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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当向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填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件1)。 (二)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前,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材料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主报告人。 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增加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关托管人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3)。 (三)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做好主报告人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额度分配,切实履行额度管理有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其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公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情况。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取得的投资额度未超过基础额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之和仍未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若已取得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已获批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或批准的投资额度。 九、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锁定期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之日起计算。 上述所称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证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上述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并分别开立账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十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三)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书以及托管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十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每只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十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依据本通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由托管人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汇入、汇出境外的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在锁定期结束后,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十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九、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向主报告人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主体信息登记。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二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报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主报告人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二十一、托管人应当在业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开销户信息,投资额度、资金跨境收付信息,以及境内证券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 二十二、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投资额度备案表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附件2: 投资额度备案表 附件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2016-09-07/guangdong/2016/0907/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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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9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分别修改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和“(四)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的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2016-06-15/guangdong/2016/0615/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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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 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对于仍然存续的账户,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完成在账户开关户数据中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的工作。 二、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逐笔申报数据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仍由托管人报送。 三、托管人应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电子版已发送至托管人日常联络邮箱),补充填写合格机构投资者获得额度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的逐笔跨境收支、账户内结售汇等历史交易数据信息,于2016年1月14日前报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加盖托管人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zb-sc@safe.gov.cn。请将QFII、RQFII和QDII信息填列为不同的表格并明确说明。 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7日前将相应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包括业务编号/产品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托管人。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8日起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上办事登录,选择资本项目业务-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输入外汇局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查询)。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加盖托管人公章)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出数据修改需求,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工作。 四、托管人应确保逐笔申报数据准确关联。托管人可于申报完成2日后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相关控制信息表和滞留数据,如果存在因申报不准确导致数据未能成功关联或滞留,托管人应及时修改相关申报数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数据关联性核对工作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汇出投资本金和资本利得时,应拆分成两笔并按照附件1的指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免汇出资本利得占用汇出本金额度。 六、2016年1月至6月为数据并行报送期。对于自2016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托管人无需再报送汇发[2014]18号文件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6.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6.8.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和“6.8.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等三个部分所涉及的报表数据。其他部分数据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托管人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47(业务)、010-68402164(技术)。传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 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附件2: 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附件3: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附件4: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2015-12-15/guangdong/2015/1215/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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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应留存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 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和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以及数据报送规范(见附件),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数据,或报告信息或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8。