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
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1.进口
单位名
录登记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社团
组织
57001 外汇局
进口单位进口付
汇核查
2.进口
付汇事
前审核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
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
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
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备案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社团
组织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1.出口
单位名
录登记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社团
组织
57002 外汇局
出口单位出口收
汇核查
2.出口
收汇事
前审核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
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
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
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9项“出口单位出口收汇
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社团
组织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03 外汇局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额度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7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银行
、保险公司
、基金管理
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
目管理司
2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
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应
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年第5号明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投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境内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在
一定额度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公司、证券
公司、资产
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等
境内机构)
57004 外汇局
跨境从事有价证
券、衍生产品发
行、交易外汇登
记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
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
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
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
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
续。”
无
境内外企业
或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
目管理司及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部
57006 外汇局
境内机构外债、
对外或有负债、
外债转贷款审批
、登记及履约核
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
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无
机关、事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
目管理司及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部
3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国家
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
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
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短期外债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
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
管理局核定。”
57007 外汇局
境内机构(不含
商业银行)向境
外提供商业贷款
审批与登记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
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
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
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
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无 企业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部
57008 外汇局
资产管理公司对
外处置不良资产
备案登记、汇兑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2项“资产管理公司对外
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及公民
个人(境外
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部
4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核准
57009 外汇局
境内直接投资项
下外汇登记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7项“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0 外汇局
境外直接投资项
下外汇登记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7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实施机关:外汇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
目目录》第166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核”
无
境外投资企
业中方投资
者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1 外汇局
资本项目外汇资
金汇出境外的购
付汇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8项“资本项目外汇资金
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机关、事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及公民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2 外汇局
资本项目外汇资
金结汇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
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无
机关、事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及公民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3 外汇局
银行、农村信用
社、兑换机构及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无
企业(银行
、农村信用
国家外汇管
理局国际收
5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非金融机构等结
汇、售汇业务市
场准入、退出审
批
,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
务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
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
门另行制定。”
社、兑换机
构及非金融
机构等)
支司及国家
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
管理部
57014 外汇局
保险、证券公司
等非银行金融机
构外汇业务市场
准入、退出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
务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无
企业(保险
、证券公司
等非银行金
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
理局国际收
支司、经常
项目管理司
、资本项目
管理司及国
家外汇管理
局分支局
57015 外汇局
金融机构外汇与
人民币资产不匹
配的购汇、结汇
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
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
关批准。”
无
企业(金融
机构)
国家外汇管
理局国际收
支司、经常
项目管理司
及国家外汇
管理局分局
、外汇管理
部
57016 外汇局 外币现钞提取、 无 行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无 机关、事业 国家外汇管
6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实施机关
调运和携带出境
审核
许可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5项“机构单笔提取超过
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实施机关:外汇局。
《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第15条“携带、申
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理局国际收
支司及国家
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57017 外汇局
外汇账户(含边
贸人民币结算专
用账户)的开立
、变更、关闭、
撤销以及账户允
许保留限额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3项“外汇账户(含边贸
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
允许保留限额核准”。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机关、事业
单位、企业
、社团组织
及公民个人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支局
57018 外汇局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投资额度、
账户、资金汇出
入审批与外汇登
记证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3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入审批与外汇登记证核发”。
实施机关:外汇局。
无
企业(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
目管理司
2018-05-15/xizang/2018/0515/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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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立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名单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序号 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 法人机构名单
1
天津市分局
*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2 天津易华隆外币兑换有限公司
3 吉迈斯(天津)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4 天津市今晚汇韵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5 辽宁省分局 辽宁世纪货币兑换中心有限公司
6
上海市分局
*上海易兑外币兑换有限公司
7 *上海汇元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8 *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
9 上海张江艾西益外币兑换有限公司
10 *上海携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1
山东省分局
济南张江艾西益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12 烟台张江艾茜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3
广东省分局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
14 广州鑫新银通汇兑服务有限公司
15 广州市隆通贸易有限公司
16 汕头市金汇通商务有限公司
17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8 珠海永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9 珠海欧亚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20 珠海诚信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21 广州艾西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2 汕头市恒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3 广州九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4
北京外汇管理部
*艾西益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25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
26 首科汇济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7 北京中汇通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 北京优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9 环九州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30 北京渤海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1 *北京悠联货币汇兑有限公司
32 山西省分局 山西宝华盛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33
黑龙江省分局
黑龙江省恒信物流有限公司
34 黑龙江省元盛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35 绥芬河市通宇经贸有限公司
36 黑河创融外汇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37
浙江省分局
杭州张江艾西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38 台州市黄岩联化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39 温州王朝汇通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40 温州金伍外币兑换有限公司
41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本外币兑换有限公司
42 梓昆(杭州)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43 杭州华侨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44
福建省分局
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
45 长乐张江艾西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46 福建省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7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东兴新华速汇交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8 广西银融汇通投资有限公司
49 东兴市京华实业有限公司
50 海南省分局 海南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51
云南省分局
河口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52 腾冲市国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3 西双版纳通兑四方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54 瑞丽市大通实业有限公司
55 腾冲明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6 瑞丽台丽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野马集团有限公司
58
深圳市分局
深圳市特发保税实业有限公司
59 深圳市奇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0 深圳市星旺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61 深圳市金怡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2 深圳市金辉典当有限公司
63 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64 深圳市万汇融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65 深圳市鹰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66
青岛市分局
青岛融润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67 青岛中汇货币兑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68
厦门市分局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
69 厦门张江艾西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70 厦门恒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71 宁波市分局 宁波浙仑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1.标*代表已取得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公司。
2.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8年开展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业务试点工作。
黑龙江省分局
2018-05-15/xizang/2018/0515/169.html
-
西藏辖区外币代兑机构情况
西藏辖区外币代兑机构情况
截至 2014 年末,辖区共有 19 家外币代兑机构。其中,拉萨 15 家,
地区 4家。
拉萨:国际大酒店、喜马拉雅饭店、拉萨饭店、西藏宾馆、雅鲁藏布
大酒店、德康酒店、神湖大酒店、拉萨福朋喜来登酒店、拉萨泽当饭
店、雅汀舍丽花园酒店、唐卡酒店、西藏阿杂喇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香格里拉大酒店(拉萨)有限公司 、拉萨运高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拉
萨瑞吉度假酒店、拉萨圣地天堂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洲际大饭店。
樟木口岸:樟木阿杂喇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山南地区:山南泽当饭店、雅砻河酒店。
林芝地区:林芝宾馆。
2015-05-06/xizang/2015/0506/63.html
-
西藏自治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机构
西藏自治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机构名称
2014-10-27/xizang/2014/1027/62.html
-
序号 保险公司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业务范围
1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IC2012015 2012.8.7-2015.8.6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2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16 2012.7.11-2015.7.10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3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公司 IC2012017 2012.7.17-2015.7.16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的买卖、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4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18 2012.7.19-2015.7.18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5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19 2012.8.6-2015.8.5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6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IC2012021 2012.8.21-2015.8.20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7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23 2012.8.13-2015.8.12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8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2024 2012.9.10-2015.9.9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25 2012.10.23-2015.10.22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的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
其他外汇业务
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名单
截至日期:2015年6月30日
10 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IC2012028 2012.8.7-2015.8.6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1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IC2012029
2012.10.19-
2015.10.18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的买卖、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2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30
2012.10.30-
2015.10.29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31 2012.12.8-2015.12.7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业务、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的买卖、
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4 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IC2012032 2012.11.17-2015.11.16 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5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33 2012.11.13-2015.11.12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16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34 2012.12.12-2015.12.11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币债券的买卖、经
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7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IC2012035 2013.1.15-2016.1.14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境内外汇
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
汇业务
1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2036 2012.10.22-2015.10.21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的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
其他外汇业务
1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02 2012.10.19-2015.10.18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20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03 2012.12.28-2015.12.27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2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04 2013.3.25-2016.3.24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
务
22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IC2013009 2013.02.22-2016.02.21
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23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10 2013.03.25-2016.03.24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
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24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
