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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辖内涉外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和正确理解使用汇率避险工具,根据外汇局安徽省分局有关要求,马鞍山市中心支局依托自律机制工作组迅速启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季”活动。 活动内容主要包括: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集中加强汇率避险产品宣传和解读;持续深化涉外企业汇率避险“首办扩面”行动;推动银行健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主体汇率避险支持。同时,为树立先进典型,将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十佳案例”活动,积极总结展示典型案例,为更多银企提供有益借鉴,促进涉外企业稳健经营。 2023-08-04/anhui/2023/0804/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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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54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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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58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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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2/content_69347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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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54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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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3/tianjin/2021/1203/2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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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1-30/tianjin/2021/1130/2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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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2022-08-04/tianjin/2022/0804/2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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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2019-04-29/tianjin/2019/0429/2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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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跨境收支结算成本,今年以来,外汇局永川分局积极落实总局最新出台的跨境贸易便利化举措,在外汇局重庆市分局的指导下,辖区某电子生产企业顺利办理了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由此,永川辖区首笔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成功落地。 据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发布后,永川分局第一时间对全辖外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梳理,结合前期调研中掌握的企业诉求,精准锁定满足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主办银行对接座谈,认真解读政策详情,辅导企业弄懂政策意图、提出备案申请,辅导辖区银行掌握政策规定,准确抓好执行。 本次业务落地的企业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加工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量位居永川辖区前列,随着市场和企业发展战略调整,进料加工业务也在逐年增加,资金占用成本与汇划成本较高,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和财务成本,与境外交易对手在进料加工项下对收支轧差结算有着强烈的需求。在永川分局的辅导下,该企业积极向工商银行重庆永川支行提出业务申请,2024年1月11日,该行快速开展申请资料审核,并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为企业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完成了业务备案。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说:“完成业务备案后,预计每年轧差结算800万美元左右,这项业务不仅能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减少汇兑损失,节约手续费,还能为企业稳定生产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保障,感谢外汇局的好政策!” 2024-03-01/chongqing/2024/0301/2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