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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诚信文化,促进辖区外汇市场健康发展,6月14日,巢湖中心支局联合自律机制巢湖工作组在巢湖耳街广场开展了“诚信兴商”集中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紧扣“倡导诚信兴商理念 护航健康外汇市场”活动主题,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页及现场答疑等方式进行外汇知识宣传。一是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向社会公众发放“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五分钟了解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等宣传折页,引导外汇市场主体诚信合法用汇,提升社会公众外汇知识的了解程度。二是就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出国留学、海外就医及贸易便利化新政等外汇领域热点问题进行答疑。三是结合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宣讲,通过介绍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和危害,提高公众识别违法违规行为能力和依法合规用汇意识。 地方媒体《巢湖晨刊》对此次宣传活动现场进行了报道,拓宽了外汇知识宣传覆盖面,增强了社会公众诚实守信意识。 2022-06-23/anhui/2022/0623/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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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安徽省分局高度重视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推动试点政策落地见效。6月17日,安徽省分局为某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完成了280万美元外债登记,实现了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的全省首笔落地。 下一步,安徽省分局将持续引导全辖外汇局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抓好试点政策落实,支持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发挥好外汇助企纾困、稳经济的积极作用。 2022-06-23/anhui/2022/0623/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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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22-06-20/anhui/2022/0620/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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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06-22/shanxi/2022/0622/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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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黑龙江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黑龙江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黑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451-82271243。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4号。邮政编码:150036。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黑龙江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黑龙江省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黑龙江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黑龙江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黑龙江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黑龙江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邮寄至黑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黑龙江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黑龙江省分局更正。黑龙江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黑龙江省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2-06-23/heilongjiang/2022/0623/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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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以来,各地相关部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协作优势,依托大数据共享应用,密切配合、持续发力,以“零容忍”态度开展联合打击,成功破获了一批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严肃惩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现将5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广西查处一起走私、非法出售发票、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根据南宁海关缉私局移送线索,广西公安经侦和海关缉私部门联合税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成功破获一起走私、非法出售发票、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走私团伙通过低报价格等方式报关进口牟利,同时与倒卖海关缴款书团伙相互勾结,利用富余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用变票等造假方式抵扣、骗取税款。该案涉及多个犯罪团伙,涉案总值155亿元。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团伙下游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525万元的违法事实,正对其他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 二、广东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广州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海关等部门依法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控制多家企业,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7亿元,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该团伙控制的企业利用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2.23万元的违法事实,正对其他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 三、大连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大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根据分析线索,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大连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跨区域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通过控制多家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8亿元,为下游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该团伙下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11.57万元的违法事实,正对其他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 四、辽宁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辽宁省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分析线索,指导抚顺市税务稽查部门联合抚顺公安税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团伙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团伙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抵扣进项税额,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价税合计4.29亿元,并勾结中介机构,利用多家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27亿元,为下游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税务稽查部门正对该团伙下游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297.48万元的违法事实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 五、宁夏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分析线索,指导银川市税务稽查局联合银川市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跨区域团伙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团伙控制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该团伙下游某砂业公司通过虚假支付货款、运费等手段,接受上游虚开团伙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5份,骗取留抵退税94万元,偷税431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下一步,六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6月16日召开的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严惩不贷,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2022-06-22/shanxi/2022/0622/1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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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银行结汇13748亿元人民币,售汇1365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7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704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3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0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结汇2050亿美元,售汇203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5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10950亿美元,累计售汇101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93亿美元。 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348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296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518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610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059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51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92亿美元,对外付款491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7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81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95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6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6-22/shanxi/2022/0622/1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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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13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0月,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83.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黑龙江籍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31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6笔,金额合计4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云南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35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天津籍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77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8.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山东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8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天津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0笔,金额合计27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9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山东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5笔,金额合计170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6-22/shanxi/2022/0622/1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