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2016-05-30/guangdong/2016/0530/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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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市支局;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湛江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辖内外币代兑机构不断改善外币兑换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随着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机构数量逐步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外币兑换市场秩序,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稳步提升外币兑换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各外币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应根据《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人员培训、兑换业务管理、监督和业务数据上报等工作。 二、为及时掌握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信息情况,广州地区各授权银行应每月填写《银行外币代兑机构业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方式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三、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市支局,下同)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属外币代兑业务授权银行及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外币代兑机构的情况。 四、外汇局各中心支局除每月负责统计填报附件1表格内容外,对于新增的外币代兑机构,还应填写《银行新增外币代兑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两份报表的纸质和电子数据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3287957;传真电话:020-83288033。 附件1: 粤汇发[2010]9号附件1 附件2: 粤汇发[2010]9号附件2 2013-02-16/guangdong/2013/0216/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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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水平,加强企业贸易信贷调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整合原有贸易信贷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报送2016年7月数据。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报送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4]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报表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贸易信贷调查地区范围及提高调查频率的通知》(汇综发[201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收支司关于启用新版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的通知》(汇国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77,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 附件1: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2016-01-15/guangdong/2016/0115/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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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行: 为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运作,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2015-12-10/guangdong/2015/1210/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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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知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6-03-30/guangdong/2016/0330/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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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16-02-06/guangdong/2016/0206/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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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召开2024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湖北省金融运行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2023年湖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近年来湖北省电子支付惠企利民情况、《湖北省绿色票据认定指南》有关情况,并接受媒体记者的提问。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曾涛、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朱华、支付结算处处长肖向宏、金融研究处负责人胡德出席发布会,办公室副主任赵园主持新闻发布会。 2023年湖北省金融运行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曾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2023年湖北省金融运行情况,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亮点工作相关情况。 一、2023年湖北省金融运行情况 2023年,湖北省金融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的要求,努力保持信贷增长的持续性和平稳性,有力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总体来说,全省金融运行呈现“总量增长、结构优化、质效提升、成本下降”的良好态势。 一是信贷增速继续保持与经济增速相匹配。截至2023年末,全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80281亿元,同比增长10.2%,全年净新增7435亿元,同比多增243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86546亿元,同比增长9.6%,全年净新增7572亿元,同比多增237亿元。 二是信贷资源更多流向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截至2023年末,全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57250亿元,全年净新增6250亿元,同比多增191亿元,增量创历史新高。其中,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新增122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2.2%;民营市场主体贷款新增219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5.5%;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90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5.5%;县域贷款新增277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6.9%;绿色贷款新增298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0.0%。 三是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提升。2023年,全省金融机构积极运用“301”线上快贷模式,全年共发放贷款389万笔,贷款金额4402亿元;借助“楚天贷款码”为13.24万户市场主体发放贷款997亿元;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分支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采取逐一对接方式,依托信用培植工程服务平台又帮助1614家融资困难比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221亿元。截至2023年末,全省市场主体贷款户数144.4万户,同比增长14.0%。 四是市场主体利息负担稳中有降。2023年,全省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3.85%,同比下降24个BP。其中,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26个BP。居民房贷利息负担减轻,超过8600亿元存量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降,平均降幅0.91个百分点,超223万户家庭受益,户均每年减少利息支出3500元左右。 