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银行结汇7433亿元人民币(等值1113亿美元),售汇9547亿元人民币(等值143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114亿元人民币(等值317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009亿元人民币,售汇832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31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3亿元人民币,售汇12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9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9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83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34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89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3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41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43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54905亿元人民币(等值8380亿美元),累计售汇68368亿元人民币(等值1043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3463亿元人民币(等值205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968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36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367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522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00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1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262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558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957亿元人民币。 201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125亿元人民币(等值2,265亿美元),对外付款17,258亿元人民币(等值2,58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133亿元人民币(等值319亿美元)。 2016年1-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03,610亿元人民币(等值15,810亿美元),对外付款116,783亿元人民币(等值17,81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3,173亿元人民币(等值2,008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9-01/liaoning/2016/0901/189.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举办2016年分局长高级研修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研究分析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国外汇形势,围绕外汇管理中心工作进行培训和研讨。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进行专题讲座,各副局长,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局机关各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潘功胜指出,2016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指导下,一方面,狠抓改革攻坚,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完善资本项目结汇政策,配合人民银行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真实性合规性管理,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同时,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确保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潘功胜强调,对当前外汇形势要客观评估和准确把握。2016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基本平稳,外汇市场供求趋向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明显缓解。虽然世界经济环境仍然错综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但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转方式、调结构稳步推进,经济增长质量不断提高,经常项目持续顺差,外汇储备依然充裕,我国对长期资本的吸引力较强,未来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将有望保持基本稳定。 潘功胜指出,外汇管理部门广大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人民银行党委的各项部署,以服务实体经济、提高外汇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以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外汇市场发展和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为重点,做好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各项工作。一是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做好与市场的沟通,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支持银行完善展业自律机制、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保持对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三是优化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切实发挥外汇储备维护国际收支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研修班还结合当前外汇形势进行了研讨,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授课。(完) 2016-08-12/liaoning/2016/0812/186.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逐步缓解,7月份情况如何? 答:7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在正常范围内有所波动。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环比增加,但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变动相对平稳。2016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317亿美元,高于今年二季度月均规模(163亿美元),低于一季度月均水平(416亿美元)。其中,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198亿美元,环比增长12%,仍是近一年来的较低规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外汇收付款重现逆差,但规模较小。7月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319亿美元,其中外汇收付逆差13亿美元。今年前4个月,外汇收付逆差分别为201亿、105亿、59亿和20亿美元,5、6月份为顺差。 英国“脱欧”短期影响和季节性因素共同加大7月份外汇净需求。一方面,7月初,英国“脱欧”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推动美元走强,人民币汇率有所贬值,我国市场主体主要表现为结汇意愿降低,7月份银行客户卖出外汇金额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58%,较6月份下降3个百分点。随着国际市场运行趋于平稳,我国外汇供求受到的影响也有所减弱,总体在可控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从历史情况看,7月份是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主要时期,投资收益相关购汇需求上升,这也是导致拥有境外上市股份的银行自身结售汇较大逆差的重要原因;同时,暑假期间的个人境外旅游和留学购汇较多,7月份旅行项下购汇环比增长12%。 一些有利于外汇供求平衡的积极因素继续显现。首先,7月份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9%,较6月份下降5个百分点,尤其是个人购汇虽然呈现季节性上升,但7月份旅行项下购汇同比下降7%,说明当前市场情绪保持基本稳定。其次,部分渠道的外汇融资继续回升,7月末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外汇融资余额较6月末增加34亿美元,已连续5个月回升,显示企业对外债务去杠杆化步伐持续放缓。 总体看,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出现正常波动,没有改变中长期保持基本稳定的格局,未来仍会朝着流出入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2016-09-01/liaoning/2016/0901/190.html
-
