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7日,新疆分局与乌鲁木齐海关开展座谈,双方就新疆贸易与外汇有关合作机制展开交流。会上,新疆分局介绍了现阶段新疆贸易发展及管理情况,并就信息共享进行分析交流。最后,双方就外汇管理工作中涉及海关的内容进行了讨论。 2021-03-18/xinjiang/2021/0318/1148.html
-
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31/xinjiang/2020/0131/932.html
-
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指南 2020-02-07/xinjiang/2020/0207/937.html
-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政策解答(一) 2015-06-24/xinjiang/2015/0624/504.html
-
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 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 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 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但外币不可在银行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7问: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 答:境内应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8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性质有无限制?理财产品是否应为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否可划至他行投资理财产品? 答:资金性质并无限制,理财产品应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原则上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开户行投资理财产品。但在确保资金运用封闭、合规前提下,也可以购买其他银行理财产品。 9问:汇发[2014]23号第七条有关外汇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答:1亿美元外汇收支规模中既包括经常项下收支,也包括资本项下收支。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可以折算为美元计入。 10问:汇发[2014]23号第九条规定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这里特殊敏感行业具体指那些行业? 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是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基本原则,对于担保、咨询等非实体行业及房地产等敏感性行业原则上应不得参与共享归集外债额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参加共享外债额度,具体额度由所在地分局根据当地外汇收支形势等确定。 11问: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投资有无额度限制,该透支是否也可用于境外放款? 答:23号文未对该账户投资进行额度限制。该账户透支可以用于境外放款及其他目的。 12问:汇发[2014]23号第十五条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这里对外支付是否也包括境内成员公司因在他行有对境外支付需求的划转? 答:如果主办企业有在他行对境外的支付需求,是可以进行同名划转,但如境内成员公司有同样需求,须将资金池资金按照资金来源性质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至资金池内成员公司对应的经常项目账户或者资本项目账户,再进行同名划转至他行。透支资金遵循同样原则划转,前提是成员公司应保证划往他行的透支资金用于对外支付。 13问: 如果主办企业在北京,是否允许成员公司在所在地合作银行的其他分行开立账户并入资金池内,而成员公司无须一定要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 答:是的。但是主办企业代替成员公司在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申报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完成。 14问:根据23号文件第七条,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要求,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均为从事贸易的企业,且进入名录的A类企业。但对于不从事贸易,仅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是否意味没有办法成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 答:对于仅从事服务贸易类企业将不受以上条款约束。 15问:23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针对此笔外债?该合同是否应由成员企业共同签订的一个框架合同,针对今后由境外成员公司划入国际资金主账户资金的约定呢? 以后的资金入账,是否还需要做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答:首笔外债签约登记应在入账前完成,提交境内外成员之间的框架性借款合同,之后如无重大事项变更,从境外成员公司融入的资金,可以直接入账;如果外债资金来源于第三方或债权人、币种发生变化,应在入账前逐笔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16问:如果一境内成员公司没有贡献任何外债额度,该境内成员公司是否享受主办企业归集的外债额度? 答: 没有贡献任何外债额度的境内成员企业可以按《规定》要求使用主办企业归集的外债额度内借用的外债资金。 17问:外债额度的部分集中,是指以成员公司为单位进行划分是否集中,还是成员公司本身的外债也可部分集中、部分不集中? 答:两种情况都可以。外债额度的部分集中,可以将境内成员企业的尚可使用外债额度全部集中,也可以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部分尚可使用外债额度。 18问:企业办理外债和对外放款业务后,可否办理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保值业务?对外放款可否偿还人民币? 答:可以,需要满足真实交易背景要求。在符合人民银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外放款可以用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偿还。 19问:第22条有关意愿结汇。企业和银行是否有真实申报和审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性质以便办理后续结汇手续的义务? 答:有义务。企业有义务如实披露资金性质;银行应对企业申报进行相应审核,确保资金性质的准确性。 20问:对意愿结汇后资金使用的单据审核, 银行是否可自行确定审核单据的一或两种以上?