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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完) 2016-10-14/hebei/2016/1014/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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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外媒报道,德意志银行正在与外汇局讨论将出售华夏银行股份所得汇出境外。请问上述报道是否属实? 答: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此业务在外汇管理方面不存在政策障碍。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境外机构转让其在境内机构的股份,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购付汇手续,银行进行真实、合规审核后即可办理,不需要外汇局事前审批或核准。外汇管理部门支持真实、合规的跨境股权转让交易,积极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 2016-10-14/hebei/2016/1014/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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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7779亿美元,对外负债9179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400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849亿美元,外币净资产1449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5931亿美元,债券资产74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106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6%、10%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731亿美元,美元资产5485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1563亿美元,分别占9%、71%和2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4933亿美元,债券负债1130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117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12%和34%。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3580亿美元,美元负债2740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2859亿美元,分别占39%、30%和31%。(完) 2016-10-24/hebei/2016/1024/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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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6 年 9 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 11.69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75 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 2.00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3003 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 9.69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45 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 4.98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7462 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 6.71 万亿元人民币(等值 1.01 万亿美元)。(完) 2016-11-07/hebei/2016/1107/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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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6-10-24/hebei/2016/1024/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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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四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2016年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2016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 答:2016年,我国国际收支继续呈现“一顺一逆”,即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含储备资产)逆差。 2016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仍处于合理水平。全年顺差1964亿美元,与GDP之比为1.8%。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941亿美元,虽然较上年的历史高位下降14%,但仍显著高于2014年度及以前各年度水平,显示我国对外贸易仍具竞争力。服务贸易逆差2442亿美元,增长12%,主要是旅行逆差增长,反映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升、相关政策更加开放,国内居民境外旅游、留学等花费逐步增加,但旅行逆差增幅趋缓,2016年仅增长6%,增幅较上年下降6个百分点。 我国跨境资本流出压力总体有所缓解,各季度波动性较大。2016年,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4170亿美元,较上年下降4%,其中,一季度该项目逆差1263亿美元,较2015年四季度的1504亿美元下降16%;二季度逆差大幅收窄至524亿美元;三季度逆差反弹到1351亿美元,为2016年的季度逆差最高值,但仍明显低于2015年三、四季度的逆差规模;四季度,逆差收敛至1031亿美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1%。 问:请问2016年四季度经常账户顺差比初步统计下降了两百多亿美元,是何原因? 答:2016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8亿美元,较初步统计结果(376亿美元)下降了约260亿美元,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使用最新数据估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增加,使得投资收益支出上升,初次收入逆差扩大。平衡表在计算归属于外方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利润时,使用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利润数据。统计显示,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趋稳,企业经营有所回暖。2016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较上年增长8.5%,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利润总额增长12.1%。由于编制平衡表初步数时,尚无全年数据,因此初步数估算结果较正式数偏低约200亿美元。不过,考虑到初步数已全面记录了汇出的利润,因此低估的约200亿美元的投资收益支出由于未实际汇出中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记录平衡表经常账户投资收益支出时,还记录为金融账户下境外投资者对华直接投资流入,因此,其主要影响我国平衡表的结构,不影响平衡表的整体状况。 二是调整旅行收入和支出统计方法,全面采用支付渠道数据,旅行项目逆差有所上升。新方法使用信用卡和借记卡、汇款和现钞等支付渠道数据编制旅行项目收支。采用新方法测算的四季度旅行逆差规模较初步统计结果扩大约60亿美元。同时,2014年以来各季度的旅行收支数据均按照新方法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对属于金融账户交易的部分,已从经常账户调整至金融账户相关项目下。 问:请问2016年跨境资本流动有何特点? 答:2016年,我国市场主体继续增持境外资产,对境外负债由上年的净流出转为净流入。 一方面,境内市场主体境外资金运用方式更加多元化,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均呈增长态势。2016年,境内主体各种形式的对外资产合计增加6611亿美元,较上年多增98%。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净增加2172亿美元,多增25%;对外证券投资净增加1034亿美元,多增41%;在境外存款、对外贷款等其他投资净增加3336亿美元,多增305%。 另一方面,随着境内证券市场开放及企业融资需求回升,对外负债由上年的净流出转为净流入。2016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外来投资净流入2441亿美元,上年为净流出1010亿美元。其中,一季度净流出135亿美元,二季度起转为净流入并逐季上升,分别为771亿、842亿和963亿美元。首先,直接投资项下境外资本继续保持一定规模净流入,全年净流入1706亿美元,其中下半年为958亿美元,较上半年增长28%;其次,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412亿美元,较上年增长512%,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吸引力的增强以及开放度的加深;再次,来华其他投资由上年净流出转为净流入301亿美元,说明境内主体偿还境外负债告一段落,跨境融资需求回升。 问:请问2016年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有何变化? 答:2016年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净资产均呈现增长。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666亿美元,对外负债46660亿美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和4%;对外净资产18005亿美元,较上年末增加1277亿美元,增长8%。 