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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15-02-28/chongqing/2015/0228/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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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 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对于仍然存续的账户,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完成在账户开关户数据中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的工作。 二、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逐笔申报数据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仍由托管人报送。 三、托管人应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电子版已发送至托管人日常联络邮箱),补充填写合格机构投资者获得额度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的逐笔跨境收支、账户内结售汇等历史交易数据信息,于2016年1月14日前报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加盖托管人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zb-sc@safe.gov.cn。请将QFII、RQFII和QDII信息填列为不同的表格并明确说明。 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7日前将相应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包括业务编号/产品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托管人。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8日起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上办事登录,选择资本项目业务-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输入外汇局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查询)。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加盖托管人公章)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出数据修改需求,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工作。 四、托管人应确保逐笔申报数据准确关联。托管人可于申报完成2日后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相关控制信息表和滞留数据,如果存在因申报不准确导致数据未能成功关联或滞留,托管人应及时修改相关申报数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数据关联性核对工作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汇出投资本金和资本利得时,应拆分成两笔并按照附件1的指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免汇出资本利得占用汇出本金额度。 六、2016年1月至6月为数据并行报送期。对于自2016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托管人无需再报送汇发[2014]18号文件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6.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6.8.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和“6.8.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等三个部分所涉及的报表数据。其他部分数据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托管人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47(业务)、010-68402164(技术)。传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2.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3.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4.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附件1: 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附件2: 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附件3: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附件4: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2015-12-11/chongqing/2015/1211/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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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应留存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 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和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以及数据报送规范(见附件),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数据,或报告信息或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8。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2016-05-27/chongqing/2016/0527/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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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16-02-04/chongqing/2016/0204/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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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分局关于深化县域外汇服务提升行动部署,巴中市分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把县域外汇服务作为外汇履职的重要抓手,确保县域外汇服务力度不减、标准不变、质效更优。 坚持统筹谋划,擦亮外汇党建品牌“底色”。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按照省分局外汇党建品牌建设总体部署,巴中市分局结合辖内县域外汇服务实际,聚力打造“畅巴山·汇企先锋”外汇支部党建品牌,坚持把县域外汇服务作为党建品牌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持续擦亮外汇党建品牌政治“底色”。二是强化统筹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制定《巴中市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建设方案》,聚焦服务场所“优”、外汇人员“专”、服务水平“高”、宣传成效“好”四个维度,细化制定11个具体验收指标,探索构建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建设标准的“四梁八柱”,为保障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建设水平和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延伸“服务触角”,提升县域便利化“成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服务可能出现的“空白”与“弱化”问题,创新构建“直联点+联系行”主阵地和“指导员+联络员”互动机制,选派外汇党支部党员骨干担任县域外汇服务指导员,督导银行机构设立6个县域直联点并配备专职联络员,实现县域外汇服务全覆盖。同时,推进外汇服务便利化,针对境外人员和游客需求,编印《巴中市本外币现钞兑换服务指南》,在通江县世界地质公园诺水河景区、巴州区天马山国家森林公园设立外币代兑点2家,兴和阳光5A级酒店设立外币代兑点1家,2季度,开展暗访督查,纪委书记和外汇党支部书记带队暗访外币代兑点建设与服务情况1次,建立暗访督查问题清单,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拓展服务内涵,增添外汇为民“亮色”。巴中市分局不断拓展县域外汇服务内涵,持续深化“重点涉外经营主体联系行”服务机制。一是坚持把学习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下基层、问企业、优作风”专项活动,到涉外企业生产一线、问需问计于企,宣讲外汇政策及便利化服务举措,精准掌握涉外企业“活情况”。共计走访调研17家涉外企业,收集企业外汇需求22条,建立涉外企业问题需求及联系行台账,督促银行“一对一”对接限期完成。二是坚持把外汇帮扶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人员深入涉外企业了解特色农产品销售情况,积极宣传当前外汇帮扶政策措施,摸清企业核心诉求,为企业量身定制特色农产品“走出去”帮扶举措,目前,已累计帮扶7家企业入驻电商(跨境)平台,推动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人民币85.75万元。三是坚持把落实外汇优惠政策工作结合起来。