司
IC2013011 2013.01.26-2016.01.25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25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IC2013012 2013.02.16-2016.02.15
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
他外汇业务
26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13 2013.03.23-2016.03.22
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27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14 2013.03.13-2016.03.12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境内外汇
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的买卖、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
外汇业务
28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IC2013015 2013.03.24-2016.03.23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币债券买卖、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29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16 2013.03.15-2016.03.14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
他外汇业务
3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17 2013.03.22-2016.03.21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境内外汇
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的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31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19 2013.02.21-2016.02.20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
债券买卖、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32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20 2013.03.13-2016.03.12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
他外汇业务
3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21 2013.05.08-2016.05.07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34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22 2013.04.13-2016.04.12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
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35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23 2013.04.27-2016.04.26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买卖、经外汇
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36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24 2013.05.03-2016.05.02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37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25 2013.06.29-2016.06.28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38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26 2013.05.21-2016.05.20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
务
39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IC2013027 2013.08.16-2016.08.15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40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28 2013.06.13-2016.06.12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41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29 2013.06.21-2016.06.20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42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30 2013.08.10-2016.08.09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
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
汇业务
43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IC2013031 2013.07.05-2016.07.04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44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IC2013033 2013.08.01-2016.07.31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45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IC2013034 2013.07.31-2016.07.30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
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46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IC2013035 2013.07.31-2016.07.30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47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IC2013036 2013.07.31-2016.07.30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
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48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IC2013037 2013.07.31-2016.07.30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
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4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IC2013038 2013.09.07-2016.09.06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
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50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39 2013.10.16-2016.10.15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买卖、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51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40 2013.08.21-2016.08.20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52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
限公司
IC2013042 2013.10.15-2016.10.14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53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43 2013.10.17-2016.10.16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54
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IC2013044 2013.10.15-2016.10.14
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55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45 2013.09.24-2016.09.23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境内外汇债券买卖、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
务
56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46 2013.09.18-2016.09.17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57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IC2013047 2013.08.10-2016.08.09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境内外汇
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
汇业务
58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48 2013.9.27-2016.9.26 外汇人身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59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49 2013.09.28-2016.09.27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60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50 2013.10.19-2016.10.18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查和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
其他外汇业务
61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51 2013.12.03-2016.12.02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62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52 2013.12.17-2016.12.16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经核
准的境内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6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53 2013.12.17-2016.12.16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境内外汇
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
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64 中国平安集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3054 2013.12.17-2016.12.16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65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3056 2013.04.02-2016.04.01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
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66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IC2014001 2014.02.14-2017.02.13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6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IC2014002 2014.01.16-2017.01.15
外汇财产保险(含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上述保险的外汇再保险、上
述外汇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经核
准的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
的其他外汇业务
68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03 2014.02.03-2017.02.02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69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4004 2014.02.20-2017.02.19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70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05 2014.02.25-2017.02.24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71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06 2014.03.05-2017.03.04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核准的境内外币债券买
卖、资信调查和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
务
72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07 2014.03.25-2017.03.24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73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IC2014008 2014.04.08-2017.04.07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74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09 2014.03.30-2017.03.29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75 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IC2014010 2014.05.19-2017.05.18 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76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11 2014.05.05-2017.05.04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77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IC2014012 2014.06.03-2017.06.02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外汇
海事担保、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
汇业务
78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IC2014013 2014.07.07-2017.07.06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79
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中国)
有限公司
IC2014014 2014.05.16-2017.05.15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80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IC2014015 2014.05.09-2017.05.08
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资信调查咨询业务、境内
外汇同业拆借、经核准的境内外币债券买卖、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81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16 2014.06.24-2017.06.23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8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IC2014017 2014.06.27-2017.06.26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83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IC2014018 2014.05.18-2017.05.17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
务
8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20 2014.06.13-2017.06.12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85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21 2014.02.11-2017.02.10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
务
86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IC2014022 2014.06.24-2017.06.23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87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IC2014023 2014.05.03-2017.05.02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88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24 2014.07.25-2017.07.24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买卖、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89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IC2014025 2014.08.16-2017.08.15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90 汉诺威再保险股份上海分公司 IC2014026 2014.07.21-2017.07.20 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9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IC2014027 2014.09.05-2017.09.04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境内外汇
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的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92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28 2014.07.12-2017.07.11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
务
93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
有限公司
IC2014029 2014.09.21-2017.09.20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
务
94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4030 2014.09.22-2017.09.21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
他外汇业务
95
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IC2014031 2014.8.29-2017.8.28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
外币债券买卖、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96
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
IC2014032 2014.10.10-2017.10.9
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97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33 2014.9.15-2017.9.14 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98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4034 2014.10.10-2017.10.9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9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35 2014.11.16-2017.11.15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00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IC2014036 2014.11.07-2017.11.06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
担保、境内外汇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
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0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4037 2014.10.11-2017.10.10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境内
外汇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买卖、经外汇局核准的其
他外汇业务
102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5001 2015.1.12-2018.1.11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03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C2015002 2015.2.1-2018.1.31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境内外汇
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的买卖、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04 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IC2015003 2015.2.28-2018.3.15
外汇再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外汇海事担保、资信
调查咨询业务、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05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C2015004 2015.3.16-2018.3.15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经外
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06 陆家嘴国泰人寿有限责任公司 IC2015005 2015.4.14-2018.4.13
外汇人身保险、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境内外币债券的买
卖
107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C2015006 2015.4.15-2018.4.14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境内外币债券的买卖、经
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108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
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109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人身保险、上述业务的外汇再保险、经外汇局核准
的其他外汇业务
110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
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111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其他外汇
保险业务
112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113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11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
业务
115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
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116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
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117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
业务
118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
责任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
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119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
120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121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