如合同,或发票(必要时进行网上发票核查), 或支付清单。 答: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原则和展业“三原则”,审核相关单据办理支付。 21问: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外债资金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后,是否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 答:主办企业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主办企业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下拨给境内成员企业单独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也可以从主办企业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22问:对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成员A直接投资项下资金,结汇后提供给成员B使用后,B偿还给A的资金可否再按资本金管理方式办理结汇? 答:资本金原则上应结汇一次。如资本金或其结汇资金共享使用,区分成员企业偿还资金的性质分别处理,如偿还资金为经常项目资金,按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不再属于资本金结汇;如偿还资金为资本项目资金,按照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属于资本金的,仍需遵守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 23问:直投项下资金、外债资金实现意愿结汇后,所得人民币是否可以存定期或者购买理财产品? 答:直投项下资金、外债意愿结汇后,可以存定期、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4问: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允许成员公司零星费用支出? 答:可以,由银行按照真实性原则和展业“三原则”,审核并留存成员公司相关单据办理。 25问:如果成员公司因特殊原因需通过他行的同名人民币账户进行支付,是否可以将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至他行同名人民币账户? 答: 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属于专户管理,原则上不得通过开户行或他行的同名人民币账户进行支付。 26问:对于成员之间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支付,是否允许将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至交易对手,即另一家成员企业? 答:允许。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原则和展业“三原则”,审核并留存相关单据后办理。 27问:如果成员企业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对直接投资项下的资金进行结汇,退回原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属于资金池内账户)进行结汇,是否仍享受意愿结汇? 答:退回成员公司直接投资项下账户进行结汇,不能享受意愿结汇,其结汇仍按现行法规执行。 28问:成员公司是否可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下划至池内其经常项目账户后进行结汇?该资金是否也可划入他行同名账户进行结汇? 答:经常项下资金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至池内成员公司的经常项目账户结汇,也可划至他行同名账户进行结汇,但前提是企业和银行能够确保来源于国内外汇主账户资金性质为待划入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 29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是否可划至具有结售汇银行资格的银行进行结售汇? 答:开户行可以和结汇行不同,但如结汇资金为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及外债资金,银行应确保结汇资金在当天或第二天划回主办企业合作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30问:第十五条允许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账户。请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项下设分账户有哪些情况?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项下设分账户也有哪些情况? 答:允许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设立分账户,主要是为了便于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集中管理的特点,分性质、分企业进行管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下根据归集资金的性质不同,可分别开设主办企业经常项目分账户、资本项目分账户等。或以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名义开设分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归集的境外成员企业的名义开设分账户。也可以是不同币种的账户。 31问:一些跨国公司既有子公司,也有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何解决分公司对业务的需求呢? 答:分公司也可以进入资金池,参照子公司办理。 32问:如果境内外一家企业只设立分公司(国内或国外),是否可以申请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答:可以按照法规要求申请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33问:主办企业在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使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34问:有关第三十八条,如何理解单一企业集团? 答:单一企业集团是指要么仅有境内成员公司,要么是仅有境外成员公司的企业集团,虽然不符合在境内外均有成员企业的跨国公司概念,但仍可以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35问:第三十八条规定成员企业之间可直接划转资金,无需先上划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再下划至成员企业,这是否意味资金池内账户间可以自由划转? 答: 第三十八条规定是指成员企业之间通过主办企业进行的委托贷款,可不用将资金上划至主办企业,再由主办企业发放贷款,可由成员企业间直接划转资金。这并不意味着账户间自由划转。 36问:第三十八条规定“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须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这里实体外汇账户指的是什么? 