2016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83.40亿元人民币,流出65.14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8.26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462.11亿元人民币,流入82.94亿元人民币,净流出379.18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6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2.77亿美元,流出9.97亿美元,净流入2.80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70.75亿美元,流入12.70亿美元,净流出58.05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6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8.26 流入 83.40 流出 65.14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379.18 流入 82.94 流出 462.11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6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80 流入 12.77 流出 9.9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58.05 流入 12.70 流出 70.75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6-08-12/liaoning/2016/0812/184.html
-
新华社杭州9月5日电(记者 臧晓程、屈凌燕)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闭幕后,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会见中外记者。 习近平介绍了在峰会闭幕式上总结的本次峰会达成的共识和取得的主要成果,即各方决心为世界经济指明方向,规划路径;决心创新增长方式,为世界经济注入新动力;决心完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提高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决心重振国际贸易和投资这两大引擎,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决心推动包容和联动式发展,让二十国集团合作成果惠及全球。 习近平指出,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恰逢世界经济增长和二十国集团转型的关键节点,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也承载了各方高度期待。各成员、嘉宾国领导人和国际组织负责人围绕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的峰会主题,就重点议题深入交换意见,共商世界经济增长与合作大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会议取得了丰硕成果,实现了预期目标。峰会之后,各方将继续共同努力,积极落实和推进杭州峰会各项成果,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包容增长。 习近平最后感谢二十国集团成员、嘉宾国、国际组织为杭州峰会成功所作的重要贡献,感谢工商、智库、劳动、妇女、青年、民间社会等各界为峰会成功和二十国集团发展贡献的智慧,感谢各国媒体对中国举办杭州峰会的支持。 王沪宁、汪洋、栗战书、杨洁篪等参加。 2016-09-08/liaoning/2016/0908/19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2016年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规定,企业主体有义务配合调查,并对填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中国的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始于2004年。2016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新制度自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调查企业根据进出口和贸易收付款规模选取,2016年参与调查的企业共计16439家,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其中,参加年度调查的企业11851家,参加月度调查的企业4588家。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 为方便查询,调查名单按企业注册地所属外汇局进行分类。调查企业名单可能随调查进展情况微调。(完) 2016-09-01/liaoning/2016/0901/191.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现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降杠杆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在推进降杠杆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确定各类交易的价格与条件并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通过制定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降杠杆营造良好环境。 法治化原则。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尤其要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有序开展原则。降杠杆要把握好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关系,注意防范和化解降杠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尊重经济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稳妥有序地予以推进。 统筹协调原则。降杠杆是一项时间跨度较长的系统工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要把建立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自身约束机制作为降杠杆的根本途径。降杠杆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二、主要途径 (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企业。进一步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鼓励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 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实施减员增效,提高综合竞争力。 3.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引导企业精益化经营,突出主业,优化产业链布局,克服盲目扩张粗放经营。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4.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5.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 6.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 7.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 (三)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8.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规范化清理资产,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 9.采取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以及各类重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 10.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11.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 (四)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2.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 13.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加快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鼓励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措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4.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 15.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16.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六)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7.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细化工作流程规则,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18.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19.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20.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强化融资功能。 21.推动交易所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入发展中小企业板,深化创业板改革,加强发行、退市、交易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 22.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23.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积极有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24.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 25.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强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多渠道补充银行核心和非核心资本,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26.