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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在宜落地实施和扩容提质,提升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近日,宜宾市分局联合中国银行宜宾分行共同组织开展了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宣讲会,邀请全市20余家重点涉外企业代表参会。 会上,宜宾市分局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辅导,介绍了外汇局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多项关于汇率避险、跨境投融资补贴政策,鼓励广大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促进业务发展。中国银行宜宾分行从实务出发,围绕汇率避险工具,重点介绍各类汇率避险产品的功能、应用场景及操作要点,增强企业风险中性意识,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与会企业表示受益匪浅,通过本次培训,他们对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汇率风险管理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将结合公司实际,尝试选择适合的汇率避险产品对冲市场风险。下一步,宜宾市分局将继续秉承“金融惠民”服务理念,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出发,协同辖内外汇银行,为企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更便捷、更实惠的金融服务,助力政策红利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为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动力。 2024-11-06/sichuan/2024/1106/2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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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切实提升辖区汇率风险管理综合效能,内江市分局组织10户涉外国资企业召开了汇银企汇率避险工作推动会,坚持“三个”导向聚合力,共同推动辖区汇率避险工作破壁垒开新局。 会上,市分局通报了辖区涉外国资企业进口规模、购付汇总量、汇率避险业务规模。指出了目前国资进口企业汇率避险积极性不高、主动避险意识不强、集团高管普遍对汇率避险重视度不高等问题。参会银企分别围绕优化外汇服务和提升汇率避险中性管理意识等方面,深刻剖析工作中短板和差距,“对症下药”提出整改举措和目标。同时各行针对不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痛点、难点,“一企一策”提供汇率避险综合服务方案,有效解决“急难愁盼”问题4个,助力涉外国资企业聚焦主业锁订单、锁利润、锁风险。 下一步,市分局将进一步全面落实省分局对提升国资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水平的工作部署,自觉担主责、挑重担、优服务,加强内外协同,多举措助推国资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共同服务好地方经济建设大局。 2024-11-08/sichuan/2024/1108/2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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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3/qingdao/2026/0323/2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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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优化外籍人士来川用汇便利化服务环境,着力提升辖内县域外汇服务水平,外汇局阿坝州分局积极作为,推动全州外汇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一是打好配合聚合力。按照“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工作思路,落实好提升用汇便利化各项工作要求。分阶段完成对文旅部门下发的重点保障景区、重点场景以及重点商圈外币兑换服务保障情况的跟进反馈,截至目前已摸清州内4个5A级旅游景区、3个省级旅游度假区以及10家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的外币兑换点位分布情况,完成对阿坝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意见反馈,为共同做好外籍人士来阿坝旅游多元化用汇服务工作打好“金融+文旅”提前量。 二是加强调研摸实情。深入九寨沟、黄龙等5A级重点景区以及九黄机场、红原机场等重点场景开展实地调研。一方 面,核实确定重点酒店名单,并走访了解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开展外币代兑业务意愿;另一方面,对九寨沟景区周边两家已开办外币兑换服务银行网点进行暗访,详细了解网点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外币现钞配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指南》以及自动取款机(ATM)受理外卡取现等情况,并通过座谈会形式通报各银行外币兑换服务摸底情况,指导银行在醒目位置统一兑换标识、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三是聚焦短板优服务。对于外币兑换点分布不平衡、数量少以及兑回外币不便利等不足,阿坝分局组织4家外汇指定银行召开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农行在黄龙景区川主寺区域加大外币兑换网点建设,确保重点景区、酒店以及商圈至少具备一家外币兑换银行服务网点,指导其他银行基于实际增设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机具配备,鼓励现有开办外币兑换服务的银行网点丰富可兑换外币币种,适量增加外币现钞备付,丰富办理渠道,加强外币兑换人员配备,兜牢外币兑换服务保障。 下一步,阿坝州分局将强化工作部署谋划,对境外来州人员用汇便利化服务情况开展常态化回访和调研,继续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以及宣传引导,共同营造外籍友人来州“宾至如归”的用汇便利化服务环境。 2024-05-28/sichuan/2024/0524/2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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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新闻信息宣传质效,扎实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推广,更好服务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3月19日,外汇局莱芜分局组织召开了新闻信息宣传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业务推进会,辖区15家外汇相关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会议包括三项议程:一是通报2025年度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指出当前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2026年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相关工作,明确了银行在场景推广、业务办理等方面的重点方向。