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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外汇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8 年 3 月 12 日 2018-03-19/qingdao/2018/0319/1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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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强化银行支持实体经济能力,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积极扩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发行资本工具,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二是积极研究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经验并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扩大投资者群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四是简化资本工具发行的审批程序。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完善储架发行机制。 《意见》提出,商业银行应将资本补充与资本规划相结合,统筹考虑资产增长、结构调整、内部资本留存、外部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资本补充计划。 2018-03-20/qingdao/2018/0320/1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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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提出的扩大开放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遵循宏观审慎管理思路,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特征,综合考虑QDII机构管理资产规模、内控合规等因素,秉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稳步推进QDII各项工作,更好满足境内市场主体跨境资产配置需求。按惯例,QDII额度最新情况于每月末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欢迎大家关注和监督。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QDII改革,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一步完善QDII宏观审慎管理,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助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完) 2018-04-11/qingdao/2018/0411/1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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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18-03-05/qingdao/2018/0305/1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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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18-03-05/qingdao/2018/0305/1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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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2月27日) 2018-02-28/qingdao/2018/0228/1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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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2月27日) 2018-02-28/qingdao/2018/0228/1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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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18-03-05/qingdao/2018/0305/1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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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2018-03-20/qingdao/2018/0320/1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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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3-23/qingdao/2018/0323/1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