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27.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完善客户信息共享,综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并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避免过度授信,防止企业杠杆率超出合理水平。对授信银行超过一定数量、授信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以银团联合方式发放贷款,有效限制对高杠杆企业贷款。 28.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投资者参与降杠杆的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或专业投资分析能力,并有相应风险承受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企业市场化降杠杆。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投资降杠杆相关金融产品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29.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完善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配套政策,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政策。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 30.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31.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 32.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降杠杆可能导致的股市、汇市、债市等金融市场风险,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3.规范履行相关程序。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为适应开展降杠杆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34.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完善配套措施,组织先行先试,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研究、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归集、整理降杠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降杠杆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现就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为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有必要采取市场化债转股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在当前形势下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利于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当前具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较好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备,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企业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在资产处置、企业重组和资本市场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开展债转股提供了市场化的主体条件。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降本增效,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 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债转股企业要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实施方式 (一)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二)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三)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四)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 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五)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 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 (六)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 (七)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四、营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政府行为。 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债转股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二)推动企业改革。 要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债转股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三)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 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产业与市场环境。 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四)强化约束机制。 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设定适当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和重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五)加强和改进服务与监督。 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要按照分工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读、引导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支持债权人、实施机构、企业自主协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016-10-19/liaoning/2016/1019/217.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12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6-10-19/liaoning/2016/1019/219.html
-
尊敬的佛得角总理席尔瓦先生,几内亚比绍总理巴西罗·贾先生,莫桑比克总理多罗萨里奥先生,葡萄牙总理科斯塔先生,各位贵宾,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美丽的澳门,共同出席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远道而来的嘉宾表示诚挚欢迎,对长期以来致力于中国与葡语国家友好合作的各界人士表示崇高敬意! 来过澳门的人都知道,桥是澳门的“生命线”。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桥。1994年竣工的中葡友谊大桥,是当时亚洲最长的桥。主体桥梁工程刚刚贯通的港珠澳大桥,全长55公里,是当今世界最长的跨海大桥。 澳门还有一座更长的“跨洋大桥”,那就是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这是一座无形的桥梁。它以语言文化为纽带、以经贸合作为主题、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澳门的独特优势和平台作用,对推动中国与7个葡语国家加强联系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去年,中国与葡语国家贸易额接近1000亿美元。中国成为葡语国家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也是葡语国家增长最快的主要出口市场。截至目前,葡语国家在中国设立近千家企业;中国企业对葡语国家各类投资存量接近500亿美元,在葡语国家承包工程合同额超过900亿美元。双方在农业、环保、运输、通信、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也结出丰硕成果。 在论坛的推动下,中国与葡语国家各层次的交往日益频繁。双方政治互信加深,高层互访增多。地方合作持续升温。中国居民赴葡语国家旅游人数快速增长。双方教育、文化交流密切。“葡语热”和“汉语热”在中国与葡语国家悄然兴起,设置葡语专业的中国高校超过20所,葡语国家的孔子学院已达17所。桑巴舞、法多歌曲、《梁祝》、《茉莉花》等艺术符号拉近了双方人民心灵的距离,增进了相互了解和感情。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世界经济复苏艰难曲折,大宗商品价格深度调整,全球贸易和投资低迷,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给各国的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今年9月在中国杭州成功举办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围绕“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的主题达成了广泛共识,强调要努力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重振国际贸易和投资两大引擎,确保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增长提供惠及更多人的机遇。 中国与葡语国家拥有全球17%的经济总量和22%的人口,在资金、技术、资源、市场等方面各有所长,又都处在国际航运大动脉上,“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与许多葡语国家发展规划高度契合。