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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http://www.gov.cn/xinwen/2022-12/05/content_57302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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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8470亿元,同比增长5%。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190亿元,进口15102亿元,顺差4088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06亿元,进口2373亿元,逆差56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99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744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65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7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45亿美元,进口2451亿美元,顺差494亿美元。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521 494 贷方 20996 2945 借方 -17475 -2451 1.货物贸易差额 4088 573 贷方 19190 2692 借方 -15102 -2118 2.服务贸易差额 -567 -79 贷方 1806 253 借方 -2373 -333 2.1加工服务差额 76 11 贷方 80 11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45 6 借方 -31 -4 2.3运输差额 -266 -37 贷方 667 94 借方 -933 -131 2.4旅行差额 -539 -76 贷方 60 8 借方 -599 -84 2.5建设差额 29 4 贷方 64 9 借方 -36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5 -9 贷方 12 2 借方 -77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30 4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1 -24 贷方 45 6 借方 -216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2 13 贷方 282 40 借方 -190 -2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5 37 贷方 505 71 借方 -240 -3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3 0 贷方 9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12-02/shanghai/2022/1206/1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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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临港新片区高水平开放试点,了解当前新形势下市场主体新动向、新情况,谋划2023年上海外汇管理重点工作。11月28日下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刘兴亚同志组织召开2022年银行外汇业务座谈会。全市24家大型中外资银行分管外汇业务的副行长,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汇丰银行等8家重点银行就临港新片区高水平开放试点成效、问题建议,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走势,以及当前新形势下行业新变化、市场主体经营动向、资产负债摆布等趋势性变化作了交流发言。关于当前市场形势,银行普遍反映当前银行代客结售汇总体稳定,市场主体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普遍增强,未出现井喷式购汇潮,但结汇意愿趋弱,持汇观望者趋多;美元加息升值背景下近期银行外汇存贷款规模下降较快,提前偿还外汇贷款增多,企业资产负债摆布趋于选择外汇资产与人民币负债;资本市场南向流出压力较大。关于高水平开放试点,银行建议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能以集团方式普遍适用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扩大试点客户群;降低本外币一体化跨国公司资金池门槛;建立汇银信息交互渠道,便于银行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测等。关于问题建议,银行反映国企受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限制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规定,应用汇率避险工具较少。 刘兴亚副主任对银行汇报的市场信息及问题建议高度重视,表示会后将甄别研判,及时上报总局,并现场进行了政策辅导和答疑。他指出,在各家银行支持下,临港新片区高水平开放试点所有政策均已落地,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试点推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分局将加大工作力度,优化监管与服务,进一步推进试点,希望各家银行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试点的重大意义,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充分把握高水平开放政策带来的业务发展契机,全力开拓市场,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外汇金融服务,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地,有效支持临港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他也要求银行利用贴近市场的优势,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积极向外汇局反馈改进外汇管理工作与政策的建议,捕捉跨境资金流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数据与异常信息,共同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22-12-02/shanghai/2022/1206/1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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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监誓。2022年以来局党组新任命的干部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潘功胜局长强调,外汇局干部职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坚强领导,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努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于宪法,依法履职,勤勉工作,担当作为,坚持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外汇管理工作相结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统筹开放和安全,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2-12-02/shanghai/2022/1206/1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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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钦州分行赴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现场调研中行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支行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金融创新政策需求。 调研组一行认真听取了中行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支行汇报自贸区金融服务的计划和方案,对银行在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政策需求进行了详实沟通。随后,前往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座谈,详细询问了企业近期跨境电商业务经营情况、融资需求、存在问题及对自贸区创新政策突破上的需求,并向企业详细介绍“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机遇。鼓励中国银行钦州分行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及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的政策框架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企业贸易和投资提供更多便利。 2019-09-10/guangxi/2019/0910/1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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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杨正东副局长带队到玉林市,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等内容进行调研,并听取 了玉林市中心支局的专题工作汇报。期间,调研组还实地考察了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和玉林银丰国际中药港。国际收支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 室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调研。 2017-02-24/guangxi/2017/0224/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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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2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2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196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468亿美元,债券类投资3728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441亿美元、1979亿美元、1187亿美元、705亿美元和272亿美元。2022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金融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3715亿美元、3711亿美元和2770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36%、36%和27%。(完) 2022-11-30/xiamen/2022/1130/2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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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2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2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196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468亿美元,债券类投资3728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441亿美元、1979亿美元、1187亿美元、705亿美元和272亿美元。2022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金融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3715亿美元、3711亿美元和2770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36%、36%和27%。 2022-12-02/shanghai/2022/1206/1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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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 2022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5.