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亮点工作进展情况 上述成绩的取得,得益于2023年湖北金融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聚焦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服务提质增效。一年来,我们重点推进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持续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牵头制定出台《进一步改善全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措施》,推动开展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截至2023年12月末,全省民营市场主体和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5.5%和25.5%。据全国工商联2023年“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情况显示,包含融资支持等三个方面指标在内的“要素环境”湖北在全国排名第六位,上升较多。 二是持续推进科创及制造业金融服务。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再贷款在湖北落地见效,截至目前累计有5629笔、549亿元科创贷款获得科技创新再贷款工具支持。积极推动科创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指导银行开发“创新积分贷”等专属信贷产品,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发放“创新积分”信用贷款30亿元、抵质押贷款近300亿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截至2023年末,湖北省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77.4%、56.9%。 三是提升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服务质效。用好货币政策工具,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末,全省321.6亿元贷款获得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带动碳减排量638万吨;落地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资金138亿元,位居全国前列。推动排污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产品创新,金融机构为36家企业办理排污权抵质押贷款4.1亿元,累计完成12笔碳质押贷款和碳回购交易,融资总额近7亿元。拓展绿色融资渠道,2023年以来已累计发行绿色债券28只、281.1亿元。 四是全面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牵头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湖北省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粮食稳产保供、乡村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等乡村振兴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推动农业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动产抵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截至2023年12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21283亿元,同比增长13.5%。 五是创新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推进湖北交投、湖北联投、华纺链、黄石上达电子等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试点,并取得积极成效。推广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和线上政采贷产品,2023年全省金融机构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办理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和线上政采贷金额,在全国同类业务中均位居第一。 六是发展跨境金融,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在湖北扩面增效,2023年全省办理试点业务3万笔、金额80亿美元,同比均翻番。持续开展外贸领域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全省外贸行业年末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22.7%。搭建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提质增量,2023年,湖北省跨境人民币收付总额2772.7亿元,居中部六省第一位,同比增加34%,较全国增幅高10.2个百分点。 2024年,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以开展“金融服务质效提升年”和“履职效能提升年”活动为主线,引导全省金融部门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的要求,切实做好“五篇大文章”,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提质增效,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湖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朱华: 2023年,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部署和总行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再上新台阶,大力支持湖北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完善适合湖北实际的跨境人民币政策体系,牵头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湖北省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指导意见,与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湖北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在此背景下,荆州市先行先试,发文明确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企业可获得财政奖补,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 2023年,全省与实体经济高度相关的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不含资金池)合计1609亿元,同比增长49.1%,较全国增幅高22.2个百分点,本币结算率24.8%,较2022年提高6.7个百分点。 二是充分释放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动能。积极开展“一企一策”专项行动,聚焦大宗商品等重点领域,深挖重点国家或地区的人民币跨境使用潜力。2023年,“一企一策”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587.8亿元,同比增长62.1%。大宗商品类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106亿元,同比增长239.2%。与RCEP、“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东盟分别发生跨境人民币业务562.8亿元、489.4亿元、296.8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123%、107.5%、105.9%。 三是推动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2023年,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调研组赴武汉、宜昌等9地实地调研,全力解决各方“急难愁盼”问题。针对调研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的对跨境人民币政策不够熟悉的情况,梳理汇总历年跨境人民币政策文件,在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公众号开设专栏予以发布,实现优惠政策“指尖”查阅。2023年,全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市场主体达8801个,同比增长25.6%。深入推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截至目前,名单企业已扩容至327家,全省银行2023年共办理便利化跨境人民币结算678.7亿元,同比增幅为52.2%。 四是积极支持业务创新发展。2023年,指导湖北交投财务公司办理全国首笔非银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同业拆出业务,以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利率向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成功拆出人民币7亿元,顺利打通湖北省非银金融机构跨境资金双向融通渠道。指导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办理全省首笔点心债备用信用证业务,为某企业在香港发行3.85亿元的三年期点心债提供增信支持,增信后的点心债票面利率较企业信用发行票面利率低210BP,为企业节约了大量财务成本。积极支持跨境电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全省外贸新业态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长近2倍。 2024年,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继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扩大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近年来湖北省电子支付惠企利民情况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支付结算处处长肖向宏: 支付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需求方面一直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建立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中心,银行机构、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 目前,湖北省内已有179家银行机构、41家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中国银联湖北分公司对外开展支付服务,有效满足了全省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支付需求。电子支付作为新兴支付方式,其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业务渠道广。电子支付方式按照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可划分为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POS机交易、ATM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方式。