新形势下,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增加,相互需求也在增加。中国愿与葡语国家一道,共筑更加坚实的经贸关系,携手打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文化背景国家友好合作的典范。 我们要巩固政治互信。政治互信是务实合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双方关系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中国愿继续同葡语国家一道,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的精神,进一步密切高层交往,在重大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妥善处理分歧,发展长期健康稳定的伙伴关系。 我们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当前经济全球化虽出现波折,但其潮流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有利于促进各国合理分工、提高劳动效率、扩大市场规模,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多样化的商品选择,增进了人民福祉,符合各国人民长远利益。中国愿与葡语国家相互扩大市场开放,拓展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领域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中国不追求对葡语国家的贸易顺差,愿意积极落实给予部分葡语国家97%的税目零关税优惠政策,鼓励从葡语国家进口更多商品,支持双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挖掘贸易增长潜力。 我们要扩大产能合作。葡语国家大多处于工业化的重要阶段,都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业体系的迫切需求。中国拥有完整的工业制造体系、高性价比的装备产能、强大的工程建设能力,对外投资也正在快速发展。加强产能合作,是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捷径。本次论坛期间,与会各方将签署产能合作备忘录。中国愿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中国与葡语国家合作发展基金等融资平台作用,尽快实施一批重大合作项目。产能合作既可以是两方合作,也可以是三方合作。中方愿在市场运作、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础上,与葡语国家开展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三方合作,实现多赢。中国和葡萄牙已经联合在葡语国家开展了成功的三方合作。希望这些案例的成功经验可以复制,在更多地方开花结果。 我们要加强人文交流。中国愿与葡语国家一道,不断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青年等领域的合作,将人文交流打造成双方合作的新亮点。中方将继续帮助亚非葡语国家升级改造教育文化设施,扩大孔子学院的覆盖范围,在葡语国家加快建设中国文化中心等文化交流平台。中方愿意通过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中葡论坛(澳门)培训中心等,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中国与葡语国家都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中方愿意给予更多论坛成员国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地位,在旅游项目投资、旅游推介等方面加强合作。 我们要发挥并进一步提升澳门的平台作用。澳门拥有独特的中葡双语优势、优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商业环境,是联系中国与葡语国家的一条十分重要的纽带。中国政府全力支持澳门发挥好“一带一路”支点作用,加快建设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进一步建设好经贸合作会展中心、中小企业商贸服务中心、葡语国家商品集散中心。论坛各方支持每年在澳门举行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高峰论坛、中国与葡语国家基础设施部长级对话会等活动。已启动建设的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综合体,集商贸服务、经贸洽谈、商品展示、文化展览、信息交流于一体,将成为双方友好合作的新地标和中国与葡语国家合作平台的重要支撑。 女士们,先生们! 中方珍视与葡语国家的友谊,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亚非葡语国家提供帮助。论坛设立以来,中国与亚非葡语国家累计签署优惠贷款框架协议金额60.9亿元人民币,减免2.3亿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为相关国家培训了7600名各类人才。上届论坛中方提出的8项举措已全部落实。现在我宣布,今后3年中国政府将采取更大力度,提出18项新举措,主要包括: 向论坛亚非葡语发展中国家提供无偿援助,重点用于农业、贸易投资便利化、防治疟疾和传统医药研究等民生项目。 向论坛亚非葡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重点用于推进产业对接、产能合作及深化基础设施建设合作。 免除论坛亚非葡语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人民币无息贷款到期债务。 继续向论坛亚非葡语国家派遣200人次的医疗队,支持与论坛葡语国家建立对口医院合作关系,开展妇幼健康项目及短期义诊。 向论坛葡语国家提供2000个各类培训名额,以及总计2500人年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 鼓励企业在论坛葡语国家新建或升级若干境外经贸合作区。 帮助有需求的论坛葡语国家建设一批应对灾害和气候变化的海洋气象观测站等设施。 支持在澳门成立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家联合会、文化交流中心、双语人才培养基地、青年创新创业中心。采取中国内地与澳门联合培养的方式,为论坛葡语国家提供30个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名额。 澳门特区在这些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将发挥重要的平台和支撑作用。 女士们,先生们! 在座朋友很关心中国经济形势,我愿做简要介绍。近年来,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和国内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凸显的情况下,中国经济一直在合理区间平稳运行,并且不断推进转型升级,增长速度在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保持在25%以上。今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增长6.7%。在经济总量超过10万亿美元的高基数上取得这样的增速相当不易,现在增长6.7%形成的增量比过去增长两位数时还要多,一年的经济增量超过8000亿美元,相当于一个中等规模国家的经济总量。进入第三季度,中国经济不仅延续了上半年的发展势头,又出现不少积极变化,消费和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提升,一些前期出现疲弱或下滑的重要指标稳定向好。其中,工业增速、企业效益、投资企稳回升,尤其是民间投资止跌回稳,社会预期得到新的改善。总的看,今年以来特别是到了第三季度,中国经济运行好于预期,特别是就业保持基本稳定。今年前9个月城镇新增就业1067万人,保持了过去3年每年新增就业超过1300万人的势头,9月份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低于5%,为近年来的首次。对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就业是第一位的,我们稳增长主要就是要保就业、从而惠民生。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经济仍面临下行压力,要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既要保持总需求力度,也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现在外界对中国的债务等方面的风险有些议论。中国债务风险总体是可控的,现在看到的问题主要是债务结构不太均衡。政府负债率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是比较低的,中央政府负债率只有16%,地方政府负债率虽高于中央政府,但举债日趋规范,债务主要用于搞建设而不是搞福利,大部分是有回报机制的资产性债务。我们面临的杠杆率问题主要是非金融类企业杠杆率较高,这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短、还不成熟,居民储蓄倾向较强、居民储蓄率达50%以上,以及以银行为主的融资结构等密切相关。而且,中国债务是以内债为主,外债占比小,触发债务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小。当前,中国货币政策是稳健的,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比较高,虽然不良资产有所上升,但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风险弥补和损失吸收能力较强。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等途径,逐步降低非金融类企业杠杆率,化解风险隐患。针对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些分化态势,我们将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地因城施策,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采取符合国情和城市特点的有效措施,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有决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并为明年经济继续稳定向好奠定基础。 这些年,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顶住内外压力,实现稳中有进、稳中提质,不是靠“大水漫灌”的强刺激,而是依靠改革开放,积极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结果。我们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去年以来中国新增市场主体平均每天超过4万户,其中新登记企业1.2万户,今年前8个月达1.5万户。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许多传统产业重焕生机。经济新动能呈现出增量崛起、存量激活、质量提升的态势,市场和社会创造力巨大。中国经济发展潜力、优势、回旋余地广阔,我们完全有能力保持中国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中国过去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对外开放。中国将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对外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中国致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既是自身提高的过程,也是世界的机遇,蕴藏着巨大的投资机会和市场潜力。预计未来5年进口总额将达到8万亿美元,对外投资总额达到7200亿美元,出境旅游超过6亿人次,这必将为包括葡语国家在内的各国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女士们,先生们! 葡语中有一句谚语,“人生结交在始终”。中国人也常说,“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中国和葡语国家是可以信赖的知心朋友、可以倚重的合作伙伴。中国愿与葡语国家一道聚力集智,共同划桨开动大船,使友好合作之舟乘风破浪、不断远航! 谢谢大家。 2016-10-19/liaoning/2016/1019/218.html