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122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
业务
123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
124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长期 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
2015-07-23/xizang/2015/072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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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文 件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第九条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
(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3.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第十三条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
第十四条 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但结售汇综合头寸应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
第十六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3)。
第十七条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4),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九条 外汇局应根据本细则要求,按照操作简便、监管有效原则,完善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内部操作;并妥善保管银行申请、备案、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身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境内其他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第二十二条 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按照实际开支结汇。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继续按照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部分应结转下月。
第二十三条 银行利润的本外币转换按照下列规定,由银行总行统一办理:
(一)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但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
(二)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行对冲。
(三)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可以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
(二)税务备案表;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第二十五条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分局批准后办理:
(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二)银行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并留存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结售汇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备查。
(一)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三)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规定代债务人结售汇。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
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
第二十八条 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第四章 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十一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第三十三条 远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应比照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交割,交割方式为全额结算,不允许办理差额结算。
(二)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如果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银行在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后,可以为客户办理对应金额的平仓或按照客户实际需要进行展期,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并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四条 期权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银行可以基于普通欧式期权基础,为客户办理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期权费币种为人民币。银行可以为客户的期权合约办理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
(二)银行对客户办理的单个期权或期权组合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客户真实需求背景具有合理的相关度。期权合约行权所产生的客户外汇收支,不得超出客户真实需求背景所支持的实际规模。
第三十五条 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
(二)对于近端购汇/远端结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购入外汇,并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或按照规定对外支付;远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的外汇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银行可以为客户办理结汇。
(三)外汇掉期业务中因客户远端无法履约而形成的银行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包括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两次均不实际交换本金、仅一次交换本金等形式。
(二)货币掉期业务中客户在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遵照外汇掉期业务的管理规定。对于一次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遵照实需交易原则,银行由此形成的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货币掉期业务的利率由银行与客户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四)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第三十七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双方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期权业务采用差额结算时,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第三十八条 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银行应依法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管理制度,限制此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第四十条 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准确、合理计量和管理衍生产品交易头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由其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银行、境内机构参与境外市场衍生产品交易,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银行等外汇市场参与者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完善衍生产品的客户管理、风险控制等行业规范,维护外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章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法人统一核定。银行头寸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二)限额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
(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
(四)按周考核和监管。银行应按周(自然周)管理头寸,周内各个工作日的平均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
(五)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银行可按年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对于因汇率折算差异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直接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以外的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
(一)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低于1亿美元,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5000万美元,下限为-300万美元。
(二)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介于1亿至10亿美元,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3亿美元,下限为-500万美元。
(三)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10亿美元以上,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10亿美元,下限为-1000万美元。
依照前述标准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无法满足银行实际需要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外汇分局申请,外汇分局可适当提高上限。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因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需要,对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临时调控的,应适用相关规定,暂停按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的综合头寸限额。
第四十七条 新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除外),外汇局应同时核定其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已获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但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在经银监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申请时应提交银监会批准其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外汇局取消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应在停办业务前将其结售汇业务综合头寸余额清零。
第四十九条 在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可由该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授权一家境内分行(以下简称集中管理行),对境内各分行头寸实行集中管理。
(一)集中管理行负责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总行同意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文件。
2. 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3. 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二)外汇分局收到申请后,应实地走访集中管理行的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该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支持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抄送该外国银行各分行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三)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境内所有分支行原有头寸纳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管理,由集中管理行统一平盘和管理。若有新增外国银行分支行纳入头寸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四)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按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其中,涉及业务数据测算的应使用该外国银行境内全部分支行的汇总数据。
(五)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若集中管理行和纳入集中管理的其他分支行均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若集中管理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境内其他分支行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分支行仍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但其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应折算为美元以负值计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衍生产品业务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相关报表和资料,具体统计报告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外汇分局应按年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地区)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见附5)、《(地区)辖内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情况表》(见附6)。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底前。电子信箱为:manage@bop.safe。
第五十二条 挂牌汇价、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等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范。
第五十三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备案银行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金融许可证
编号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已赋码 号码为:
□未赋码
授权经营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
上级行授权时间
结售汇业务备案类型
□ 对公结售汇业务 □ 对私结售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统计
数据报送方式
□ 并入上级行报送 上级行名称:
□ 本行单独报送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备案对私结售汇业务需填写)
是否已满足网络接入和设备要求:
□ 是 □ 否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使用身份:
□ 用上级行代码登录 上级行名称:
□ 用本行代码登录
联系人员
职责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银行签章 备案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签章)
年 月 日
附注:
1、本表仅适用于银行分支机构。
2、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无行政公章的,可以使用上级行行政公章替代,但其上级行需出具申请行无行政公章的说明材料。附2、4同。
附2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
备案银行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金融许可证编号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已赋码 号码为:
□未赋码
机构信息变更事项
□
机构更名
原机构名称
变更后机构名称
变更后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金融许可证编号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
营业地址变更
原营业地址
变更后营业地址
变更后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金融许可证编号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
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其他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备案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注:
1、变更以金融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准。
2、备案表“机构信息变更事项”以上栏目,均为变更前的机构信息。备案表中“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要素需与《金融许可证》记载的一致。
3、备案银行签章可以使用变更名称之后的备案银行章,不需要与第一栏完全一致。
4、银行申请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时,应同时申请对变更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维护。
附3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报表
序号
原银行
名称
原营业
地址
原金融许可证编号
变更后
银行名称
变更后
营业地址
变更后金融许可证编号
填报日期: 填报银行名称及签章:
附4
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备案银行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金融许可证编号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已赋码 号码为:
□未赋码
授权停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
上级行授权时间
结售汇业务停办时间
结售汇业务停办原因说明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备案银行(或上级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注:“结售汇业务停办时间”是指正式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日期。
附5
(地区)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
××××年末
机构名称
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数
办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机构数
办理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期权业务机构数
全部
总行
全部
总行
全部
总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制
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
广发银行
兴业银行
平安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恒丰银行
浙商银行
渤海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中外合资银行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村镇银行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合 计
填报说明:1、本表为统计期末的存量数据;2、“全部”指一家银行在本地区包括总行和分支机构在内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全部机构数,如在本地区没有总行级机构,“总行”栏中填为零;3、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项下,填列具体银行名称,栏目不足的,由分局自行增加;4、外国银行分行视为总行级机构进行统计。
附6
(地区)辖内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情况表
××××年末
单位:万美元
结售汇综合头寸
下限
上限
中资
银行
合计
外资
银行
合计
总计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注:中资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项
目
银
行
26
2014-12-30/xizang/2014/1230/101.html
-
第 十 五 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文 件
附件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发[2007]1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第一条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指定银行信息变更备案超期限违规行为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6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对外汇指定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备案违规行为处理的批复》(汇综复[2008]11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2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第一条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65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执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4]74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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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xizang/2014/1230/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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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xizang/2018/0514/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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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
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政策问答
1、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和全额交割有什么异同?
答:远期结售汇按到期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交割和
差额交割。全额交割下,交易双方按照事前约定的汇率
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差额交割下,交易双方按
照事前约定的汇率与到期时即期汇率轧差结算损益,不
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除结算方式差异外,远期
结售汇差额交割与全额交割均可作为对冲外汇风险敞口
的套期保值工具。
2、客户因跨境交易产生外汇风险敞口,但实际交易
并不涉及外汇收支的,银行可否提供远期结售汇差额交
割进行套期保值?
答:在实需交易原则下,客户使用远期结售汇进行
套期保值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交易并具有外
汇风险敞口,若基础交易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远期全
额交割;若不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远期差额交割。例
如,进口企业根据外币合同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关税,若
折算汇率不确定,将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因不实际支
2
付外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又如,企
业进口签订以外币计价、人民币结算的合同,若折算汇
率不确定,同样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也不实际支付外
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3、银行是否可为客户金融交易项下的汇率风险办理
套期保值?
答:实需交易原则强调外汇衍生品交易背景的真实
性和合规性,并不限制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
性质。对于客户真实、合规的金融交易产生的外汇风险
敞口,银行可以提供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
套期保值。例如,境内企业借用外汇贷款、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人民币债券等金融交易,可通过远期购汇全额或
差额交割对冲汇率风险。
4、境内机构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承担的汇
率折算风险,是否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
保值?