二是听取青岛银行、齐鲁银行汇报“港云仓”仓单融资应用场景推广情况、莱商银行汇报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背景核验应用场景推广情况,对银行提出的困难和问题现场进行回应,指导银行要结合自身客户资源,加大推广力度,争取早日实现零突破。三是通报2025年度新闻宣传工作成效,梳理当前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2026年宣传工作提出要求。要明确宣传重点,讲好“实在话”;要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吸引力”;要强化联动配合,做到“全覆盖”。 下一步,莱芜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分局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持续提升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质效,切实讲好外汇服务实体经济故事。同时,聚焦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持续加大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推动应用场景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以更高标准、更实作风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6-03-20/shandong/2026/0320/2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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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部署安排2026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履职质效,更好服务辖区实体经济发展。3月23日,外汇局莱芜分局组织召开2026年经常项目重点外汇业务推进会,辖区15家外汇相关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会议包括四项议程:一是通报2025年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情况,听取辖区5个试点银行汇报今年工作计划,2个拟试点银行汇报试点申请准备情况,部署2026年便利化试点的相关工作。二是强调“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切实防范风险。三是聚焦政策落地、诉求响应和精准帮扶,部署2026年“鲁贸汇企服务队”工作,要求以经营主体满意度、政策落地率、问题解决率为衡量标准,推动服务队建设走深走实。四是讲解2026年经常项目事中事后监测方法新变化及新要求,督促银行尽职审查,防范辖区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下一步,莱芜分局将紧紧围绕总局、省分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精准施策、强化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实做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促进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26-03-24/shandong/2026/0324/2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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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2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答:2月以来,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从交易规模看,2月,外汇市场交易量为2.6万亿美元,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2万亿美元,剔除春节假期影响后,日均环比分别增长2%和12%。从外汇供求看,2月,企业和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56亿美元,环比下降57%。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78亿美元,环比下降26%。2月,银行结售汇顺差428亿美元,环比下降46%。从3月以来的情况看,跨境资金流入和流出基本均衡,供求较为平衡。总的来看,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发展,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企业等主体结汇意愿稳中有降,购汇需求基本稳定,市场预期总体平稳。 2026-03-23/qingdao/2026/0323/2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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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外汇服务水平,增强事中事后监管质效,近期,巴中市分局加强与政府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签订部门《合作备忘录》,实现与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政策配合、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有力保障外汇履职提质增效。 一是坚持“三向”发力。横向发力强沟通,主动加强与巴中市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的沟通协调;向下发力摸情况,深入银行和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向内发力定措施,组织召开行长专题会讨论《合作备忘录》。二是践行“外汇为民”。市分局与市财政局持续深化“财金互动”机制,推动市政府进一步优化《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三是聚焦重点领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协同监测研判机制,建立线索联合处置机制,针对外汇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出口骗税、虚假贸易等线索,联合实施监管风险提示等措施。 2026-04-03/sichuan/2026/0403/3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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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25年12月末) 2026-03-27/qingdao/2026/0327/2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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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佳木斯市分局联合市财政局、商务局、海关、税务局和银行机构等部门,共同举办便利化政策培训会,150多名企业和银行代表参加培训,同江、抚远等3家口岸各部门通过视频形式参加。培训涵盖跨境投融资、个人外汇及汇率避险等相关内容,帮助银行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及相关业务流程,指导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2026-04-03/heilongjiang/2026/0331/28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