-
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19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3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187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255亿元人民币。 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759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4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238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030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5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5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5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3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488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4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3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29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13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6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721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57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5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46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45亿SDR。 按SDR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3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233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132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人民币计值)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6年二季度 2016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4,190 6,759 贷方 2 41,224 77,042 借方 3 -37,034 -70,284 1.A 货物和服务 4 4,574 7,596 贷方 5 36,863 68,889 借方 6 -32,290 -61,293 1.A.a 货物 7 8,220 15,006 贷方 8 32,317 60,104 借方 9 -24,097 -45,098 1.A.b 服务 10 -3,646 -7,410 贷方 11 4,546 8,784 借方 12 -8,193 -16,195 1.B 初次收入 13 -357 -625 贷方 14 3,821 7,097 借方 15 -4,178 -7,721 1.C 二次收入 16 -27 -213 贷方 17 540 1,057 借方 18 -567 -1,27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934 -944 2.1 资本账户 20 -2 -9 贷方 21 3 15 借方 22 -5 -24 2.2 金融账户 23 -932 -935 资产 24 -5,970 -5,092 负债 25 5,038 4,15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3,187 -11,238 2.2.1.1 直接投资 27 -1,983 -3,045 资产 28 -4,181 -7,928 负债 29 2,198 4,884 2.2.1.2 证券投资 30 508 -2,163 资产 31 -1,024 -2,463 负债 32 1,532 30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23 -156 资产 34 -190 -301 负债 35 -34 144 2.2.1.4 其他投资 36 -1,488 -5,875 资产 37 -2,830 -4,704 负债 38 1,342 -1,171 2.2.2 储备资产 39 2,255 10,303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256 -5,81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5.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美元计值)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6年二季度 2016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641 1,035 贷方 2 6,311 11,798 借方 3 -5,670 -10,763 1.A 货物和服务 4 700 1,163 贷方 5 5,644 10,549 借方 6 -4,944 -9,386 1.A.a 货物 7 1,259 2,298 贷方 8 4,948 9,204 借方 9 -3,689 -6,906 1.A.b 服务 10 -558 -1,135 贷方 11 696 1,345 借方 12 -1,254 -2,480 1.B 初次收入 13 -55 -96 贷方 14 585 1,087 借方 15 -640 -1,182 1.C 二次收入 16 -4 -33 贷方 17 83 162 借方 18 -87 -19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43 -145 2.1 资本账户 20 0 -1 贷方 21 0 2 借方 22 -1 -4 2.2 金融账户 23 -143 -143 资产 24 -914 -780 负债 25 771 63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488 -1,721 2.2.1.1 直接投资 27 -304 -466 资产 28 -640 -1,214 负债 29 337 748 2.2.1.2 证券投资 30 78 -331 资产 31 -157 -377 负债 32 234 4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34 -24 资产 34 -29 -46 负债 35 -5 22 2.2.1.4 其他投资 36 -228 -900 资产 37 -433 -720 负债 38 206 -179 2.2.2 储备资产 39 345 1,578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99 -890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SDR计价)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6年二季度 2016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455 738 贷方 2 4,479 8,424 借方 3 -4,023 -7,686 1.A 货物和服务 4 497 830 贷方 5 4,005 7,533 借方 6 -3,508 -6,703 1.A.a 货物 7 893 1,641 贷方 8 3,511 6,572 借方 9 -2,618 -4,931 1.A.b 服务 10 -396 -811 贷方 11 494 961 借方 12 -890 -1,772 1.B 初次收入 13 -39 -68 贷方 14 415 776 借方 15 -454 -844 1.C 二次收入 16 -3 -23 贷方 17 59 116 借方 18 -62 -13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01 -103 2.1 资本账户 20 0 -1 贷方 21 0 2 借方 22 -1 -3 2.2 金融账户 23 -101 -102 资产 24 -649 -552 负债 25 547 45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346 -1,233 2.2.1.1 直接投资 27 -215 -332 资产 28 -454 -867 负债 29 239 535 2.2.1.2 证券投资 30 55 -239 资产 31 -111 -270 负债 32 166 3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4 -17 资产 34 -21 -33 负债 35 -4 16 2.2.1.4 其他投资 36 -162 -645 资产 37 -307 -514 负债 38 146 -131 2.2.2 储备资产 39 245 1,132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54 -636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5.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6-10-11/liaoning/2016/1011/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