答:可以。境内机构依照现行会计管理规定编制财
务报表时,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产生的汇率折
算风险,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3
5、银行对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需交易背景审核应
如何把握?
答:按照实需交易原则,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
汇业务应确认客户是对冲外汇风险敞口。与即期结售汇
业务有所不同,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基础的真实需
求背景可能存在预估性和不确定性,不能简单比照即期
业务的做法,将是否有交易单证作为实需交易原则审核
的唯一或主要标尺。
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
原则展业。与客户达成合约前,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综合
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
业务单证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方法确认所办业务
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银行应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和健全汇率风
险管理,综合运用衍生产品交易、调整收付款时间和计
价结算币种等方式管理汇率风险。
6、远期结售汇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的实需交易
审核是否存在差异?
答: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在实需
交易审核方面应保持一致。
2018-05-15/xizang/2018/0515/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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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
行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
上年 10 月 1日至本年 9月 30 日。
第三条 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
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一般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
执行情况,共分为三类:
1.业务合规,共 30 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
业务情况。
2.数据质量,共 40 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
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
3.内控制度及其他,共 30 分。考核银行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监督执行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违规问
题整改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或核查配合情况等。
2
(二)风险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阶段性外汇管理工作
的执行效果,共 10 分。外汇局将根据外汇形势发展及有关管理
需要对具体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前向银行公布。风险性考核
指标以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
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作为对银
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三)总行单独考核指标,考核管理权在银行总行的业务,
以及对全系统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等,共 25
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
标准(见附表 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
对各项目进行扣分或评分。对于银行主动发现并能够及时纠正,
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不予扣分。
第六条 对于考核期内发现的历史违规问题,相关检查或核
查人员应在银行确认后及时通知考核工作小组,由考核工作小组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记录并判定是否计入该银行当期的考核
成绩。
判定的标准为:考核期内以及上一考核期内发生的违规问题,
计入该银行当期的考核成绩,同一违规问题不重复录入;其他考
核期内发生的违规问题,不计入当期的考核成绩。
第七条 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含风险性
指标和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予考核。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
3
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该考核项目的得分按
照同一地区内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予
以调整。
开办业务的判定标准为:取得业务资格的,认定为该业务已
开办;未取得业务资格的,则认定为该业务未开办。
第八条 外汇局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方式对银行进行考核。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负责。
(二)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
(三)外汇管理权限下放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考核。
第九条 银行考核成绩的计算汇总:
(一)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下级行 1 得分×下
级行 1 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 2 得分×下级行 2 国际收支申
报笔数+……)/(下级行 1 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下级行 2 国际收
支申报笔数+……)
对于上级管辖行和下级行共有的考核指标,将上级管辖行视
为一家分支机构,与其他分支机构的得分一并汇总。
(二)对一般性考核项下业务合规指标得分的调整。调整方
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每家银行国际
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 4,最低为 0.25。银行
4
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三)最终考核得分的计算。
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 ∑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
×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若银行的总行不在分局辖内,则该银行分行最终考核得分=
∑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
第十条 外汇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银行评定
为 A、B+、B、B-、C 五类,并就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综合情况
形成整体评估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
通过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完成辖内银行考核业
务记录的录入、计算和提交工作,并于 11 月 30 日前向国家外汇
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组提交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年度评估报告。评估
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基
本情况(报表格式见附表 2、附表 3),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
规定情况的整体评估,考核反映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银行前一考核年
度的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
况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公布。被考核银
行应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向外汇局提交整改
报告。
外汇局将综合考虑银行考核评定等级对银行进行监管,并将
5
考核结果作为判断银行是否享有外汇管理政策先行先试资格的
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外汇局对银行进行考核,应及时将考核信息录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同时留存
相应业务记录。保留记录的期限为 24 个月。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在每个考核年度中期,向辖内银行通报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银行应根据通报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做
好与外汇局的后续沟通。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应对下级外汇局的
考核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新开设的银行自下一考核年度起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明细表
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汇总表
6
附表 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业务
合规
30分
综合
业务
2分
2 分
跨国公司
外汇业务
的合规性
1.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立业务;
2.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
3.是否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额度控制;
4.是否按规定对国内外汇资金结售汇等业务进行真实性
审查;
5.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是否按照额度要求在
境内使用;
6.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未按规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
2.未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的
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3.未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额度控制的每发现 1次,
扣 0.5 分;
4.未按规定办理结售汇等业务真实性审查的每发现 1次
扣 0.5 分;
5.违反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境内运用的,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
6.未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的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
号)
国际
收支
7分
7 分
结售汇等
业务办理
的合规性
1.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否经过外
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
本条件;
2.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
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是否对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
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
外汇局备案;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
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对授权外币代
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
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
8.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
务。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
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
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 1次扣 2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
发现 1次扣 1分;
3.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
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未进行真实性审核
的,每发现 1次扣 1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
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备
案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的,
每发现 1次扣 1分;
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收单业务的,每发现
一次扣 0.5 分;
7.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 1次
扣 0.5 分;
8.银行未对外币代兑机构尽到相关管理职责的,每发现
一次扣 0.5 分;
9.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每
发现一次扣 0.5 分;
10.银行未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的,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2014]第 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4.《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3]第 6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特
许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
知》(汇发[2010]53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 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
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 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
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
号)
经常
项目
12分
1 分
支付机构
跨境外汇
支付业务
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为不在名录的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且
发生业务;
2.是否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划转
及结售汇业务;
3.银行是否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为支付机构办理现钞存
取业务。
第 1、2项每笔违规扣 1分,第 3项每笔违规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
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 号)
4 分
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
业务的合
规性
1.是否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出口收汇(包括贸易融资放款)及进口付汇(包括开
证),是否根据名录企业的分类状态,对其贸易进出口
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
第 1、2、3、4、5、6、7项每笔违规扣 0.1 分,第 8项
每笔违规扣 0.04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
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
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7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理审查;
3.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是否按规定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
