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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 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 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 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 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 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 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 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 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 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 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 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9/xinjiang/2024/0729/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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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在外汇局新疆分局的领导下,外汇局哈密市分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汇享便利,汇享政策,汇享资源,着力打造“汇享服务”党建品牌,推动党务、业务、服务深度融合,深入推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助推哈密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汇享便利,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政策红利惠及面。聚焦跨境人民币“首办户”和“优质企业”拓展,多渠道提高企业对跨境人民币政策认知度和使用人民币结算主动性。上半年,辖区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额同比增长127%,占同口径本外币跨境收支比重为90%,拓展3家企业成为跨境人民币“首办户”。 汇享政策,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通过增强政策合力、加强宣传培训,向银行共享重点企业清单,指导银行加强精准服务,指导银行为2家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20万美元,新增汇率避险首办户1家。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350万元,累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26万美元。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支持,落地辖区首笔ODI资本金汇出业务。 汇享资源,持续发力改善外币兑换服务受理环境。组织银行在营业网点醒目处张贴外汇兑换标识,印制多语言宣传资料,加强对网点人员外汇兑换业务培训,优化外币代兑业务流程,切实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水平。优化辖区银行结售汇网点布局,指导批复2个银行结售汇网点,会同文旅、银行激活酒店外币兑换服务需求,有序推进辖区3家银行与5家酒店签订外币兑换协议,实现区、县、兵团地域和四星级酒店等重要场景外币现钞兑换点全覆盖。 2024-10-28/xinjiang/2024/1028/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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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主办,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市分行承办的“‘汇’企避险 ‘制造’远行--四川省汇率避险服务绵阳先进制造业专题活动”成功举办。本次活动是省外汇局全省汇率避险服务主题巡讲的首场活动,绵阳市近15家涉及跨境贸易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席活动。 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分管副行长、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致辞,外汇局四川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专家专题宣讲了外汇局汇率避险政策措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结合工行服务全省制造业企业既有经验讲解了汇率避险工具和策略,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跨境办宣讲了跨境人民币政策,1家参会企业分享了汇率避险经验,工商银行绵阳分行与4家企业现场进行了汇率避险服务签约,全市汇率避险“拓展首办户、巩固续做户、激活休眠户”工作稳步推进。 下一步,绵阳市分局将持续坚持“金融为民”理念,完善汇率避险业务“敢办、愿办、能办、会办”长效机制,切实服务绵阳“科技立市”“产业强市”战略。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用好对涉外中小企业的汇率避险奖补措施,引导和支持辖内涉外企业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积极开展汇率风险管理,集中精力做好生产经营,搞好主业,搞好实体经济。 2024-09-05/sichuan/2024/0905/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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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汇率风险情景与外汇衍生产品运用案例集》 2024-09-04/guangdong/2024/0904/2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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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建设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并于9月2日起在广东等10个省市开始试点。试点首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辖内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5家银行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17家企业办理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其中6家企业为首次办理衍生品业务,签约总金额2371万美元。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呈现常态化,如何应对汇率风险成为涉外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能够帮助企业锁定未来汇率,规避因汇率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保障企业稳健运营。目前各银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较丰富,主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将企业汇率避险服务作为工作重点,聚焦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需求,指导辖内银行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产品,助力企业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本次试点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以优化企业外汇汇率风险管理为目标,在企业授权的情况下,为银行提供企业收付汇、结售汇、平台上历史衍生品签约信息及履约情况,助力银行在对衍生品业务的审核中,合理评估业务规模,防控业务风险,同时便利企业合理制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方案,降低汇率风险。 自2019年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线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陆续试点和推广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3个融资类应用场景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等2个便利化类应用场景,通过多部门信息合作,为银行提供业务背景核验功能,有效提高银行跨境融资业务和便利化业务的服务效率,取得良好成效。本次试点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为银行办理衍生品业务提供数据支持和服务,进一步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应用数量,提升平台服务能力。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发挥科技赋能和数据赋能优势,优化外汇金融服务工作,提升外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广东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9-05/guangdong/2024/0905/2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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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4-08-30/jiangxi/2024/0902/2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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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大力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帮助涉外经营主体加强汇率风险管理,为吉林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 创新推出 惠企利民措施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 加强服务供给,联合长春市商务局、金融办出台《长春市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指导6家银行承接增信服务,实现小微企业“零”成本避险。指导银行建立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丰富创新避险产品,“吉企银通”平台银行外汇衍生品服务专区上线产品增至12项,推动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汇安保”产品,工商银行已对接落地。支持银行按需扩大避险服务覆盖面,全省已有187家银行分支机构可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同比增长21.4%。多渠道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会同商务厅等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培训34次,组织银行线上线下专题宣传65次,持续开展送政策进百企、送服务到千家系列活动,精准对接企业帮助制定避险策略。2023年,吉林省新增外汇套保“首办户”114家,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98.3%,全省涉外企业外汇套保比率高于全国均值6个百分点。 深入推进 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 会同中钞汇链(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国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建设完成吉林中欧班列“长满欧号”应用场景,推动物流、资金流和银行企业信息流共融共通,打造企业经营信息查询、提单质押融资、出口发货后运单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加入“银企融资对接”场景试点,进一步扩充现有平台应用场景,助力经营主体便利融资健康发展。大力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等应用场景,引导银行围绕场景功能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挥平台惠民便民的最大效用。稳步推进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用层直联接口程序开发,实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融入银行自身业务流程。 下一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将持续做好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满足辖内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激发涉外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2024-03-26/jilin/2024/0326/2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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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由珲春农商行授权珲春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的中俄珲春口岸外币代兑机构正式揭牌启用。该兑换机构可为境外来吉人员办理卢布、美元、港币、日元、韩币、欧元6种外币单向兑换人民币业务,并可提供中、英、俄三种语言的服务。 中俄珲春口岸又称长岭子口岸,为国务院批准的国际客货运输(一类)口岸,是吉林省唯一对俄开放的陆路口岸,距珲春市区15公里,可直通俄罗斯扎鲁比诺、波谢特、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等港口城市。中俄珲春口岸外币代兑机构启用后能够更好地满足俄罗斯来吉人员支付便利化需求,优化口岸地区营商环境,为吉林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支付服务保障。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将持续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1号),有效满足外籍来吉人员外币兑换需求,按照《关于做好外币兑换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辖内金融机构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对客流量大的口岸地区,新增布设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丰富外币兑换服务渠道。 2024-05-13/jilin/2024/0513/2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