二季度,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县域涉外企业开展的汇率避险、“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涉外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奖补政策实质性落地,解决了以往年度奖补资金因渠道不畅而“悬空”的问题,实现了政策红利的精准直达。 2025-07-18/sichuan/2025/0718/2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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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9-01/chongqing/2020/0901/1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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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雅安市分局赴宝兴县开展“外汇服务进基层”专项工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宝兴灵关支行“县域外汇服务直联点”揭牌,并实地走访两家重点石材企业,切实推动宝兴县外汇服务网络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成功构建汇银企常态化沟通机制。 夯实服务基础,构建标准化外汇服务体系。市分局指导农行宝兴灵关支行落实“外汇为民”服务要求,打造“硬件+软件”双提升的基层服务标杆。一是服务场景规范化。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设置“县域外汇服务直联点”与“货币兑换”标识,配套摆放《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指南》《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等标准化手册,实现业务流程、政策要点可视化指引。二是队伍能力专业化。指导银行开展多轮次实战化培训,重点提升柜面人员政策解读、业务操作和风险识别能力,打造专业化基层外汇服务团队。 精准对接需求,破解企业涉外经营痛点。揭牌仪式后,市分局联合农行外汇服务团队深入宝兴县两家重点石材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了解企业石材开采、加工全流程,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针对企业反映的外汇结算周期长、汇率波动风险等问题,市分局现场解读便利化系列政策,并要求农行结合企业实际,为其定制“配套”汇率风险管理方案。 下一步,雅安市分局将持续跟踪直联点运行情况,推动更多外汇便利化政策向县域延伸,助力县域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7-17/sichuan/2025/0717/2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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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5-07-14/hubei/2023/0403/2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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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作为千亿级全国汽车工业重镇,正通过新能源整车规模化生产、智能网联技术场景化落地等举措,加速汽车产业国际化布局。外汇局襄阳市分局立足职能定位,在跨境结算、融资支持、汇率避险等重点领域加强服务,有效支持本地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畅通汇路,跑出跨境结算加速度 “没想到被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后,出口收汇不到1天就办完了。”湖北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位财务经理说道。 外汇局襄阳市分局着力优化跨境结算通道,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推动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通过简化单证审核、开通“绿色通道”,助力企业出口收汇周期平均缩短50%。2025年上半年襄阳综保区东风系整车出口5990台,货值突破6.67亿元,创下新高。 同时,指导商业银行根据在襄合资车厂外籍专家们的实际需求,提升薪酬购付汇、外币使用和境内银行卡开立等常用业务的办理便捷度,优化支付体验。两项举措协同发力,切实为襄阳汽车产业链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支持。 多措并举,打好融资支持组合拳 “外贸企业只需在系统中提交资料,就能申请我行的跨境信保贷,审批只需1-3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建设银行襄阳分行的一位客户经理介绍说。 外汇局襄阳市分局探索实施多种融资服务措施,帮助汽车企业解决资金难题。指导商业银行推行外债登记“线上办理+邮寄服务”,提高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效率,2025年上半年已助力相关汽车企业引入境外资金4000万元。推动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获批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第二家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资质,帮助企业实现境内外资金的集约化使用、降低跨境资金管理成本。对于实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组织商业银行构建“数据增信+线上快贷”模式,让企业凭贸易数据即可“一键申请、快速获贷”。2025年上半年该模式已为襄阳宇清传动科技等汽车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2000万元。 量身定制,加固汇率避险安全锁 “外汇套期保值就像企业给汇率波动‘买保险’——如果出口企业担心美元贬值,可提前和银行签订协议锁定未来结汇汇率,无论市场汇率如何涨跌,企业都能按约定汇率兑换外汇,避免损失利润”,外汇局襄阳市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外汇局襄阳市分局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企业使用汇率避险工具。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指导商业银行依托“结售汇数据共享”功能为锦润汽车科技(襄阳)有限公司等企业定制远期锁汇方案,2025年累计节约财务成本超100万元。 同时,聚焦中小微企业“轻资产、避险难”痛点,推动“银行+政策性担保”协同模式,通过专项担保服务和降低费用的方式,有效降低了企业使用套保工具的门槛,提升了企业避险的意愿。2025年上半年,全市新增3家首次开展汇率避险业务的企业,中小微企业套保率也比去年同期增长约40%。这些举措切实服务了本地汽车产业链,增强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7-03) 2025-07-18/hubei/2025/0707/2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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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行潘功胜行长在2025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优化央行县域金融服务,保持央行县域金融服务稳定性和连续性”的指示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率先打破外汇服务资源集中于市级区域的格局,年初以来组织开展了助力县域外汇业务发展系列活动,将政策咨询、业务辅导、需求响应等专业化外汇服务和监管理念延伸至县域基层营业网点,携手银行共商共建县域外汇业务发展新格局。 聚焦“政策获取难”,创新服务模式。抚顺市分局结合前期对县域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办理开展的调研情况,按季度组织业务人员就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携带证电子化等政策内容对县域银行机构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和现场辅导,实现外汇政策精准答疑。同时强化码上“汇”—抚顺电子便民手册推广应用,组织县域基层网点张贴码上“汇”宣传海报,并利用社交媒体转发宣传,及时回应用汇主体需求,让县域居民足不出户即可知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实现便利化政策的直达快享。 聚焦“业务办理难”,开展业务培训。2025年6月抚顺市分局指导抚顺市银行外汇业务自律机制开展了针对县域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政策、风险合规、申报要求、易错问题等内容的外汇业务培训。本次培训是抚顺辖区银行外汇自律机制自成立以来首次单独针对县域开展的培训,涵盖了辖内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5家银行机构、23个基层网点的125名外汇从业人员,实现了县域外汇业务办理机构、网点、人员的全覆盖。 聚焦“沟通反馈难”,建立工作机制。抚顺市分局组织召开了抚顺市县域外汇业务发展座谈会,与各银行机构就当前县域外汇业务发展现状、主要困境及发展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建立抚顺市银行外汇业务自律机制县域外汇定期例会制度,提高信息传递效率,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通过建立县域服务外汇工作动态制度,定期通报县域银行机构工作情况,分享工作经验,利用找差距、补短板的方式,提升县域外汇管理服务质效。同时要求自律机制组织将提升县域外汇业务工作质效在内控制度中进行明确,进一步保障县域金融服务的稳定性。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将继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强化政治担当,以社会公众的难点、痛点、堵点作为外汇服务的切入点,持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延伸服务半径,助推抚顺辖内县域外汇服务均等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 2025-07-18/liaoning/2025/0718/2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