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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山东省分行号召,优化外汇服务,助力济宁市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外汇局济宁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济宁市分行机关党委办公室,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汇’心服务 志愿同行”专项行动启动会。人民银行济宁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廉龙,外汇管理科、国际收支科主要负责人,人民银行济宁市分行团委书记及4家银行主要负责人参加线下启动会,25家银行外汇业务联络员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参会。 启动会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济宁市分局介绍“‘汇’心服务 志愿同行”专项行动的活动方案,进行相关部署,明确了行动的目标、任务及时间节点,并提出工作要求。第二环节,济宁市分行团委书记宣读志愿活动倡议书,围绕此次专项行动发出号召,呼吁广大青年同志积极践行志愿服务精神,通过志愿服务架起“连心桥”,助力济宁市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 最后,廉龙同志对银行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贯彻落实稳外贸各项决策部署,推动贸易便利化政策落地落实;二是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对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优秀案例;三是要强化人员队伍建设,从加强政策宣传和防范业务风险两方面发力,提升全市外贸业务合规性,助力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5-07-11/shandong/2025/0711/2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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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3表申报主体将前期费用记为预付款时,有什么填报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D04表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7点: 若申报主体将前期费用记为预付款,则需填报D04表。 申报主体在境外分支机构正式成立前汇出的前期筹备款,原则上应申报“应收款及预付款(不含应收利息)(资产)报表(D04表)”,而不应申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A01系列报表)”。 待境外分支机构正式成立当月,申报主体将D04表中预付款“本月末余额(D0407)”冲减为0,“本月净发生额(D0410)” 填报为与上月末余额相冲抵的金额(负值)。同时,申报主体在“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负债、利润及市值)报表(A01-1表)”和“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报表(A01-2表)”中填报境外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信息和对外投资资金流量信息;在“投资关系(组织架构)报表(Z03表)”中填报与该境外被投资机构的直接投资关系信息。 以上申报信息最终应与申报主体的会计账目协调一致。 2025-07-16/tianjin/2025/0716/2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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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5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5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5月份,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外汇市场运行平稳。一是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在较高水平,外资增持境内股票较上月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派息、对外直接投资等资金净流出总体保持稳定。二是市场预期平稳。5月份银行结售汇转为顺差。企业、个人等结汇意愿稳定,购汇需求回落,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当前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将继续为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6-19/fujian/2025/0619/2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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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外汇局滨州市分局召开深化汇率避险专项工作会议,22家外汇银行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滨州市分行国际收支科有关人员参加此次会议,滨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滨州市分局副局长彭凤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国际收支科负责人通报了2025年上半年滨州市汇率避险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分局深化汇率避险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建设银行滨州分行、农业银行滨州分行分别作经验介绍,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作表态发言。最后,彭凤祥同志进行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开展作出部署。 下一步,滨州市分局将按照深化汇率避险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开展“破零”+“增量”+“培优”系列活动,打造汇率避险邹平示范引领区,增强辖内商业银行服务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巩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7-15/shandong/2025/0715/2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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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外汇局德州市分局对浙商银行德州分行申请加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评估会上,浙商银行德州分行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汇报了其申请加入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德州市分局从银行金融服务、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管理、运行机制等五个方面对浙商银行德州分行备案资质开展了全面评估。经评估,浙商银行德州分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内控制度完善,贸易收支结构合理,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满足开展试点业务的条件。 近年来,德州市分局持续推动辖内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扩容增效,截止6月末全市试点企业达255家,较年初增加51家,新增企业家数居全省第二位,今年上半年5家试点银行累计办理试点业务2.23万笔,金额11.45亿美元。 2025-07-10/shandong/2025/0710/2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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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174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322亿美元,升幅为0.98%。 2025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经济增长前景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增长,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7-09/fujian/2025/0709/2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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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背景核验”应用场景,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营造适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泉州市分局积极推进新场景落地见效,指导辖内2家银行成功为2家企业办理共4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背景核验及收付汇签注登记。新场景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与“离岸通”平台数据联动优势,帮助银行拓宽贸易背景信息来源,优化金融服务,持续提升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性水平。 2025-07-11/fujian/2025/0711/2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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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表: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2020-05-14/chongqing/2020/0514/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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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6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工作。 三、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2016-03-10/chongqing/2016/0310/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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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8/chongqing/2019/1028/1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