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4万亿美元)。 2022-12-02/shanghai/2022/1206/1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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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各分局和金融机构近期反映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管理、便于操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 (一)债务人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金,由债务人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债权机构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二)债务人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利息和费用,由债务人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债权机构的还款通知单,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自营外汇贷款利息和费用支付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三)债务人偿还逾期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金,继续按照《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的规定执行,下列资金可以购汇偿还逾期外汇贷款: (1)债务人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获得或通过变卖各种资产、财产等形式获得的人民币收入; (2)债务人通过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获得的除人民币贷款以外的人民币收入; (3)债务人获得的其主办银行在总行批准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收入。外汇局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要求贷款银行提供其总行关于统一授信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对该债务人的授信证明。外汇局应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进行核对。 二、关于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的外汇垫款 1.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垫款,凭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颁发的加盖“已报审”《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偿还手续。境内机构无法提供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颁发的加盖“已报审”《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属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外汇局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后,核准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外汇垫款,并将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按季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2.对于具有国际结算资格的境内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8年8月31日以前已经开立或者已经承兑的信用证,可按照规定办理对外支付或兑付;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1998年9月1日后境内任何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对外开立或承兑信用证。 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擅自对外开具信用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关于资本项目结汇备案和结汇审批 1.为简化资本项目结汇备案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外汇管理分局办理辖区内所有资本项目的结汇备案工作。 2.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一次结汇或累计结汇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须经分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分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办理具体结汇核准手续。 四、关于外汇帐户内外汇资金转为定期存款问题 1.贷款专户、还贷专户、资本金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下外汇专用帐户内的外汇资金,可以在同一外汇帐户内转存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户或跨行转存。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外汇资金,不得转存为定期存款。① 3.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转存的外汇帐户,应当在1999年1月31日前将外汇资金转回原帐户,对于需要转存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转存。对于转回后超过外汇结算帐户限额的外汇资金一律结汇。开户银行应当将外汇帐户的清理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并由各分支局汇总后于1999年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五、关于购买境外金融债权 1.允许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用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境外金融债权;其分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2.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购买境外金融债权后,应按合同逐笔填写,按季定期到外汇局办理备案。金融债权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六、关于外债登记 1.外债定期登记的原则是按合同逐笔填写,按月定期报送签约和变动情况。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实行定期登记的境内机构应按照新签约的生效合同和已签约生效合同的提款银行入帐凭证、还本付息通知如实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 (2)实行定期登记的境内机构借用的短期外债(包括授争额度)也应按照《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的规定内容逐笔填写签约和资金变动情况; (3)实行定期登记的境内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加盖法人公章的上月《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及相关合同和授信额度文件报送至外汇局; (4)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报表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向其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登记证明文件,以便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债登记证明文件(见附件2)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5)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期限在自合同约定的首期提款之日起30日(含30日,包括展期)的短期外债,可按以上原则办理登记手续;30日以上的短期外债仍实行逐笔登记; (6)实行定期登记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定期登记也按照外债定期登记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2.90天以上(自承兑日到付款日,包括展期)信用证开证人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承兑后,由开证人办理定期登记手续;开证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兑后,由开证申请人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和信用证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手续。 3.外汇局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时,应至少审查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法人地位和资格; (2)借贷合同内容(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借款期限、利率、金额、借款用途、合同生效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提前还款条款、解决争议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及借款合同是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3)保证、抵押、质押等其它相关合同; 4.境内机构在办理外债登记时无需提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以外汇租赁、使用出口信贷等形式形成的非现金流入的外债,其购付汇按偿还外债本息办理,不得按照一般进口购付汇办理。债务人在偿还本息时,应当持《外债登记证》、外债合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支付。 八、关于购汇境外投资@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援助项目,国条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暂不办理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项目的外汇风险审查。 1998年8月31日前己办理了境外投资项目外汇风险审查并己领取了海外企业批准文件的下列境外投资项目,经分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购汇汇出。 1.已经注入了部分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 2.境外投资合资项目。 3.投资绝大部分为实物,只需少量(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购汇的境外投资中方独资项目。 九、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进行资本项下提前购汇和提前购汇还贷。 十、汇发(1998)21号文中所称“境外股权投资”系指债权投资行为之外的所有境外直接投资行为,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购买境外外币股票和向境外企业的增资等。 十一、银发(1998)458号文中所称外资银行,系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设立和营业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财务公司和外资财务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和解释为准。 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 一、金融债权登记备案表 二、外债登记证明 ①根据《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1999年8月23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行转存,定期存款纳入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 @注 :“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43号)”修改 1999-01-07/safe/1999/0107/5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