具体而言,我国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常用的电子支付方式包括企业网银、手机银行、POS机收款、二维码收款,以及通过单位结算卡、电子商业汇票等支付工具进行收付款。此外,一些大型企业还采取银企直连、开放银行等方式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二是资金到账快。随着支付指令发起终端日益电子化、智能化,以及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机构业务系统和银行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办理电子支付的效率显著提升。企业通过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收付款,收、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发起后资金实时到账;收、付款人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 此外,企业作为特约商户通过POS机或二维码等方式向客户收款的,根据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协议约定,资金通常在交易完成后24小时内到账或隔天到账。 三是交易费用少。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支付费率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比如:企业通过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等进行收付款的,跨行或同行异地人民币对公转账手续费率根据金额不同(单笔1万元以上),从万分之0.2到万分之5不等,每笔最高不超过200元,同行本地对公转账免收或少收手续费。企业作为特约商户通过POS机或二维码等向客户收款的,手续费率通常为3‰-6‰,远低于欧美国家2%-3%的费率水平。 除了支付手续费外,企业开通电子支付服务还需要承担包括账户管理费、安全认证工具等费用。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人民银行组织各银行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为期三年的减费让利政策,账户管理费均按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5折收取,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仅收取成本价。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督促全省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电子支付惠企利民政策,切实增强市场经营主体、人民群众享受现代化支付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湖北省绿色票据认定指南》相关情况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研究处负责人胡德: 2023年9月21日,湖北省金融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正式发布首个团体标准《湖北省绿色票据认定指南》(编号为T/HBFS001-2023,以下简称“本指南”),自2023年10月21日起实施。 本指南由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提出并归口,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牵头起草,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共同参与制定。该标准在前期立项、起草等阶段广泛地征求了学会各会员单位的意见,并邀请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参与现场评审会,对标准文本进行逐条审查、质询和讨论,最终成文发布。 本指南提供了绿色票据识别认定应遵循的标准与流程,并适用于湖北省内金融机构对商业票据开展绿色认定工作。众所周知,票据业务环节多样、贸易背景和参与主体复杂,且具有“短、频、快”的特点,对绿色票据认定标准的可行性、适用性提出很高要求。实践经验表明,绿色票据的识别主要涉及出票、贴现两个业务环节,以及出票人绿色主体、贴现人绿色主体和绿色交易背景三个“绿色”要素。考虑到当前绿色票据业务处于发展初期,基于可操作、可推广的原则,本指南提出建立三个绿色票据等级,首先对不同业务环节的不同交易要素进行“绿色”属性识别,然后基于不同环节和不同要素“绿色”属性的组合,形成多种绿色票据认定情景,以满足不同利益相关方和监管部门对发展和监管绿色票据业务的需求。 本指南在湖北省绿色票据的开发与管理等方面,能更好发挥供应链带动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金融活动,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助力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答记者问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记者:企业如何才能享受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 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朱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330号文”),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自330号文印发以来,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积极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指导湖北省银行业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不断优化便利化方案。目前实施的版本为2023年7月发布,企业如果满足在湖北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以实体生产或经营为主业、具有良好的内控管理机制、守法自律、原则上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延续时间达一年(含)以上、结算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累计笔数达到10笔(含)以上等条件便可享受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有意向的企业可咨询经办银行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符合认定标准的名单内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通过提交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或支付信息清单,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单笔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贸易支出除外)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湖北卫视记者:请问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围绕电子支付服务实体经济、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消费等方面有什么举措? 支付结算处处长肖向宏:近年来,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结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组织全省金融系统主动作为,坚决落实减费让利、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等工作要求,推动电子支付惠企利民政策广泛触达市场经营主体。 一是主动让利于企。推动省内各银行机构积极拓宽降费领域、加大降费幅度,切实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推动湖北省内18家全国性银行和5家省级地方性银行在原有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政策的基础上,实现小微企业开户手续费全额减免。 二是优化开户服务。持续优化小微企业账户服务,截至2023年末,全省各银行机构办理小微企业简易开户超1万笔;20余家银行机构实现跨行代发工资功能;此外,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政策,推动省内主要银行机构支持企业通过“一网通办”线上预约开户,仅2023年上半年,全省企业通过“一网通办”线上预约开户9000余户,开户量同比增长超100%。 三是丰富应用场景。指导银行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将电子支付方式与政府惠民项目融合,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批零住餐、文旅体育、住房汽车、绿色家电等各类消费券和补贴发放,进一步激活市场消费氛围,提振消费热情。2023年,全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撬动财政资金3.6亿元,直接带动零售消费场景交易42.5亿元。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持续巩固电子支付惠企利民工作成效,鼓励各金融机构继续降低电子支付的手续费、持续优化企业开户服务,进一步释放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潜力,不断优化湖北省金融营商环境,助力湖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湖北之声记者:编制并发布《湖北省绿色票据认定指南》对湖北省绿色金融发展的作用是什么? 金融研究处负责人胡德:《湖北省绿色票据认定指南》的发布有以下两个主要作用。 一是为湖北省金融机构票据绿色属性判定提供依据。当前,国内外尚没有对“绿色票据”的统一定义,国内绿色票据的发展仍面临着标准不统一、识别和认定难、基础设施待完善等问题。我国部分地区正在制定当地的绿色票据认定标准,这些标准具有地域性,对湖北省的适用性有待商榷。本次制定的《湖北省绿色票据认定指南》有助于湖北省金融机构对票据绿色属性的判断,进而提高企业使用绿色票据的积极性。 二是有效对接湖北省相关绿色金融政策工具。票据具备比债券融资门槛低,比信贷融资标准化、流通性好,使用灵活等优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尤为明显。湖北省已经在2022年创设“鄂绿融”绿色低碳专项政策工具,单列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加大对绿色低碳转型的融资支持力度,其中就包括对绿色票据再贴现支持。《湖北省绿色票据认定指南》对什么是绿色票据进行了界定,并提出湖北省绿色票据认定应遵循的标准与流程,能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定向支持绿色供应链的作用,同时防止“洗绿”“漂绿”风险。 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发挥湖北省金融学会团标平台作用,发挥社团合力,稳步推进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湖北省内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4-01-26/hubei/2024/0126/2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