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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9/ningbo/2021/1109/1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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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外汇局学习贯彻各项工作。 会议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交织影响,在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内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极为繁重艰巨的情况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会议认为,在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重大历史关头,党中央召开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对推动全党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胜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深刻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决议》强调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外汇局党组完全赞成并坚决拥护。 会议强调,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决议》的核心要义,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 会议要求,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统筹谋划、周密组织、迅速行动,紧密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抓好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各项工作。一是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全会精神,通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深化对全会精神的学习领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讲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历史的重要论述,巩固拓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效,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三是坚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继续扩大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范围,完善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四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支持区域开放创新和特殊区域建设,继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五是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以配合中央巡视及落实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突出政治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外汇局全体党组成员、总会计师以及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完) 2021-11-15/ningbo/2021/1115/1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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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8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63.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19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14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4笔,金额合计4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7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境外个人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54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3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金额合计17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2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42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1-02/ningbo/2021/1102/1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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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028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1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796亿美元,同比增长1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1%,体现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发展为外贸持续增长奠定基础,以及全球经济和贸易有所回暖、国际需求增加;进口1.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主要是内需逐步恢复,同时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推高进口价格。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1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821亿美元,同比下降30%。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运输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724亿美元,同比下降20%,主要是疫情起伏反复持续抑制人员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39%、24%,逆差2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不断加深;运输逆差177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主要是运输服务收入增速继续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呈现较大顺差。2021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1636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91亿美元,显示外资对在华投资兴业保持信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855亿美元,保持平稳。总体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没有改变,这为我国经常账户平稳运行、国际收支延续总体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1-11-09/ningbo/2021/1109/1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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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联合宁波市财政局、商务局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召开汇率避险“首办户”拓展行动推进会,王去非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29家银行、61家外经贸企业等共计150余人参会。 会上,宁波市分局从工作目标、工作举措、工作要求三方面出发,对10月8日出台的《关于开展汇率避险“首办户”拓展行动的通知》(甬外管〔2021〕17号)进行政策解读。中行宁波市分行、招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等3家银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交流了“首办户”拓展工作的举措和经验。宁波宝贝第一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宁波紫樱进出口有限公司分享了运用外汇衍生产品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经验和体会。 会上,市财政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工作举措。王去非副局长指出,做好汇率避险宣传推广工作意义重大,上级有要求、市场有需求、银企有实惠,“首办户”拓展行动是全国首创,下阶段应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工作质效;三是对标清单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四是认真总结宣传,充分发挥成效。 下阶段,宁波市分局将扎实推进“首办户”拓展行动,着力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和满意度。 2021-10-28/ningbo/2021/1028/1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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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76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170亿美元,升幅为0.53%。 2021年10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稳定,跨境收支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微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经济延续恢复态势,具有强劲韧性和巨大潜力,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1-11-09/ningbo/2021/1109/1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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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外汇政策宣传和便利化措施推广落地,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联合建设银行慈溪支行举办了“深化外汇普惠金融 暖心帮企优服务”外汇专题讲座,辖内20余家外贸企业负责人参加本次活动。 会上,慈溪市支局向与会企业做了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专题培训,指出在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幅度较大的新形势下,要有效运用汇率避险产品规避风险、聚焦主业。此外,详细解读了包括“经常项目管理框架”在内的当前外汇管理政策以及各项外汇便利化措施。 本次活动认真践行外汇普惠金融理念,以提升外汇服务能力为出发点,帮助企业了解相关外汇政策,得到了与会企业的好评。 2021-10-29/ningbo/2021/1029/1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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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推进便利化试点增量扩面,提升企业获得感,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举办了专题调研座谈会,辖内20余家金融机构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各家金融机构介绍了目前各项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认为便利化政策简化了业务流程,赋予银行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但同时金融机构专业人员不足、展业能力有限以及政策传达不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便利化政策落地。 下阶段,象山县支局将树牢金融为民理念,加大外汇政策专题培训力度,拓宽沟通渠道,实现汇企、银企互动交流,提升政策传导效率。 2021-11-08/ningbo/2021/1108/1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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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余姚市支局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通过举办外汇政策宣传会、组织“外汇知识进社区”等活动,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活动宣传累计覆盖近千人次。外汇政策宣传会重点介绍了总局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强调了“企业越合规、越便利”的原则,提升辖内涉外主体合法合规用汇意识。“外汇知识进社区”活动旨在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掉进非法炒汇、非法买卖外汇的陷阱,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住自身钱袋子。 2021-10-29/ningbo/2021/1029/1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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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7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召开2022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会议。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总结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形势,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作了讲话,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主持会议,外汇局党组书记潘功胜就做好外汇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徐加爱就做好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作出部署。 郭树清指出,去年以来,人民银行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把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落实到管党治党全过程、落实到央行工作各方面,沉着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坚定不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有力支持。 郭树清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勇于自我革命重要论述中蕴含的历史逻辑和深邃道理,将自我革命精神贯穿于中央银行工作之中。一要善于用政治眼光分析问题,以扎实工作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二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三要进一步提升宣传思想工作水平,加强预期管理,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四要高质量完成中央巡视整改,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五要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更加重视把加强党的建设与培养专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六要深入整治金融服务领域作风顽疾,防止“四风”反弹回潮。七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筑牢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的防线。 潘功胜在讲话中指出,外汇局党组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全面从严治党和外汇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绩。2022年,外汇局党组将再接再厉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一是心怀“国之大者”,切实维护好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助力宏观经济稳定。二是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三是压紧压实管党治党责任链条,强化内部管理,着力防范廉政风险。四是完善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机制,锻造敢于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五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中小进出口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六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处罚,规范权力运行,杜绝利益输送。 徐加爱在讲话中对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提出明确要求,全面分析了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他指出,人民银行、外汇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成效不断显现,但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好转的基础还不稳固,不平衡不充分的局面还没有彻底改变。2022年,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不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是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坚定不移沿着党中央指明的正确方向走好新的赶考之路。二是持续吹响反腐败冲锋号,坚定不移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三是持续纠治作风领域突出问题,坚定不移以好作风带动央行系统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四是监督整改中央巡视反馈问题,坚定不移以高质量整改落实成效推进央行治理再上台阶。五是贯通融合、协调联动各类监督,坚定不移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央行系统监督体系。六是坚持更高标准、更严纪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易纲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和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以及人民银行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上来,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持不懈将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向纵深推进。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继承和发扬伟大建党精神,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出新招、出实招,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确保金融平稳运行。 本次会议以电视会议形式召开。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外汇局党组成员,人民银行、外汇局各司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和审计署金融审计一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2-01-30/ningbo/2022/0130/1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