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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6-01-05/hubei/2026/0105/2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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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6-01-05/hubei/2026/0105/2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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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依托“国际航空货运枢纽”与“内陆开放新高地”双重定位,鄂州市涉外经济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数据显示,1-11月,全市进出口总额达387.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4.5%,增速居全省第一;涉外收支总额5.68亿美元,同比增长57.37%。 在航空开放平台建设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州市分局将空港综保区申建列为重点任务,为企业提供全周期外汇服务,推动项目落地。针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该局联合商务部门推出专项扶持政策,通过简化结算流程、加快资金划转、降低融资成本等措施,促进贸易规模扩大。此外,在机场口岸布设外币智能兑换设备、设立酒店代兑点,并通过“暗访+督导”机制排查支付堵点,持续优化境外人员支付体验。 实体经济是外贸发展的基础。该局出台“金融支持开放二十条”,扩大优质企业外汇便利化政策范围,相关业务量达9465万美元,同比增长211%,企业业务办理效率平均提升超30%。为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题,组织开展专项银企对接活动,覆盖全市170家重点外贸企业,累计授信4.58亿美元,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融资授信金额居全省前列。同时,推行“一户一策”定制化融资方案,并加强汇率避险服务,推动企业套保额同比增长618%,有效帮助外贸企业管控汇率风险。 为确保政策实效,该局构建“线上+线下”政策宣传网络,开展宣讲30余场,发放材料1200余份。在账户服务方面,推动本外币合一账户试点扩面,全市已开立147户,相比传统账户资料减少60%,结算效率提升40%,企业平均汇兑成本降低5%。通过专项督导机制,已整改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12项,推动各项措施直达市场主体,助力外向型经济稳健发展。(湖北日报 2025-12-24) 2026-01-12/hubei/2025/1226/2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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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恩施州分局指导下,中国银行恩施分行成功为辖内一新能源企业办理绿色外债登记业务,标志着恩施州首笔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正式落地。 该签约企业为一家专业从事电力生产供应的工程企业,于2025年下半年与位于中国香港的境外股东公司签署融资协议,计划通过境外低息借款方式,为本地绿色清洁能源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兼具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在绿色外债便利化政策支持下,该企业于本月在中行恩施分行完成业务登记,成为恩施州首个完成签约登记的绿色外债项目。 湖北省是全国首批开展绿色外债试点的省份之一。绿色外债试点旨在支持境内非金融企业从境外融入资金,专项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建设。通过调整相关风险因子,试点政策扩大了企业跨境融资空间,同时明确由银行直接办理绿色外债业务,显著提升了融资便利化水平。开展此项试点,不仅为落实“双碳”目标提供金融支撑,也有利于吸引全球金融资源支持地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此次试点业务成功办理,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恩施州分局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绿色金融创新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有力指导。中行恩施分行表示,将以此次业务落地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持续完善跨境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服务国家“双碳”战略,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可持续金融动能。(中国经济网 2025-12-25) 2026-01-13/hubei/2025/1226/2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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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分局成功为辖内一家新材料科技公司办理了一笔1000万美元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业务,该笔业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新政出台后,宜昌市落地的首笔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业务。 2025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外汇管理改革新政,对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取消外债签约登记环节需提供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规定,降低企业业务办理成本,提升企业跨境融资效率。新政发布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分局迅速行动,梳理政策适用场景,主动对接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下阶段,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分局将以此次业务落地为契机,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模式,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助力宜昌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12-18) 2025-12-29/hubei/2025/1222/2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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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12月31日) 2026-01-05/hubei/2026/0105/2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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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25年9月末) 2026-01-05/hubei/2026/0105/2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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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6-01-05/hubei/2026/0105/2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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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4-03/hubei/2026/0403/2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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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潮涌动千帆竞,金融赋能促发展。近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举办,中国工商银行荆门分行联合京山市外贸服务中心承办的2026年荆门市“外汇惠企暖春先行”外汇政策宣传及汇率风险管理县域行(京山站)活动举行。京山市30余家外贸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齐聚一堂,共学政策知识,共商避险之策,共谋发展之路。 活动现场,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负责人开场致辞,为企业用好外汇政策、规避市场风险指明方向。 该局外汇管理科工作人员围绕政策文件,系统解读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要点,让企业清晰掌握优质企业贸易便利化、外债登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免登记等新政红利。会议邀请工行湖北省分行外汇业务专家以“人民币汇率走势及汇率中性服务方案”为主题,从风险中性内涵出发,结合实操案例详细介绍远期结售汇、期权等多元化汇率风险管理工具,让企业不仅“听得懂”更能“用得上”,切实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实操能力。 会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享实战经验,企业负责人结合经营实际,讲述了在外汇局和工行指导下,运用汇率避险产品锁定经营利润、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宝贵做法,为县域外贸企业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范本,引发在场企业广泛共鸣。 培训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负责人带队,深入京山市重点外贸企业——湖北克拉弗特实业有限公司开展一线调研。调研组走进生产车间,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外汇业务需求及发展难题,现场回应企业在跨境结算、汇率避险等方面的关切。据悉,湖北克拉弗特实业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远销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走访现场,工行荆门分行负责人现场承诺,将精准对接与服务企业需求,在跨境结算、汇率避险、融资支持等方面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助力企业扬帆出海。 此次宣讲活动的成功举办,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服务县域外贸发展的生动实践,不仅为县域外贸企业搭建了政策学习、经验交流、工具对接的优质平台,更让外汇便利化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新华社客户端 2026-04-02) 2026-04-13/hubei/2026/0403/2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