户,待核查账户收支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外币现钞结汇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审核单证;
5.办理 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
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是否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6.按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
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是否按规定签注登记表使
用情况;
7.是否按规定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
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8.是否按规定签注并完整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 号)
3 分
服务贸易、
经常转移、
收益外汇
业务真实
性审核情
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按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第 1项每笔违规扣 0.1 分,第 2、3项每笔违规扣 0.04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6]16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
规的通知》(汇发[2013]30 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
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
1 分
办理保险
公司项下
外汇收支
的合规性
情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根据外汇局审批内容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等;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4.是否对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付情况进行记
录
第 1、2项每笔违规扣 0.1 分,第 3、4项每笔违规扣 0.04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
引》的通知(汇发[2015]6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
规的通知》(汇发[2013]30 号)
1.5
分
银行办理
个人外汇
业务的合
规性
1.银行是否对个人外汇收支、结售汇、外汇账户、外币
现钞等各项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
2.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3.是否存在违规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规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机构
等合作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银行协助客户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情
况;
6.银行是否按规定接入系统,并按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办
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7.是否使用具有业务权限的银行代码办理个人结售汇业
务;
8.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脱机操作;
9.是否对符合分拆特征的个人结售汇行为(包括电子银
行个人结售汇)按照规定办理;
10.是否按规定实行关注名单管理。
第 1、2项每笔违规扣 0.04 分;第 3、4、5、7项违规扣
0.3 分;第 6、8、9、10、11 项违规扣 0.1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 3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
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
[2003]10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
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
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
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
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
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
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
通知》(汇发[2011]41 号)
8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1.5
分
银行办理
外汇账户
业务的合
规性
1.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以及保险机构各类外汇账户;
2.是否存在串用账户或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
3.规定应通过账户办理的业务,是否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
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7]114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
综发[2006]3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策的通知》(汇发[2006]19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
综发[2006]32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
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
[2013]87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
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
引》的通知(汇发【2015】6 号)
资本
项目
8分
4 分
直接投资
项下外汇
业务合规
性
1.账户开立、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
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信息;
2.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
(1)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前期费用账户、保证
金、再投资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等直接投资项下结
汇是否符合相应管理要求;(2)外汇资金入账是否符合
限额管理要求;
(3)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
是否符合外汇局登记信息;
3.境外投资:
是否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要求及外汇局(银行)登记信
息汇出境外投资款及前期费用等资金;是否按境外投资
外汇登记要求及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将未使用完毕
的前期费用资金调回;境外减资、转股、清算所得等调
回境内,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是否按
照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入账;
4.境外放款:是否按照外汇局登记信息汇出、汇入境外
放款资金;
5.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
1.擅自开户每笔扣 0.5 分;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2
分;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1 分;
2.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前期费用账户、保证金
账户等直接投资项下结汇不符合规定每笔扣 1分;未在
外汇局登记限额内办理入账每笔扣 0.5 分;未按外汇局
登记或核准信息办理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直接
投资项下购付汇每笔扣 0.5 分;
3.每汇错一笔境外投资扣 0.2 分;境外投资未经登记办
理每笔扣 0.5 分,未按登记要求办理每笔扣 0.2 分;
4.未按登记信息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每笔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5.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每登错一笔扣 1分,直至扣完为
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 号)
4.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
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 3 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 号)
7.《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
[2009]30 号)
8.《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
定》(汇发[2009]49 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
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11]38 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
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 号)
9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2 分
外债和对
外担保业
务合规性
1.外债专用账户开立和变更:外债专用账户异地开户,外
债开户、关闭是否符合要求;
2.外债账户收支:每笔登记的外债合同是否对应一个外
债账户,外债资金是否已存入所对应的外债账户,是否
存在超额入账,外债资金使用(包括外债结汇和对外直
接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是否遵行外债专用账
户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企业质押人民币贷款等规定;
3.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
外担保是否按时办理或有负债登记,是否擅自将担保履
约资金结汇,担保履约后,是否在未办理外债登记情况
下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
4.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是否提供不符合条件
的担保。
1.未经批准异地开户每笔扣 0.5 分,开户不符合要求每
笔扣 0.1 分,关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1 分;
2.企业多个外债账户出现混用扣 0.1 分,入错账户或超
额入账每笔扣 0.1 分,外债资金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用
途扣 0.2 分,外债资金结汇后偿还人民币债务扣 0.2 分,
违规办理外债质押人民币贷款扣 0.5 分;
3.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中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
汇每笔扣 0.2 分,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每
笔扣 0.5 分;
4.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提供不符合条件担保
的,每笔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
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号)
4.《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及其实施
细则([97]汇政发字 06 号)
5.《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
2 分
证券投资
外汇业务
合规性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
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
(1)是否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需要,已办理基
本信息登记、备案或审批手续。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
外汇账户;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凭登记备案或审批的相关文件等办理相关资金
结汇和购汇手续。
2.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外
汇收支是否办理了登记,有关境内账户开立、购汇、资
金汇出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资金结汇、划转是否符合规
定;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B股收益结汇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
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1 分;
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 1笔扣 0.1 分;结售汇每错 1
笔扣 0.2 分;入账每错 1笔扣 0.1 分。
2.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开
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 0.1 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
错 1笔扣 0.1 分;结售汇每错 1笔扣 0.2 分;入账每错 1
笔扣 0.1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
汇管理局 1993 年 1 月 1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
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 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
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 B股投资
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
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2]7 号)
科技
管理
1 分
1 分
金融机构
代码及金
融机构标
识码申领
的合规性
是否按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
及变更
1.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 1次扣 0.1 分;
2.上级行对下级机构设立、撤销等情况监督指导不力的,
每发现 1次扣 0.1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
则》(汇综发[2011]131 号)
数据
质量
40分
综合
业务
2分
1 分
跨国公司
国内、国际
外汇资金
主账户数
据的准确
性、及时性
和完整性
1.是否按规定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信息;
2.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经常项目集中收
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国际收支申报;
3.是否按规定报送国内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
金划转数据。
1.未按规定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信息的每发
现 1次,扣 0.2 分;
2.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3.未按规定报送国内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资金划
转数据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
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
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
[2012]4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数据采集规范(1.0 版)>的通知 (汇发[2014]18
号》)
10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1 分
跨国公司
人民币专
用存款账
户数据的
准确性、及
时性和完
整性
1.是否按规定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相关业务信息系
统;
