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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3104亿美元,为历史同期最高值,同比增长56%,顺差规模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4%,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创历史同期新高。2022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216亿美元,同比增长3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5306亿美元,同比增长10%;进口20090亿美元,同比增长5%。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2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56亿美元,同比下降23%。其中,旅行逆差797亿美元,同比增长18%,主要是跨境留学支出有所增加;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238亿美元,同比下降8%,主要是收入增长21%,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运输逆差89亿美元,同比下降62%,主要是我国运输服务收入增速整体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总体保持顺差。2022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469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608亿美元,显示我国经济前景长期向好,持续吸引外资来华投资兴业;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139亿美元,投资节奏平稳有序。 总体看,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经济回稳向好的态势将进一步巩固,为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平衡提供根本支撑。 2022-11-07/guangxi/2022/1107/2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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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李文明局长、张泽红副局长带领外汇服务志愿小分队前往岑溪市安平镇开展“外汇支持乡村振兴实干”走访调研活动。调研中,梧州市中心支局向银行、村委、村民了解农副产品出口的存在困难,就如何发挥党建引领外汇管理优势和探索贸易产业扶贫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初步敲定下一步帮扶工作重点。李文明局长在座谈会上表示,梧州市中心支局将以推进贸易新业态业务为切入点,利用银行跨境电商平台帮助农户扩大农副产品的销售渠道,提升外汇管理支持乡村振兴的水平。 2022-11-04/guangxi/2022/1104/2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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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524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235亿美元,升幅为0.77%。 2022年10月,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 2022-11-07/guangxi/2022/1107/2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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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 2022-10-08/guangxi/2022/1008/2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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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18/guangxi/2022/1118/2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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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外汇局广西分局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紧紧围绕“外汇政策为民 跨境便利惠企”主题,开展“跨境投融资外汇政策宣传月”活动,通过大型宣讲、联合宣传和调研走访等多种方式,实现外汇管理服务水平提升、银行机构落实便利化政策意识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提升等三大提升。截至2022年10月末,广西资本项目线上登记、资金结算、账户注销等便利化业务3346笔,金额42.81亿美元,比年初增长74.60%;便利化支付金额比例超30%,位列全国前5。 一、抓合力、拓渠道,扩大外汇政策宣传面 一是双渠道提升宣传受众率。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方式举办多场政策宣讲会,通过专业解读为市场主体理解并运用政策筑牢基础。外汇局广西分局联合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举办“跨境投融资外汇政策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288家银行分支机构与企业相关人员约1300人“云参会”,依托联合宣讲、专家答疑等方式,实现与企业双向互动,提高宣传的有效性。二是多形式提升政策知晓率。采用发布微电影、短视频及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受众广、传播快的宣传优势,强化政策宣传效果。制作“谨防跨境投融资陷阱”“三分钟读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如何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等微电影及短视频,通过外汇局服务窗口及银行网点发放跨境投融资宣传册,在当地纸质报刊推送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文章,多管齐下提升政策宣传质效。 二、访企业、听诉求,增强外汇服务直达性 外汇局广西分局及各市中心支局共走访调研近百家企业,详细讲解资本项目跨境投融资及便利化政策,耐心听取企业在跨境投资和外汇资金使用方面的诉求并予以指导,分类整理调研过程中企业反馈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形成解决方案,帮助企业破难点、通堵点,有效利用跨境投融资政策促进项目投产和扩大生产经营。如联合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走访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企业资本项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实地宣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以下简称“金融23条”)等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外汇政策,有效增强提供外汇服务的针对性,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助纾困、达成效,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支持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是“金融23条”的创新举措之一,有效提升企业融资提款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了让辖内企业充分享受该项政策红利,外汇局广西分局主动联系外债新签约登记企业推介政策。一是力推政策落地,指导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为南宁市某企业新签约外债成功办理了7400万美元的资金入账业务,该笔业务使用企业原有外债账户,标志着广西首笔“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的便利化措施成功落地。二是力抓业务落实,截至2022年10月末,广西已有8家企业办理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金额4.81亿美元。北海某企业负责人表示,“我们企业属于轻资产型企业,由于缺乏抵押物,因此较难获得融资。此前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借入多笔外债资金购买设备,且一笔外债须对应一个外债账户,加大了企业的管理压力。自‘金融23条’发布后,企业的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简化企业外债账户开立程序,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脚底成本和管理成本。”此外,针对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频度和时间与企业收集发票时间不匹配,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提供资料的问题,外汇局广西分局积极协调相关银行调整抽查范围,灵活确定抽查业务,保障便利政策惠企成效,提升企业的获得感。 下一步,外汇局广西分局将继续强化党建工作指导,站稳人民立场,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机遇,靠前服务,主动作为,持续开展跨境投融资外汇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将外汇政策宣传与服务进一步前置到政府的商务、招商、市场监管等工作端口,全面助力稳外资、扩流入,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广西涉外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原载于人民银行南宁中支微信公众号) 2022-11-11/guangxi/2022/1111/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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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0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在合理区间,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项目继续发挥稳定资金流入的基础性作用。10月份,经常账户相关跨境资金呈现一定规模净流入,同比增长43%。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329亿美元,同比增长19%;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保持净流入,外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投资延续恢复态势,体现了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韧性,显示境外投资者在我国长期投资兴业以及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意愿总体稳定。年末一般为我国出口企业集中收款和外资企业投资布局密集期,相关跨境资金流入往往增多,对外汇市场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未来,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随着经济增长、通胀水平等发展演变,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及其对全球的外溢影响也会调整变化,近期美元汇率有所回落。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经济回稳向好的态势将继续巩固;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更加稳健,外汇市场韧性在改革开放中显著增强,宏观审慎调节工具不断完善,抵御外部冲击的基础和条件更加坚实,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有望延续平稳有序的发展格局。 2022-11-18/guangxi/2022/1118/2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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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各中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各地方性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根据“个人外汇业务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的相关要求,初步确定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等4个网点为“个人外汇业务便民服务示范窗口”,现将结果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间,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可通过电话、邮箱、函件等形式实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反映人和反映情况将严格保密。 公示期: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22日 电话:0771-6111312或6111216 电子邮箱:gxwhglj@163.com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便民服务示范窗口”银行网点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2年11月14日 2022-11-14/guangxi/2022/1114/2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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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与梧州海关缉私分局举行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暨党建交流活动。活动中,梧州市中心支局与梧州海关缉私分局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 梧州海关缉私分局 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并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大 奋进缉私外汇合作新征程”为主题的党建共建交流活动。双方共同审议确定五项党建共建清单,扎实推进党的二十大精神与缉私和外汇金融服务管理工作深度融合。下一步,梧州市中心支局将以《合作备忘录》为基础,联合梧州海关缉私局以“加强协调配合”为合作原则,开启联合打击梧州跨境贸易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新篇章。 2022-11-18/guangxi/2022/1118/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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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一行3人前往贵港市商务局就辖区外资企业开展调研,并与贵港市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工作交流。双方就贵港辖区外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进行相互沟通,研究部署加大对贵港辖区外商投资领域联合监管工作事宜,并探讨如何加强两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双方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切实为企业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共同促进贵港辖区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2022-11-18/guangxi/2022/1118/2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