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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中心支局对辖内新设进出口企业进行外汇政策宣讲,对货物贸易外汇政策和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讲解,指导企业准时,准确填报辅导期报告,督促企业合规开展外汇业务、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2019-09-19/sichuan/2019/0919/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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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阳市中心支局参加市政府组织召开的绵阳出口加工区整合转型为综保区工作推进会,听取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通报,并就落实好外汇管理工作职责进行发言。 2019-09-05/sichuan/2019/0905/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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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攀枝花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管理,对辖内跨境资金流动进行专项监测,督促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异常线索资金摸排,严防涉黑涉恶资金跨境流动。 2019-09-11/sichuan/2019/0911/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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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孜州中心支局深入辖内部分进出口企业进行外汇政策讲解和现场调研,进一步提升企业对外汇政策的认知,有效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019-09-16/sichuan/2019/0916/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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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凉山州中心支局开展外汇知识进乡镇大型宣传活动。通过拉横幅、摆放外汇知识宣传折页、设立现场咨询点等方式,用彝汉双语宣传外汇政策,引导涉汇主体合法合规用汇。 2019-09-10/sichuan/2019/0910/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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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银行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在“广元女儿节”活动现场,向市民和游客发放宣传手册,普及个人外汇知识,加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2019-09-06/sichuan/2019/0906/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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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江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银行启动外汇宣传活动,向市民普及外汇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大力倡导诚信守法、合规用汇,促进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09-12/sichuan/2019/0912/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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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11-27/sichuan/2019/1127/1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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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2019-10-30/sichuan/2019/1030/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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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近日,双流支局到辖内工行就企业外债注销登记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并现场办理了新政下的首笔自贸区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一步,双流支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总分局各项新政,在坚持完善监管措施,防控开放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服务,加强金融服务自贸区建设能力,更好地支持双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 2019-11-14/sichuan/2019/1114/10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