民银行部门全方位宣传,充分利用“3.15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为契机,联合人民银行业务部门如金融稳定、征信、支付结算等部门开展全方位宣传,大力宣传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 二是协调指导外汇指定银行网点LED显示屏滚动播出便利化政策,营造贸易投资便利化氛围;在营业大厅显眼处摆放贸易便利化政策手册,让到银行办理业务的企业、个人感受便利化氛围,进一步提高政策宣传有效性。 三是走进公共场所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走进各大公众场所,如狮泉河广场、异地扶贫变迁点、政务服务大厅等,广泛发放《12+8+2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宣传手册并向过往群众宣讲个人外汇业务的办理流程、注意事项,解答常见问题,帮助市场主体了解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 四是走访涉外企业发放外汇政策宣传折页,向企业外汇从业人员详细讲解便利化政策、绿色通道业务以及今年外汇形势、外汇业务新变化,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对贸易投资便利化知晓度。 通过宣传活动,一方面使银行、企业、个人对政策有了更准确的了解,为政策的有效落地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提升了外汇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发挥了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021-03-16/xizang/2021/0316/788.html
-
10月12日,在上级局指导下,外汇局湖州长兴县支局联合当地商务局和财政局制定出台《长兴县关于鼓励外贸企业购买汇率避险产品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10月25日,长兴建达丝绸纺织有限公司申请的汇率避险产品签约奖励6880元拨付到账,标志着首笔奖励资金顺利落地。该笔业务由工商银行长兴支行提供零手续费零担保费服务,以授信额度替代保证金缴纳,并在结售汇价差方面对其让利70个bp,对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推动企业更广泛使用汇率避险工具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背景下,外汇局湖州市中心支局始终坚持金融为民理念,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开展企业汇率避险服务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本次汇率避险签约奖励方案聚焦“鼓励小微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正向激励、扩大政策覆盖面”等服务要点,创建新兴企业、小微企业和绿色企业这三张企业服务清单。外汇局湖州市中心支局将结合持续进行的外汇联络员暖心助企活动,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的专业性、精准性和普惠性。 2021-11-01/zhejiang/2021/1101/1517.html
-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76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170亿美元,升幅为0.53%。 2021年10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稳定,跨境收支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微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经济延续恢复态势,具有强劲韧性和巨大潜力,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1-11-09/ningbo/2021/1109/1704.html
-
为支持侨汇资金合法合规回流,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服务质量,推进侨民外汇业务便利化,2021年10月25日,外汇局温州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宋征威带队赴文成开展侨汇调研。上午召开银行座谈会,调研组一行分别听取了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文成北银4家银行对个人外汇业务的介绍,就个人侨汇业务的现状和难点进行了深入交流。受国外疫情影响,华侨在外收入下降明显,同时,国内反洗钱监管严格导致收结汇存在困难。宋征威副局长表示,侨汇是侨乡温州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独特资源,银行要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增强侨民便利化的获得感。下午,调研组与文成侨联、华侨代表等10余人进行互动交流,就侨民当前外汇业务办理中的难点、痛点进行了深入了解和探讨。 2021-11-08/zhejiang/2021/1108/1515.html
-
10月25日-26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李巧琴处长一行赴金华调研当地外贸形势、市场主体对汇率避险产品的诉求以及跨境区块链平台融资场景拓展可行性。金华市中心支局副局长蒋国忠陪同调研。 10月25日,调研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义乌市支局先后召开3次座谈会,向金华市商务局、金华海关、义乌商务局、义乌市场发展委、企业代表和银行代表了解金华外贸形势、市场主体对汇率避险的相关诉求与建议,共同探讨研究“义新欧”班列供应链业务通过跨境区块链平台融资可行性。 10月26日,调研组赴义乌铁路口岸了解“义新欧”班列运行模式与运营情况,并赴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与进口孵化区实地调研了解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在商城集团召开个体工商户座谈会,调研市场主体经营和汇率避险需求情况。 2021-11-09/zhejiang/2021/1109/1514.html
-
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台州市商务局、招商银行台州分行、台州市进出口企业协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台州办事处联合举办“台州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及信用风险培训会”,邀请辖内百余家外贸企业参会。培训会内容丰富,招商银行总行首席外汇分析师从宏观角度对汇率形势进行了分析,分享了在供给约束背景下全球各大货币的走势并围绕近期汇率走势及如何应对汇率波动做了详细阐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台州办事处专家结合风险案例,讲解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此次培训会的举办,帮助外贸企业更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掌握外汇管理、出口信保等相关知识,应对金融市场波动风险。 2021-11-02/zhejiang/2021/1102/1516.html
-
57004-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57004-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57004-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7004-4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7004-5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57004-6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登记 2020-12-11/xizang/2020/1211/843.html
-
2021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11-05/zhejiang/2021/1105/1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