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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是否需要企业分类为A类且成立满2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2020-12-23/jilin/2020/1223/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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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是否需要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2020-12-21/jilin/2020/1221/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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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种情况下,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可以到银行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2020-12-31/jilin/2020/1231/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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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是否需要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但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2020-11-27/jilin/2020/1127/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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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哪些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 答:《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债券通”、QFII/RQFII、境外央行类机构等债券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不适用《通知》。对于QFII/RQFII项下通过非交易过户至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投资外汇风险管理,适用《通知》。 2.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外汇对冲渠道,或变更已选择的外汇对冲渠道,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与“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种。 3.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是否包括结算代理行?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但总数不超过3家。 4.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2020-04-03/jilin/2020/0403/1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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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知》所称的主经纪业务是指什么? 答:主经纪业务(PrimeBrokerage)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主经纪客户)借用境内金融机构(主经纪商)名义和授信,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对手方达成交易的业务模式。主经纪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适时公布。 6.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外汇风险敞口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外汇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的基础。 7.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8.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是否需要实施实需审核? 答:根据《通知》规定,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不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2020-04-17/jilin/2020/0417/1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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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2022-08-05/henan/2022/0805/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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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2-05-27/neimenggu/2022/0527/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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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2022-08-01/henan/2022/0801/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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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决定增加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和依法用好专项债结存限额,再次增发农资补贴和支持发电企业发债融资;确定缓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举措,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决定向地方派出稳住经济大盘督导和服务工作组,促进政策加快落实;部署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强化财力物力支持。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延续6月份恢复发展态势,但有小幅波动,恢复基础不牢固。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抓住当前紧要关口,及时果断施策,保持合理政策规模,用好工具箱中可用工具,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又不搞大水漫灌、不透支未来。在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同时,再实施19项接续政策,形成组合效应,推动经济企稳向好、保持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争取最好结果。主要包括:一是在3000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已落到项目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亿元以上额度;依法用好5000多亿元专项债地方结存限额,10月底前发行完毕。这既可增加有效投资带消费,又有利于应对贷款需求不足。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和传导效应,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二是核准开工一批条件成熟的基础设施等项目,项目要有效益、保证质量,防止资金挪用。出台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投资,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允许地方“一城一策”灵活运用信贷等政策,合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商务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三是对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一个季度,鼓励地方设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四是支持中央发电企业等发行2000亿元能源保供特别债,在今年已发放300亿元农资补贴基础上再发放100亿元。五是持续抓好物流保通保畅。六是中央推动、地方负责抓落实。各部门要迅即出台政策细则,各地要出台配套政策。国务院即时派出稳住经济大盘督导和服务工作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赴若干经济大省联合办公,用“放管服”改革等办法提高审批效率,压实地方责任,加快政策举措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将地方稳经济工作纳入督查和服务范围。 会议指出,7月份以来,四川盆地、长江中下游等地区持续高温少雨,旱情对群众生活生产造成影响。要压实责任,进一步做好抗旱减灾工作。一是科学调度江河和水利工程水资源,适时人工增雨、增打机井,增加抗旱水源。二是优先保障群众饮用水,必要时拉水送水。三是千方百计保障农业灌溉用水,指导农户抗旱保秋粮。四是从中央预备费中拿出100亿元抗旱救灾,重点支持当前中稻抗旱。五是抓紧研究推动晚稻丰收的举措,中央财政持续予以支持。地方也要加大投入。同时继续统筹做好防汛各项工作。 2022-08-25/dalian/2022/0825/1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