答:这里实体外汇账户是指汇发[2009]49号文中的外汇委托贷款专户或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企业和银行可根据管理需求视情况决定是否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户。 37问:跨国公司有AB二家境内成员企业,其中A公司有收汇,要结汇,而B公司只有人民币,需要购汇后付汇,问跨国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内部相抵后,向银行提出差额部分的结汇或购汇的申请? 答:目前,相关法规只允许财务公司可以申请结售汇资格,企业自身不能做内部结售汇。 38问:关于第四十条备案。现有客户如要求按新的法规简化审核材料,或现有企业要求变更账户框架的,如要求由两类账户变更为一类账户的,或6月1日后备案的企业运营当中出现账户方案变更的,是否要向外管局备案? 答:以上三种情况如不涉及业务种类变更的,跨国公司无须备案。但银行和企业要相应调整内部控制。 39问:随着外汇改革的深入,未来时间内有些政策若是更优于23号文件规定,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最新政策? 答:采取必要的备案手续后,可以享受最新政策。 2014-11-26/xinjiang/2014/1126/386.html
-
12月5日,为进一步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苏州市国际商会举办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研讨会。苏州自贸片区筹备组、苏州市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渣打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苏州市外汇局受邀出席,60家金融机构参加了会议。 会议上,受邀单位代表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统筹谋划和改革创新,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的重要指示为中心,探讨交流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情况。 苏州市中心支局重点介绍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详细解读了准入门槛、额度管理、账户管理及企业申请流程等。介绍了苏州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试点企业及银行条件、申报要求等,并分析了上述政策对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积极意义。 下一步,苏州市中心支局将继续积极宣传政策,主动了解企业的改革需求,坚定不移种好改革开放“试验田”,推动将苏州自贸片区建设成为贸易投资便利、高端产业聚集、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区。 2019-12-09/jiangsu/2019/1209/590.html
-
12月5日,为进一步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苏州市国际商会举办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研讨会。苏州自贸片区筹备组、苏州市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渣打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苏州市外汇局受邀出席,60家金融机构参加了会议。 会议上,受邀单位代表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统筹谋划和改革创新,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的重要指示为中心,探讨交流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情况。 苏州市中心支局重点介绍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详细解读了准入门槛、额度管理、账户管理及企业申请流程等。介绍了苏州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试点企业及银行条件、申报要求等,并分析了上述政策对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积极意义。 下一步,苏州市中心支局将继续积极宣传政策,主动了解企业的改革需求,坚定不移种好改革开放“试验田”,推动将苏州自贸片区建设成为贸易投资便利、高端产业聚集、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区。 2019-12-09/jiangsu/2019/1209/592.html
-
为进一步提升中心支局外汇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工作水平,近日,外汇局辽源市中心支局组织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了一起行政诉讼类案件庭审直播。案件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被上诉人在执法过程中程序不合规等两点问题为由,提起诉讼。 庭审直播结束后,工作人员就案情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执法环节中存在一定的漏洞,这对外汇管理执法工作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贯穿依法行政案件始终。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按照制度要求规范开展外汇检查等依法行政工作,严格遵守检查执法的法律程序,切实防范执法风险,有效维护辖区外汇市场秩序。 2021-11-16/jilin/2021/1116/1561.html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促进外贸外资平稳发展。6月17日,高邮市支局联合市商务局、税务局举办“提振信心、稳定预期”助力涉外企业发展政策宣讲会。 本次宣讲会共邀请了辖内10家外汇指定银行、31家中小微外贸企业聚焦外汇、商务、税务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先后围绕“RCEP、出口退税、外汇便利化政策、跨境人民币结算”等内容进行系统全面的政策讲解。 3家外汇指定银行分别介绍外汇避险特色产品,对产品成本构成、运作方式、优势特点、成功案例进行详细讲解。 本次政策宣讲会,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梳理,参会企业表示此次培训学有所获、学有所用,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 2022-06-21/jiangsu/2022/0621/838.html
-
近日,喀什地区中心支局深入开发区涉外重点企业开展调研,并与开发区财政局相关领导就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政策执行及需求等进行座谈。期间,调研组围绕企业提出的贸易便利化、跨境人民币结算等问题,现场与企业沟通交流,及时解答,为企业做好服务,全力推动喀什涉外经济发展。 2021-04-19/xinjiang/2021/0409/1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