对外资产中民间部门持有占比首次过半。2016年末,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余额为30978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余额30105亿美元。储备资产占我国对外金融资产总额48%,继续占据对外资产首位,但比重较上年末减少7个百分点,为2004年公布国际投资头寸数据以来的最低水平。民间部门持有的对外资产占比达到一半以上,反映我国对外经济金融交往正在从以往的商品输出为主,转向商品输出与资本输出并重,以官方部门对外投资为主转为官方部门与民间部门对外投资并驾齐驱。 对外负债增长主要是由于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增长和来华其他投资回升。2016年末,我国对外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28659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6%,继续位列对外负债首位,占比61%,反映境外投资者继续看好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吸收非居民存款、接受境外贷款等其他投资负债9849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2%,占负债总额的21%。 问:预计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总体上看,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将继续呈现“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含储备资产,下同)逆差”的格局,跨境资本流动继续向着均衡状态收敛。 经常账户顺差将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首先,货物贸易顺差仍会维持一定规模。从出口看,尽管贸易摩擦对我国出口形成一些潜在威胁,但2017年全球经济总体企稳仍是我国外需稳定的基本保障。同时,随着“一带一路”等相关合作稳步推进,区域内国家出口都会受益。从进口看,我国经济基本面总体较好,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将有所回升,进口规模有望趋向基本稳定。其次,服务贸易逆差增速将逐步趋稳。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主要来自旅行项目,随着近两年居民境外旅游、留学等消费需求快速释放,旅行项目逆差增速已开始回稳;我国企业服务贸易收入和支出结构正在逐步调整,旅行之外的服务贸易逆差已明显收窄。第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等私人部门投资增多,我国境外投资整体收益有望增长。预计2017年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将处于均衡合理水平。 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有望收窄。一方面,国际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较多,可能造成市场情绪多变,形成我国跨境资金流动阶段性波动。另一方面,一些有利于跨境资本流出入趋向均衡的因素仍会发挥积极作用。一是近期国内经济有所回稳,相关风险总体可控,国家出台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外商投资环境继续优化,有利于推动长期资本流入。二是近几年随着我国企业综合实力和全球资源配置需求的提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迎来高速增长期,在经历了短期的快速增长后,企业的投资风险意识逐步增强,对外投资将会更加理性和平稳。三是在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政策方面,我国实施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深化QFII和RQFII外汇管理改革等政策,政策效果已开始显现,未来将继续吸引跨境资金持续流入。四是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弹性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促进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呈现有进有出、双向波动的格局。 2017-05-15/hebei/2017/0515/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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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08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175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056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0232亿元人民币。 2016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961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865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7733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962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6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1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8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73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6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031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49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6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94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44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40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9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63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4170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4437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6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34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56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096亿SDR。 按SDR计值,2016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0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97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004亿SDR,储备资产减少3204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2014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人民币计值)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6年四季度 2016年 1. 经常账户 1 808 12,961 贷方 2 44,595 163,214 借方 3 -43,787 -150,253 1.A 货物和服务 4 3,626 16,585 贷方 5 40,932 146,177 借方 6 -37,305 -129,592 1.A.a 货物 7 8,300 32,832 贷方 8 37,111 132,324 借方 9 -28,811 -99,492 1.A.b 服务 10 -4,674 -16,247 贷方 11 3,820 13,853 借方 12 -8,494 -30,100 1.B 初次收入 13 -2,555 -2,987 贷方 14 3,188 14,987 借方 15 -5,743 -17,974 1.C 二次收入 16 -263 -637 贷方 17 475 2,050 借方 18 -738 -2,68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175 1,865 2.1 资本账户 20 -1 -23 贷方 21 5 21 借方 22 -5 -44 2.2 金融账户 23 3,176 1,888 资产 24 -3,413 -14,467 负债 25 6,589 16,35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7,056 -27,733 2.2.1.1 直接投资 27 2,271 -2,984 资产 28 -2,490 -14,374 负债 29 4,761 11,390 2.2.1.2 证券投资 30 -1,267 -4,132 资产 31 -2,299 -6,900 负债 32 1,032 2,76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03 -310 资产 34 -99 -456 负债 35 -4 146 2.2.1.4 其他投资 36 -7,957 -20,307 资产 37 -8,756 -22,359 负债 38 800 2,052 2.2.2 储备资产 39 10,232 29,621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983 -14,826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年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5.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美元计值)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6年四季度 2016年 1. 