2.是否按规定报送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
3.是否按规定报送与其它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
信息。
1.未按规定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
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2.未按规定报送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3.未按规定报送与其它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信息
的每发现 1次,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
号)第二十二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
据采集规范(1.0 版)的通知》(汇发[2014]18 号
文)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
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国际
收支
19分
13分
国际收支
统计间接
申报数据
的准确性、
及时性和
完整性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
息
(一)准确性(9分)
1.考核项目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
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交易编码、
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购
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件号
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
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
配,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
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
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2.计分标准:
(1)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的银行为 80 分,差错率为 0
的银行为 100 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 60 分,则得出以
下公式:
差错级差 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平均差错率-
最低差错率)
差错级差 2(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
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
-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 1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
-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 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9 (差错率为 0
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 3.6 分)
银行该项最终得分=9-银行该项扣分(具体解释见说明)
(2)在上述计分的基础上,对核查中发现单笔货物贸易
项下交易金额 3000 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交易金
额 1000 万美元(含)以上,且错误类型为交易编码错误
的(根据申报时折算率折算),每笔减 0.01 分;
(3)有下级局的各省(市)分局按照下级局各行国际收
支申报金额加权平均后计算本级各行最后得分;
(4)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定的全辖平均差错率分值;
(二)及时性(2分)
1.未按相关规定传输基础信息,导致年均逾期率大于 0
的,每高一个千分点增扣 0.01 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
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基础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基础信息笔数/考核期
内基础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
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 64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
122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
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通知》(汇综发[2010]50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
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和调整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
号)
11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2.申报信息笔数的年均逾期率大于 0的,每高一个千分
点增扣 0.01 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
算。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申报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申报信息笔数/考核期
内申报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
数。
基础/申报信息的逾期是指,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基础/申报信
息在外汇局系统的初始入库日期-申报单日期>规定天
数,目前分别为 2天和 7天。
(三)完整性(2分)
1.对银行错误删除申报单,每错误删除一笔申报单,扣
0.001 分。
2.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报送或超出国际收支统计间
接申报范围的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每笔扣 0.01 分;
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未按规定备份的,一次扣
0.3 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
力除外),一次扣 1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四)其他
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的错
误,不扣分。
说明: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计分公式内涵:该公式运用函数
分布进行计算,设定一个平均值(80 分),一个最高值
(100 分),一个最低值(60 分)。差错级差含义为 20
分值中每单位差错率所分配到的分值。银行得分为平均
值加该行偏离值(即该银行在 20 分值中得到或减去的分
数),最后将银行得分转换为扣分来计算最终标准得分。
平均差错率(%)=辖内差错总笔数/辖内申报单总笔数×
100(由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汇总系统所得)
例 1:某行差错率 0.4%,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
0.5%,辖内最低差错率 0.1%,
差错级差 1=20/(0.5-0.1)=50 该行得分=
80+(0.5-0.4) ×50=85 该行扣分=(100-85)
/100×9=1.35 该行最终得分=9-1.35=7.65
例 2:某行差错率 0.7%,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
0.5%,辖内最高差错率 0.9%,
差错级差 2=20/(0.9-0.5)=50 该行得分=
80+(0.5-0.7) ×50=70 该行扣分=(100-70)
/100×9=2.7 该行最终得分=9-2.7=6.3
12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6 分
银行结售
汇统计数
据的准确
性、及时性
和完整性
1.结售汇统计是否存在报表漏报情况:
(1)新准入机构漏报;
(2)子项漏报,如漏报代客资本金结售汇、自身结售汇
等;
(3)结售汇报表数据与银行会计报表统计数据不符等。
2.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文件
中规定为总局对各分局报送数据的时间要求,各分局在
此基础上可对本辖区银行的数据报送制定细则)。
3.结售汇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主要包括:币种、金额、
交易主体以及统计项目分类等。
4.向外汇局报送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掉期(含货币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业务数据是
否及时、准确。
1.结售汇统计报表中没有依据项目设置正确进行数据归
类的, 每发现一次扣 0.05 分;
2.对事后核查中发现的结售汇统计错、漏报,每次扣 0.05
—0.1 分;
3.未按规定时间将完整的结售汇数据通过网络传送至外
汇局的,每迟半天扣 0.1 分;
4.对外汇局特别要求进行查询情况未进行反馈的,每次
扣 0.5 分,未及时反馈的,每迟半天扣 0.05 分,反馈不
准确的,每次扣 0.2 分;
5.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含货币
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项下发生迟报、错报、漏
报数据的,每发现 1次扣 0.1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
度>的通知》(汇发[2006]4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
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10]99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
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
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
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 号)
经常
项目
6 分
1 分
支付机构
跨境外汇
支付试点
业务统计
数据的准
确性、及时
性和完整
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结售汇信息、外汇账户
信息是否存在漏报、错报(包括币种、交易金额、交易
主体及统计分类等)、迟报情况
每发现 1笔违规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
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 号)
2 分
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
核查信息
申报的准
确性、及时
性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支与境内收付款(包括人民
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货物贸易收支核查
专用信息申报。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 0.05 分;瞒报一次扣 0.2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各分局可根据辖内银行贸易收支业务笔数情况酌情调整
权重。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
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
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2 分
银行录入、
报送个人
外汇管理
数据的准
确性、及时
性
1.是否按规定将经常、资本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逐笔
录入系统;
2.录入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出现错误是否按规定及时、
准确进行修改、撤销、补录处理;
3.是否按规定报送个人异常可疑交易信息和分拆结售汇
“关注名单”;
4.是否按规定反馈个人异常可疑交易信息;
5.个人账户内现钞存取数据是否存在漏报、错报(包括
币种、交易金额、交易主体及统计分类等)、迟报情况。
1、2项每笔扣 0.04 分;迟报、错报、漏报第 3、4项,
每次扣 0.2 分;第 5项发现一笔扣 0.2 分,如因银行系
统原因造成较大的现钞存取数据错误,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
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
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
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
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
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
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1]4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
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
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
13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1 分
报送保险
外汇统计
报表的准
确性、及时
性
是否按规定报送各类保险业务报表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 0.2 分。本项总分扣完为
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
引》的通知(汇发[2015]6 号)
3.《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综发[2014]64 号)
资本
项目
11分
11分
银行报送
资本项目
数据的准
确性和及
时性
1.代客数据:银行代客报送登记、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
账户内结售汇、跨境收支、境内划转等信息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
2.自身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迟报、错报,每笔扣 0.1 分;漏报、瞒报,每笔扣 0.2
分。
2.各分局可根据辖内银行资本项目业务交易量、交易笔
数、自身资本项目业务量等情况酌情调整权重。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
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
通知》(汇发[2013]17 号)
科技
管理
2 分
2 分
报送账户
数据逻辑
关系的正
确性
1.是否缺少开户信息;
2.收支余是否不平衡;
3.关户余额不为 0。
全辖最高出错率的银行扣 1分,最低出错率的扣 0分;
其他错误率银行扣分=1*(错误率/最高错误率);
出错率=(缺少开户信息+收支余不平衡+关户余额不为
0 )/开户总数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
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
[2013]87 号)
内控制度及
其他 30 分
15分
内控制度
完备性与
实施情况
(一)内部控制责任明确
银行应就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组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1.高级管理层是否负责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方法,
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
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2.是否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外汇业务违规内控管理职能部
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
估;
3.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就银行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
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并监督整改;
4.具体业务部门是否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外
汇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并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且及时
落实整改。
(二)内部控制措施全面、合规、有效
银行应就各项外汇业务制定全面、系统、合规的管理制
度与业务流程,并定期评估:
1.是否充分识别和评估各项外汇业务经营中面临的违规
风险,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
以确保规范运作;
2.是否通过内控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
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3.是否合理确定与外汇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的职责及
