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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22/beijing/2024/0322/2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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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8笔,金额合计3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12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20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354.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阮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8月,阮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9笔,金额合计32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93.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上海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6月至10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金额合计231.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喻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喻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30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64笔,金额合计78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安徽籍许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许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218.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05.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4-03-25/xiamen/2024/0325/2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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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2/safe/2024/0322/24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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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4万亿美元)。 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1.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84万亿美元)。 2024-03-22/beijing/2024/0322/2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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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法国巴黎银行集团董事长乐明瀚(Jean Lemierre)。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法国巴黎银行在华投资展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03-24/safe/2024/0324/24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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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0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等,均属于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的内容。 2024-03-13/jilin/2024/0312/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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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加拿大博枫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马克•卡尼(Mark Carney)。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可持续发展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03-24/safe/2024/0324/24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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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心支局,沈阳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规范辖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制定了《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辖区各外汇指定银行。 附件: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4 年7月11日 附件1: 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2: 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附件 2014-11-17/liaoning/2014/1117/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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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心支局,沈阳地区各银行: 为促进我省个人对外贸易发展,推动个人贸易便利化,经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辽宁省分局决定在沈阳五爱市场、鞍山西柳市场及辽阳佟二堡市场试行个人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现将《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加强与试点市场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试点市场个体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体商户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手续证明上的营业场所明确为试点市场的免予提供),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各市中心支局应加强对试点政策的宣传与业务指导;各银行应完善内控制度,细化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个人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按时报送《个人贸易出口信息申报汇总表》。纸质报表加盖印章,电子台账报送至current@liaoning.safe。 三、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密切跟踪和及时反馈试点政策执行情况。 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内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辽宁省分局经常项目处反馈。 附件: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5 年1月29日 附件1: 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2015-04-28/liaoning/2015/0428/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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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各市分支局,省内各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贯彻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汇发〔2014〕323号)规定,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可实行比例自律管理。为更好贯彻落实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制定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外汇局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支持辖内有需求的外商投资企业用足用好该项外债政策,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切实促进企业投融资便利化。 二、省内各银行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债项下各项业务。 三、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刘萍 024-23440306 许勇 024-23440305 附件: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 操作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4 年12月2日 附件1: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 2015-04-28/liaoning/2015/0428/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