经常账户 1 118 1,964 贷方 2 6,518 24,546 借方 3 -6,400 -22,583 1.A 货物和服务 4 530 2,499 贷方 5 5,982 21,979 借方 6 -5,452 -19,480 1.A.a 货物 7 1,213 4,941 贷方 8 5,424 19,895 借方 9 -4,211 -14,954 1.A.b 服务 10 -683 -2,442 贷方 11 558 2,084 借方 12 -1,241 -4,526 1.B 初次收入 13 -373 -440 贷方 14 466 2,258 借方 15 -839 -2,698 1.C 二次收入 16 -38 -95 贷方 17 69 309 借方 18 -108 -40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464 263 2.1 资本账户 20 0 -3 贷方 21 1 3 借方 22 -1 -7 2.2 金融账户 23 464 267 资产 24 -499 -2,174 负债 25 963 2,44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031 -4,170 2.2.1.1 直接投资 27 332 -466 资产 28 -364 -2,172 负债 29 696 1,706 2.2.1.2 证券投资 30 -185 -622 资产 31 -336 -1,034 负债 32 151 41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5 -47 资产 34 -15 -69 负债 35 -1 22 2.2.1.4 其他投资 36 -1,163 -3,035 资产 37 -1,280 -3,336 负债 38 117 301 2.2.2 储备资产 39 1,495 4,43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582 -2,22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SDR计值)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6年四季度 2016年 1. 经常账户 1 87 1,406 贷方 2 4,775 17,663 借方 3 -4,689 -16,258 1.A 货物和服务 4 388 1,795 贷方 5 4,383 15,819 借方 6 -3,995 -14,023 1.A.a 货物 7 889 3,553 贷方 8 3,974 14,319 借方 9 -3,085 -10,765 1.A.b 服务 10 -501 -1,758 贷方 11 409 1,500 借方 12 -910 -3,258 1.B 初次收入 13 -274 -321 贷方 14 341 1,623 借方 15 -615 -1,944 1.C 二次收入 16 -28 -69 贷方 17 51 222 借方 18 -79 -29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40 197 2.1 资本账户 20 0 -2 贷方 21 1 2 借方 22 -1 -5 2.2 金融账户 23 340 200 资产 24 -365 -1,559 负债 25 705 1,75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756 -3,004 2.2.1.1 直接投资 27 243 -327 资产 28 -267 -1,559 负债 29 510 1,232 2.2.1.2 证券投资 30 -136 -450 资产 31 -246 -746 负债 32 110 29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1 -33 资产 34 -11 -49 负债 35 0 16 2.2.1.4 其他投资 36 -852 -2,193 资产 37 -938 -2,408 负债 38 86 215 2.2.2 储备资产 39 1,096 3,204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27 -1,603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年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5.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7-05-15/hebei/2017/0515/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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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9545亿元人民币,支出11087亿元人民币,逆差1542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8146亿元人民币,支出8478亿元人民币,逆差33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399亿元人民币,支出2609亿元人民币,逆差121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89亿美元,支出1613亿美元,逆差22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86亿美元,支出1234亿美元,逆差48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4亿美元,支出380亿美元,逆差17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542 -224 9,545 1,389 -11,087 -1,613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32 -48 8,146 1,186 -8,478 -1,234 2.服务贸易差额 -1,210 -176 贷方 1,399 204 借方 -2,609 -380 2.1加工服务差额 97 14 贷方 97 14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42 6 借方 -7 -1 2.3运输差额 -248 -36 贷方 193 28 借方 -441 -64 2.4旅行差额 -1,079 -157 贷方 503 73 借方 -1,582 -230 2.5建设差额 4 1 贷方 47 7 借方 -44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5 -5 贷方 15 2 借方 -50 -7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12 2 借方 -6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0 -17 贷方 17 3 借方 -137 -2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150 22 借方 -101 -1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8 16 贷方 311 45 借方 -203 -3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4 -1 贷方 4 1 借方 -8 -1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7 1 借方 -28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2017年2月旅行贷方为估算数据。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04-28/hebei/2017/0428/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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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将本局职权范围内全部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供申请人查阅。 二、受理 外汇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认真审核,依法处理。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件1)。其中,当场就可以作出并颁发许可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如申请人要求,外汇局应当出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外汇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件2)。 三、审查与决定 (一)外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形式,外汇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汇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汇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外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其中,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进口付汇备案登记,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远期出口收汇备案、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出口退赔外汇,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及登记的变更与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行政许可项目,外汇局在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业务凭证或者在申请人相关业务凭证上加盖外汇局印章后,不再单独出具书面决定。 外汇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外汇局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形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汇发[2004]1号)中规定的重要凭证种类执行。汇发[2004]1号文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格式、内容等已经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变更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执行。 (四)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期限 (一)外汇局不能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二)按规定应当先经下级外汇局审查后上报上级外汇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外汇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级外汇局接到下级外汇局的审查报告后,也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听证 (一)外汇局在办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外汇局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外汇局应当举行听证。 (二)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外汇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外汇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三)外汇局在组织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为外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或者机构,由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带翻译。 六、变更许可申请 申请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外汇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按照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 七、监督检查 外汇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局或者下级外汇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通过现场核查或者非现场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报表、数据等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外汇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或者上级外汇局检查。 八、外汇局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的事项、设定依据、材料要求、办理流程、予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等内容进行说明或者解释的,外汇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信息。 九、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组织听证,不得收费。 十、本通知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规定不明确或者未作规定的,遵照《行政许可法》及汇发[200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汇发[2004]1号文中规定的“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自行失效。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支局,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有关信息。各分支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精心组织,积极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依法行政。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 联系人:徐卫刚、曹利群 联系电话:(010)68402239、68402238 传真:68402235 附件1: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附件2: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015-04-28/hebei/2015/0428/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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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外汇执法证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查或者进行当场处罚等行政执法公务时,必须出示的表明其法定职权、资格的书面证明。包括: (一)检查证,用于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或者办理外汇业务合规性的外汇检查、调查、核查或进行当场处罚等外汇行政执法工作。 (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用于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专项外汇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执法证的持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外汇管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外汇检查工作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 (四)公务员(行员)年度考核合格。 第四条检查证的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外汇检查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检查工作的人员。 核查证的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工作的人员。 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同时持有检查证和核查证。 第五条执法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设计和统一印制,检查证的设计、印制和发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具体负责;核查证的设计、印制和发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具体负责。 第六条执法证实行统一发放,分级审核和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由管理检查司和国际收支司分别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由所在地省级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发放,所在地省级分局负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省级以下分局、各中心支局、支局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由所在地分支局逐级向所属省级分局申请,所属省级分局审核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放,所属省级分局负责管理。 第七条申领执法证,应当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申领表》,并由所在地分支局负责人同意,加盖公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应当汇总本局及所辖分支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申领表》,并经本局主管负责人同意,加盖公章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八条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进行调查、检查、核查或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执法证。 第九条外汇局组织执法活动,需要聘请或借用无执法证人员参与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时,执法人员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持有核查证。 第十条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不得涂改、故意损毁和转借。遗失执法证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外汇局逐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失并申请补发,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外汇执法岗位或有其他不能继续履行执法公务情形,应当向所在外汇局及时缴回执法证,否则应通知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所在外汇局应当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执法证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执法证退回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二条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外汇局查证属实,可以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外汇局逐级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其执法证: (一)依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公务时,没有或拒绝出示执法证的; (二)变造、涂改、故意损毁执法证的; (三)将执法证借予他人使用的; (四)在非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使用执法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规定,错误或不当执法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不宜从事外汇管理执法工作的。 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外汇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被暂扣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扣证期间不得从事外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被暂扣执法证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注销执法证。 被注销执法证的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请领取执法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重新颁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的通知》、1990年10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专、兼职查处工作人员重新颁发检查证的有关规定》、1999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及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5-04-29/hebei/2015/0429/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