权限,形成规范的职责说明,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
确相应的报告路线;
4.是否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
止性规定,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5.是否在开办新外汇业务、提供新外汇产品和服务时对
潜在的违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6.是否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及监管规定的发展变化对内控
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三)内部控制保障有力
1.内控制度完备,执行情况较好的,10≤最终评分≤15;
2.内控制度基本完备,执行情况一般,考核期内未出现
严重违规事件的,5≤最终评分<10;
3.内控制度不完备,考核期内出现较严重违规事件的,0
≤最终评分<5。
相关外汇管理法规
由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汇 总
综合、收
支 、 经
常 、 资
本 、 管
检、科技
部 门 意
见 后 统
一 进 行
评分。
14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1.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及时、准确记录
经营管理信息,确保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2.是否具有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高级管理层及时
了解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状况,确保相关部门和员工及时
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制度和信息;
3.是否加强对外汇业务岗位人员的外汇监管规定的培
训;
4.是否建立及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员工绩效考评体系,
是否充分体现外汇违规风险管理要求。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及时
1.银行是否对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
施和运行结果开展自评估,并向外汇局报送评估报告;
2.内控评价是否由独立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形成文字评价
报告;
3.实施的频率至少为年度,当外汇业务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组织开
展内控评价;
4.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反映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
生的可能性,并明确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五)内部控制监督到位
1.内审、内控和具体业务部门是否根据分工协调配合,
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外汇产品、各个外汇业务流程
的监督检查体系;
2.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息反馈是否流畅;
3.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
报告路线及时报告;
4.是否具有内部控制外汇业务违规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
到位。
5 分
配合外汇
局日常监
管工作情
况
1.是否就完善外汇监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
2.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是否及时上报;
3.外汇局专项检查有自查要求的,银行是否能够认真开
展自查;
4.能否积极配合外汇局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1.执行情况优秀的,3.5≤最终评分≤5;
2.执行情况一般的,1.5≤最终评分<3.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1.5。
5 分
现场检查
及核查配
合情况
银行是否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现场核查工作,包括提供
工作场所及所需数据或材料、允许业务系统接入等。
1.执行情况优秀的,3.5≤最终评分≤5;
2.执行情况一般的,1.5≤最终评分<3.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1.5。
5 分
违规问题
整改情况
1.年度整改报告是否及时上报;
2.针对违规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及时,执行是否到
位;
3.是否积极沟通后续整改情况;
4.整改是否有效,是否屡犯同类错误
1.执行情况优秀的,3.5≤最终评分≤5;
2.执行情况一般的,1.5≤最终评分<3.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1.5。
15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风险性考核指标
风险
性考
核指
标10
分
国际
收支
5分
2 分
外汇贷存
比
1.考核期间,是否将外汇贷存比控制在规定比例以内。
2.跨境资金流动区分流入、流出和基本平衡三种情境,
由外汇局在考核期末判定属于何种情境。
3.若考核期间呈现流入压力,该指标为 2分; 若考核期
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该指标不考核,其分值转给
“结售汇及头寸变动率”指标;若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
衡,各银行此项指标均为满分。
当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入压力时,外汇贷存比低于
规定比例的不扣分;高于规定比例的,每超过 1个百分
点扣 0.1 分,不足 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扣分最高不超过 2分。
本指标最高得分为 2分,最低得分为 0分。外汇贷存比=
外汇贷款/(外汇存款+结售汇综合头寸)。其中:1.政
策性银行不考核此项指标,取全国性商业银行此项考核
的平均分。2.外资银行规定比例为 110%,其余银行规定
比例为 85%。3.外汇贷款、外汇存款取人民银行《中国金
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月报》中季末余额的平均值;外汇
贷款不含境外筹资转贷款。4.结售汇综合头寸取权责发
生制计算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日平均值。
风险性
考核指
标以法
人为单
位进行
考核,不
作为对
银行分
支机构
的考核
内容。未
开办相
应业务
的,该考
核项目
的得分
取全国
其他开
办此项
业务的
银行在
该项目
上的平
均分。
3 分
结售汇及
头寸变动
率
1.考核期间“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的变动率数值
是否大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2.跨境资金流动区分流入、流出和基本平衡三种情境,
由外汇局在考核期末判定属于何种情境。
3.若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入压力,该指标为 3分;
若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该指标为 5分;若
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平衡,各银行此项指标均为满分。
1.当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入压力时,“即远期结售
汇与综合头寸”变动率数值小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不扣
分,每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1个百分点扣 0.05 分,扣完为
止,不足 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2.当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时,“即远期结售
汇与综合头寸”变动率数值大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不扣
分,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1个百分点扣 0.05 分,扣完为
止,不足 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3.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变动率=(考核期即远期结售
汇与综合头寸-上一考核期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
上一考核期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的绝对值。
4.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银行结售汇差额+银行未到
期远期结售汇差额变动额-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额。
其中,(1)结售汇差额=结汇-售汇;(2)银行结汇、
售汇数据包含银行自身和代客项下,来源于银行结售汇
月报;(3)银行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差额变动额=考核期
末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差额-考核期初未到期远期结售汇
差额;(4)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额=考核期末结售
汇综合头寸余额-考核期初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数据来
源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资本
项目
5 分
2 分
对外担保
履约率
银行提供对外担保的履约率是否控制在合理标准之内。 履约率在 0-3‰(含)之间不扣分;履约率在 3‰以上的,
每增加 1个千分点(四舍五入到 1‰),扣 1分,直至扣
完为止。
对外担保履约率=当年对外担保履约额/当年末对外担保
余额*100%
3 分
贸易融资
风险度
1.考核期内是否将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
控制在同类银行全国平均水平之内。
2.跨境资金流动区分流入、流出和基本平衡三种情境,
由外汇局在年终考核时判定属于何种情境。
3.若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或基本平衡时,各
银行此项指标均为满分。
90 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在同类银行全国平
均值以内的不扣分,超过平均值的,每超过 1个百分点
扣 0.1 分,不足 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90 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90 天以下(含)
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额/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
额。
其中:1、银行按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类。2、各类银
行的平均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计算并公布。
16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总行
单独
考核
指标
25分
国际
收支
9.5
分
1.5
分
结售汇综
合头寸管
理的合规
性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
寸报表(每个工作日 10:00 时之前报送上日银行结售汇
综合头寸);
2.是否将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通过核
对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综合头寸限额批件和《银行结售汇
综合头寸日报表》实现);
1.未经外汇局许可超过限额,于下一个工作日平盘的不
扣分;连续 2天超限额的,扣 0.5 分;连续 3天超限额
的,扣 1分;连续 4天以上的扣 1.5 分;
2.银行超过限额没有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 1次扣 1
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 1天扣 0.5 分,迟报 1次扣
0.1 分,每发现错误 1次扣 0.2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
报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
据经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2014]第 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
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 号)
1 分
办理自身
结售汇等
业务的合
规性
1.办理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
备案,是否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
统计报表;
2.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
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3.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
设置,并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
1.未向外汇局备案或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办理贵金属汇
率敞口平盘的,每发现 1次扣 1分;
2.漏报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的,每发现 1次扣
0.5 分,迟报 1天扣 0.1 分;
3.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的,
每发现 1次扣 1分;
4.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的,每
发现 1次扣 1分;
5.未按规定报送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的,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2014]第 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
知》(汇发[2010]53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 号)
7 分
金融机构
直接申报
统计数据
的准确性、
及时性和
完整性
1.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
及损益申报表;
2.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
债统计报表;
3.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
4.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
统计数据。
1.申报表格中数据每发现一处错误扣 0.2 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反馈申报数据(以外汇局收到
日期为准),每迟一个工作日扣 0.2 分(因不可抗力原
因无法按时报送的,可酌情考虑)。
3.报送的申报表统计内容不全或申报表数量不全,每缺
一项内容扣 0.2 分,每缺一张表格扣 0.6 分。
4.未按规定备份数据的,一次扣 0.2 分;未按规定备份
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
0.6 分。
5.对于积极配合外汇局工作、提出系统升级合理化建议、
总结核查规则等的机构,酌情加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注: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
的错误,不扣分。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 64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
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
业务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4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
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汇
综发[2012]145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补充
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综发
[2012]3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
据采集规范(1.0 版)>的通知》(汇发[2014]18
号)
17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资本
项目
4.5
分
2 分
短期外债
指标执行
情况
银行是否将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在外汇局核
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内。
按两个指标考核:
1.每月执行情况:每月末银行短期外债超标一次扣 0.1
分。现场检查中如发现超指标情况,视同当月末超指标
扣分。
2.全年执行情况:月均短债余额是否超标,按超标率扣
分。超标率在 0-10%(含)之间的扣 0.3 分,超标率在
10-20%(含)之间的扣 0.6 分,超标率在 20-50%(含)
