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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各中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各地方性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进一步落实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工作部署,打造广西引进外国高端人才的新高地,推动广西构建对外开放创新新格局,满足在桂工作外国人才便利化服务需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现将《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771-6111216、6111312。 附件: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2020-12-21/guangxi/2020/1221/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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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多方式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宪法》小知识网络测试,以问促学,激发干部职工和市场主体学习《宪法》热情,提升法治素养。截至12月6日,共200多微信用户参与了《宪法》小知识测试。 二是组织参加贵港市2020年“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在城市中心广场向过往群众发放法制宣传折页,解答疑惑。现场共发放宪法和民典法知识宣传折页150多份。 三是利用扶贫工作平台开展宪法宣传。通过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驻村干部在定点扶贫村新隆村扶贫工作群宣传宪法知识(电子海报),获得众多村民的点赞。 四是在办公楼行政许可业务场所以及人民银行征信查询中心摆设宣传海报,向前来办理业务的社会公众开展宪法和民典法知识宣传,日均覆盖50 人次以上。 2020-12-07/guangxi/2020/1207/1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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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至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中心支局举办2020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一是联合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制作了宪法宣传视频《与宪同行》。《与宪同行》获贺州普法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团委公众号八桂金讯展播,在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了人民银行及外汇局贯彻实施宪法的举措。二是充分利用外汇指定银行各营业网点的电子屏幕、电子门楣等载体,面向社会大众,开展宪法主题宣传。三是将《民法典》学习宣传融入辖内瑶族同胞广为流传的“蝴蝶歌”民谣中,唱响《民法典》,以视频的方式在贺州辖内展播与流传。四是举办《与宪同行 筑梦中国》主题书法活动,营造学习宣传宪法的浓厚氛围,弘扬宪法精神。此次活动在20多个银行网点和广西普法微信公众号和南宁中心支行团委公众号等开展,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2020-12-08/guangxi/2020/1208/1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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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外汇政策宣讲工作,积极推进河池市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提高辖区金融机构整体涉外服务质量,扩大涉外业务覆盖率,2020年12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池市中心支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驻河池办事处等机构开展政策宣讲。 河池市中心支局首先向区联社驻河池办事处负责人宣讲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出台的外汇政策,鼓励河池辖区12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涉外业务市场准入;其次介绍了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的企业查验、企业融资等新功能;之后听取了河池辖区当前法人金融机构面临的业务形势和困难,并对涉外业务市场准入、涉外政策等问题进行逐一解答;最后还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情况进行摸底调研。 2020-12-07/guangxi/2020/1207/1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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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联合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到百色市森林广场开展“文艺演出+宣传展板”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宣传人员向社会公众宣讲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钞、个人境内结售汇、个人现钞提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业务办理等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以及网络炒汇等突出违规问题的危害,并接受民众咨询。在本次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及宣传品200余份,向民众宣讲或接受咨询近30人次。 2020-12-16/guangxi/2020/1216/1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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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外汇管理稳外贸保就业工作,有效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发展,2020年12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前往凭祥出口商品市场采购中心,了解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宣传解读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外汇政策,并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银行、企业等开展座谈。各方就研究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建设完善凭祥市场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等事项进行交流,指导银行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外汇服务,促使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成为稳外贸的新动能。 2020-12-07/guangxi/2020/1207/1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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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扩大“宪法宣传周”宣传的影响,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在玉林市园博园举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知识竞答定向健步走活动。活动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题,展开了形式多样的知识竞答活动,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2020-12-07/guangxi/2020/1207/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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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 2020-12-11/guangxi/2020/1211/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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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9日,防城港市中心支局局长邹智带队前往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防城港枫叶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开展临海工业发展前景专题调研。调研组与企业代表、银行代表就金融支持企业发展以及提升防城港市大宗商品规模经济效应进行深入探讨。 2020-12-10/guangxi/2020/1210/1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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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1/guangxi/2020/1222/1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