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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召开政策通报会,正式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也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第一个实施细则,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具有重大的实质意义。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张新通报了改革试点政策情况。 会议介绍,根据“金改40条”的要求,该《实施细则》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 共包括五章、十八条内容,重点实施了以下几项外汇管理政策创新举措:一是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赋予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二是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三是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上述改革措施作为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总结前期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新推出的创新举措,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外汇管理理念方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实施细则》明确了上海自贸区率先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改进融资租赁外汇管理等一系列资本项目改革措施。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跨境投融资。二是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理念,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减少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切实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推进外汇管理监管方式从行为转向重点主体,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测分析。三是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四是进一步拓展区内银行外汇交易业务的服务范围,率先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五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参会企业和金融机构代表表示,通过上述改革措施,区内企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便利度将显著提高,有利于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试验区国家战略。(完) 2015-12-17/shanghai/2015/12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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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召开2016年上海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贯彻落实2016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5年上海市外汇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安排部署2016年上海市外汇管理工作。上海市118家外汇指定银行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15年,上海市外汇管理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上海实际,深入践行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狠抓改革攻坚,加快简政放权,强化风险防控,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一是大力推动外汇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出台了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率先落实上海金改40条意见。二是扎实推进创新试点工作。率先落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升级版”,扩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改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三是加强购付汇业务监管,开展针对重点渠道和主体的外汇核查,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测管理。四是加大对异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延伸检查和违规查处,打击地下钱庄成绩突出。 会议强调,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要切实贯彻落实好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和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推动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扎实推进外汇改革创新,改进银行外汇收支监管,强化国际收支统计和监测预警,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上海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部署了2016年上海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有序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加快推进自贸区内各项创新举措转向具体落实,争取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扩大跨国公司外债比例自律试点覆盖面。二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推进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和货物贸易电子化单证试点,丰富外汇市场衍生产品等避险工具,大力支持保险外汇创新、外汇经纪业务创新、特许兑换业务创新,完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三是加强风险防控。指导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办理外汇业务,严格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四是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各种非法外汇交易,切实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应用非现场检查系统排查异常违规线索,实现对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 2016-01-21/shanghai/2016/01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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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展示近年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果,推动下一步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近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首次发布《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报告》。该报告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在上海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法制办、中国金融信息中心等单位的鼎力支持下,集中在沪金融市场、金融研究机构相关力量联合编制而成,现已由中国金融出版社正式出版。该报告旨在追踪和比较国际金融中心的最新发展趋势,记录和审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历程及战略,为下一步金融中心建设提供规划和行动路线支持。 报告认为,2014年上海市利用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契机,扩大金融市场开放,深化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集聚金融机构,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自贸区内的金融创新有序推进,初步形成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作为资本市场重大制度创新的“沪港通”试点启动,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推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人民币对欧元、英镑、新西兰元、新加坡元直接交易,上海清算所推出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金融机构集聚也不断加快,金砖国家开发银行落户上海,成为首个总部设在上海的国际多边金融组织,多家功能性金融机构也落户上海。根据“新华-道琼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指数”等相关指标排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全球排名上升,与香港并列第五。 报告指出,全球经济增长趋于复苏态势,中国竞争力趋于上升,但从全球金融格局来看,中国相对优势仍较为有限。总体而言,上海已经逐渐形成了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品种多样化和交易机制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市场总量不断增加,金融功能也不断深化。但从国际比较来看,上海在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设施、金融法制环境、金融信息服务等方面仍与纽约、伦敦具有一定差距。 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历来高度重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2005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并不断加强上海总部职能建设,这是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配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人民银行还先后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中国清算总中心上海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上海分中心以及内设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设在上海。(转自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网站) 2015-09-23/shanghai/2015/09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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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上海市分局召开银行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向在沪中外资银行通报当前外汇收支形势以及近期银行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部署下阶段有关工作。100多家中外资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前一阶段,上海市分局针对形势变化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外汇业务监管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和事中事后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基础尚不稳固。部分银行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依法合规意识有待强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力度尚需提升。会议要求银行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外汇局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外汇业务监管要求,严格履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责任,坚持依法合规的底线,并将业务监管要求融入银行内控机制和操作流程,按照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制定详尽的审核标准,妥善处理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被动执行和主动落实的关系、业务拓展与履行监管要求的关系,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15-12-18/shanghai/2015/121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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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上午,上海市分局王利平副局长主持召开分局局务扩大会议及外汇管理部党总支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并逐条学习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分局全面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在总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紧密结合当前外汇形势和上海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加快推进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积极服务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奋发有为,敢于担当,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015-11-13/shanghai/2015/11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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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大力宣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知识,增强居民申报意识,近日上海市分局国际收支处与商业银行携手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宣传活动。上海市分局充分利用商业银行既有的客户平台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宣传,通过在影院门口等设立展台、在显著位置摆放宣传易拉宝、利用电子滚动屏幕播放宣传片、发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册》等方式,走近普通百姓,扩大宣传效果。 2015-09-16/shanghai/2015/091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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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利平副局长会见了博世集团全球财务总裁一行来访,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座谈,分局相关处陪同参加。王利平副局长向博世集团介绍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的最新政策,听取了博世集团的业务需求,表示上海市分局将在总局的领导下,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理需求。 2015-09-16/shanghai/2015/091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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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至18日,2015中国国际金融服务展在上海举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政府、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领导出席开幕式并参观了金融展。 2015-10-17/shanghai/2015/101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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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至28日,总局方上浦副局长一行来沪调研,就外汇管理支持稳增长、调结构和惠民生以及支持上海经济转型升级召开银行企业座谈会,并赴相关企业开展实地调研。 2015-10-28/shanghai/2015/102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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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直以来,外汇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狠抓改革攻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健康外汇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继续落实上述工作思路,一是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特别是境内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方面,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 二、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对市场有何好处?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可结汇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同时,为避免企业和银行资金货币错配,降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对于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要求境内机构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在总量上保持外汇市场供求平衡。 三、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境内中资企业可在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内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实际操作方面,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即可。同时,也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四、对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有何新进展? 答:2015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允许“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实践中各银行主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主要是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 五、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外汇局积极支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为探索离岸性质账户监管经验,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区作用,《通知》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内外汇资金可办理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2015年,外汇局已明确境外机构按照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也可进一步推进上述创新措施发挥效果。 六、《通知》为何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为此,《通知》对上述要求进行重申,警示风险,强调外汇业务真实合规,以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七、为何要求境内机构报送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信息? 答: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实施非现场监测。监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对存放境外外汇收入信息进行全面采集,规范数据报送,完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以便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哪些完善? 答: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根据《公司法》等,《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九、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方面,是否有政策调整? 答:外汇局一贯支持真实合理的境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在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方面不断简政放权,从较多的审批核准转向登记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是一贯的、稳定的。《通知》并未改变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导向,要求境内机构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主要是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目的是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相关真实性材料可为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来源)等,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资金用途)等。 十、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人民币与外币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本质相同,人民银行、外汇局一贯坚持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一步丰富境内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助力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对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平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现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关于上述“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01-26/shanghai/2017/0126/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