之间的扣 0.8 分,超标率在 50%以上的扣 1分。超标率在
50%以上,银行不主动说明原因且过后不及时调低短债余
额的扣 1.5 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月均短债余额=Σ每月末短债余额/12]
[超标率=(月均短债余额-短债指标)/短债指标*100%]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汇政
发字[1997]第 6 号)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 28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 号)
4.每年下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
0.5
分
数据接口
准确性
银行报送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账户内结售汇、银行自
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时在数据接口处产生的差错率。
按月数据接口差错率超过 1%的,每次扣 0.2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
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1〕49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
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
通知》(汇发[2013]17 号)
0.5
分
QFII 境内
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 QFII 办理账户开立,并
及时报备开户情况;
2.是否存在为 QFII 办理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超
过投资额度汇入期汇入本金、在锁定期内汇出本金的情
况;
3.是否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法规规定的各项报表;
4.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是否履行监督 QFII 投资运作的职责,发现其投资指令
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备;
6.是否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
0.1 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 0.05 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
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 0.1 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
每笔扣 0.1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2006]第 36 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 1 号,根据国
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第 2 号修订)
0.5
分
RQFII 境内
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 RQFII 机构报备开户情
况;
2.是否存在为 RQFII 办理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汇
入本金、超过投资额度汇入期汇入本金、在锁定期内汇
出本金的情况;
3.是否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法规规定的各项报表;
4.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是否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
0.1 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 0.05 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
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 0.1 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
每笔扣 0.1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中国证监会、人行、外汇局第 90 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3]9 号)
0.5
分
QDII 境内
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QDII办理账户开立和使
用;
2.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并报备相关情况;
3.是否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及报告重大事项;
4.是否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
0.1 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 0.05 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
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 0.1 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
每笔扣 0.1 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第 1 号)
0.5
分
银行代客
境外理财
(QDII)业
务
1.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资金净汇出(含
人民币和外汇)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准的投资额度。
2.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
超过投资额度的,按照超额率*0.1 进行扣分,未及时报
告每笔扣 0.05 分,扣完为止。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第 1 号)
18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科技
管理
1 分
1 分
银行接口
程序开发
的合规性
1.银行接口程序开发是否满足接口程序验收要求;
2.日常报送数据接口文件是否规范;
3.接口开发、验收和联调工作是否及时;
4.数据接口程序错误修改是否及时。
1.银行接口程序开发不满足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
2.日常报送数据接口文件不规范,每发现 1次扣 0.3 分;
3.接口开发、验收和联调工作不及时,每发现 1次 0.3
分;
4.数据接口程序错误修改不及时,每发现 1次扣 0.5 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数据采集规范(1.0
版)》(汇发[2014]18 号)
内控
管理
及其
他10
分
6 分
内控制度
完备性与
实施情况
(一)内部控制责任明确
银行应就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组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1.董事会是否负责保证建立有效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
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在现有外汇管理规定框架内审慎经
营;
2.监事会是否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外汇业
务违规内部控制职责;
3.高级管理层是否负责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方法,
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
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4.是否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外汇业务违规内控管理职能部
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
估;
5.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就银行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
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并监督整改;
6.具体业务部门是否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外
汇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并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且及时
落实整改。
(二)内部控制措施全面、合规、有效
银行应就各项外汇业务制定全面、系统、合规的管理制
度与业务流程,并定期评估:
1.是否充分识别和评估各项外汇业务经营中面临的违规
风险,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
以确保规范运作;
2.是否通过内控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
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3.是否合理确定与外汇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的职责及
权限,形成规范的职责说明,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
确相应的报告路线;
4.是否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
止性规定,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5.是否在开办新外汇业务、提供新外汇产品和服务时对
潜在的违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6.是否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及监管规定的发展变化对内控
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三)内部控制保障有力
1.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及时、准确记录
经营管理信息,确保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2.是否具有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高级管理层及时
了解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状况,确保相关部门和员工及时
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制度和信息;
1.内控制度完备,执行情况较好的,4≤最终评分≤6;
2.内控制度基本完备,执行情况一般,考核期内未出现
严重违规事件的,2≤最终评分<4;
3.内控制度不完备,考核期内出现较严重违规事件的,0
≤最终评分<2。
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及要求
由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汇 总
各 部 门
意 见 后
统 一 进
行评分。
19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3.是否加强对外汇业务岗位人员的外汇监管规定的培训;
4.是否建立及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员工绩效考评体系,
是否充分体现外汇违规风险管理要求。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及时
1.银行是否对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
施和运行结果开展自评估,并向外汇局报送评估报告;
2.内控评价是否由独立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形成文字评价
报告;
3.实施的频率至少为年度,当外汇业务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组织开
展内控评价;
4.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反映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
生的可能性,并明确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五)内部控制监督到位
1.内审、内控和具体业务部门是否根据分工协调配合,
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外汇产品、各个外汇业务流程
的监督检查体系;
2.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息反馈是否流畅;
3.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
报告路线及时报告;
4.是否具有内部控制外汇业务违规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
到位。
2 分
配合外汇
局日常监
管工作情
况
1.是否就完善外汇监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
2.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是否及时上报;
3.外汇局专项检查有自查要求的,银行是否能够认真开
展自查;
4.能否积极配合外汇局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1.执行情况优秀的,1.5≤最终评分≤2;
2.执行情况一般的,0.5≤最终评分<1.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0.5。
1 分
现场检查
及核查配
合情况
银行是否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现场核查工作,包括提供
工作场所及所需数据或材料、允许业务系统接入
1.执行情况优秀的,0.8≤最终评分≤1;
2.执行情况一般的,0.4≤最终评分<0.8;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0.4。
1 分
违规问题
整改情况
1.年度整改报告是否及时上报;
2.针对违规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及时,执行是否到
位;
3.是否积极沟通后续整改情况;
4.整改是否有效,是否屡犯同类错误
1.执行情况优秀的,0.8≤最终评分≤1;
2.执行情况一般的,0.4≤最终评分<0.8;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0.4。
20
附表 2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类别
1.业务合
规(汇总)
1.1 结售
汇等业务
办理的合
规性
1.2 结售
汇综合
头寸管
理的合
规性
……
2.数据质
量(汇总)
2.1 国际收支
统计间接申报
数据的准确
性、及时性和
完整性
……
3.内控
制度及
其他(汇
总)
4.风险性
考核指标
得分(汇
总)
5.合计
考核评
级
附加项目
(汇总)
银行 1
银行 2
银行 3
银行 4
银行 5
银行
……
经办: 电话: 复核: 电话:
注:1、本表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考核工作小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组提交辖内银行考核评估报告时的附件。表中各项目得分为同一
家银行在辖区内所有分支结构单项考核指标的汇总成绩。其中: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不含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应按照考核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要求,
根据各银行的业务量进行调整。1.2.3.4 为按照考核内容分类汇总项目,如分类汇总项目中含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应按照考核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相关公式
进行计算;5.为前四个项目的成绩加总。
2、类别是指银行属于:1、政策性银行,2、全国性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其他。其中,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
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江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渤海银行。外资银行是指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其他包含但不限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填表时直接填类别编号即可。
21
附表 3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辖区内银行数
量
各银
行考
核平
均得
分
得分
最高
的银
行名
称
分数
得分最
低的银
行名称
分数
被评
为A类
的银
行数
量
占比
被评
为 B+
类的
银行
数量
占比
被评
为B类
的银
行数
量
占比
被评
为 B-
类的
银行
数量
占比
被评
为C类
的银
行数
量
占比
总行
数量
(含
外国
银行
分行
主报
告
行)
一级
分行
数量
银行汇总
其中:政
策性银行
全国性商
业银行
外资银行
其他
经办: 电话: 复核: 电话:
注:本表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考核工作小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考核工作小组提交辖内银行考核评估报告时的附件。
2015-06-23/xizang/2015/062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