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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上午,总局资本司苗剑副巡视员应邀出席由国台办和商务部在昆山举办的全国台企联上市公司委员会座谈会。下午,苗剑副巡视员赴昆山支局参加部分银行座谈会,调研今年以来昆山进出口形势、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以及银行展业情况。 座谈会由苏州中心支局蔡继东副局长主持,与会银行介绍了今年以来的业务开展情况、昆山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应对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做法,反映了汇率波动加大情况下部分企业对外汇衍生品的需求。苗剑副巡视员介绍了当前外汇形势与最新政策,详细解答了与会银行提出的业务与政策问题,鼓励各银行继续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18-12-18/jiangsu/2018/1218/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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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赴北流百达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出口收汇受中美贸易战影响情况,并向该企业宣传了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新政策,与企业深入探讨、共商对策,获得企业好评。 2018-12-21/guangxi/2018/1221/1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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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前往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开展调研。调研中,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重点了解该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外汇衍生品发展情况以及2019年外汇业务经营策略,听取该行对外汇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018-12-20/guangxi/2018/1220/1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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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举办外汇暨跨境人民币业务培训会,培训内容涉及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跨境人民币管理。梧州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共74人参加本次培训会。 2018-12-21/guangxi/2018/1221/1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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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党支部开展了“历害了,我的柳州!--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主题党日活动,实地参观了柳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施工地和柳东新区规划馆。中心支局主管局领导与支部党员们一同重温了入党誓词,并为支部党员们作了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专题党课。 2018-12-14/guangxi/2018/1214/1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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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8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1087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1278亿元,储备资产减少203亿元。 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743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391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924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99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00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822亿美元,初次收入顺差11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0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88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0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12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56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29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92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10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62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4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10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47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1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34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1亿SDR。 按SDR计值,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8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29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758亿SDR,储备资产增加327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18年三季度 2018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1,087 -743 贷方 2 52,321 140,316 借方 3 -51,234 -141,059 1.A 货物和服务 4 1,264 1,781 贷方 5 46,978 126,755 借方 6 -45,714 -124,974 1.A.a 货物 7 6,850 16,749 贷方 8 43,177 115,594 借方 9 -36,327 -98,845 1.A.b 服务 10 -5,586 -14,968 贷方 11 3,801 11,161 借方 12 -9,387 -26,129 1.A.b.1 加工服务 13 303 819 贷方 14 309 832 借方 15 -6 -1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0 216 贷方 17 102 334 借方 18 -42 -118 1.A.b.3 运输 19 -1,320 -3,366 贷方 20 722 1,982 借方 21 -2,042 -5,347 1.A.b.4 旅行 22 -4,347 -12,002 贷方 23 664 1,995 借方 24 -5,012 -13,997 1.A.b.5 建设 25 41 201 贷方 26 187 629 借方 27 -146 -42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42 -316 贷方 29 67 237 借方 30 -208 -553 1.A.b.7 金融服务 31 18 57 贷方 32 51 154 借方 33 -33 -96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77 -1,532 贷方 35 94 269 借方 36 -571 -1,800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84 305 贷方 38 490 1,426 借方 39 -406 -1,12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11 910 贷方 41 1,075 3,173 借方 42 -764 -2,263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2 -107 贷方 44 16 44 借方 45 -57 -15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75 -156 贷方 47 24 86 借方 48 -99 -242 1.B 初次收入 49 74 -1,860 贷方 50 4,868 12,173 借方 51 -4,795 -14,033 1.C 二次收入 52 -251 -664 贷方 53 475 1,389 借方 54 -725 -2,05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1,087 3,911 2.1 资本账户 56 -12 -23 贷方 57 3 7 借方 58 -14 -31 2.2 金融账户 59 -1,075 3,93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278 6,924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89 5,172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561 -4,480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650 9,652 2.2.2 储备资产 64 203 -2,990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3 -4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4 -47 2.2.2.4 外汇储备 68 209 -2,939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3,168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18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一、二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8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8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8年三季度 2018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160 -128 贷方 2 7,699 21,510 借方 3 -7,539 -21,638 1.A 货物和服务 4 186 266 贷方 5 6,913 19,434 借方 6 -6,727 -19,167 1.A.a 货物 7 1,008 2,561 贷方 8 6,354 17,719 借方 9 -5,346 -15,158 1.A.b 服务 10 -822 -2,295 贷方 11 559 1,715 借方 12 -1,381 -4,009 1.A.b.1 加工服务 13 45 126 贷方 14 45 127 借方 15 -1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33 贷方 17 15 51 借方 18 -6 -18 1.A.b.3 运输 19 -194 -515 贷方 20 106 304 借方 21 -300 -819 1.A.b.4 旅行 22 -640 -1,841 贷方 23 98 307 借方 24 -737 -2,148 1.A.b.5 建设 25 6 31 贷方 26 28 97 借方 27 -22 -6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1 -48 贷方 29 10 37 借方 30 -31 -85 1.A.b.7 金融服务 31 3 9 贷方 32 8 24 借方 33 -5 -1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70 -236 贷方 35 14 41 借方 36 -84 -277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2 47 贷方 38 72 219 借方 39 -60 -17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6 140 贷方 41 158 488 借方 42 -112 -34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6 -16 贷方 44 2 7 借方 45 -8 -23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11 -24 贷方 47 3 13 借方 48 -15 -37 1.B 初次收入 49 11 -292 贷方 50 716 1,863 借方 51 -706 -2,155 1.C 二次收入 52 -37 -102 贷方 53 70 213 借方 54 -107 -31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160 625 2.1 资本账户 56 -2 -4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2 -5 2.2 金融账户 59 -158 62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88 1,100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3 811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30 -688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43 1,499 2.2.2 储备资产 64 30 -471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7 2.2.2.4 外汇储备 68 31 -463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498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8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一、二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8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8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8年三季度 2018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114 -84 贷方 2 5498 15,103 借方 3 -5384 -15,187 1.A 货物和服务 4 133 191 贷方 5 4937 13,644 借方 6 -4804 -13,453 1.A.a 货物 7 720 1,802 贷方 8 4537 12,442 借方 9 -3817 -10,640 1.A.b 服务 10 -587 -1,611 贷方 11 399 1,203 借方 12 -986 -2,813 1.A.b.1 加工服务 13 32 88 贷方 14 32 89 借方 15 -1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 23 贷方 17 11 36 借方 18 -4 -13 1.A.b.3 运输 19 -139 -362 贷方 20 76 213 借方 21 -215 -575 1.A.b.4 旅行 22 -457 -1,292 贷方 23 70 215 借方 24 -527 -1,507 1.A.b.5 建设 25 4 22 贷方 26 20 68 借方 27 -15 -4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5 -34 贷方 29 7 26 借方 30 -22 -60 1.A.b.7 金融服务 31 2 6 贷方 32 5 17 借方 33 -3 -1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0 -165 贷方 35 10 29 借方 36 -60 -19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9 33 贷方 38 51 154 借方 39 -43 -12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3 98 贷方 41 113 342 借方 42 -80 -24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12 贷方 44 2 5 借方 45 -6 -16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8 -17 贷方 47 2 9 借方 48 -10 -26 1.B 初次收入 49 8 -204 贷方 50 512 1,309 借方 51 -504 -1,512 1.C 二次收入 52 -26 -71 贷方 53 50 150 借方 54 -76 -22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114 429 2.1 资本账户 56 -1 -3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1 -3 2.2 金融账户 59 -113 43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34 758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9 563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64 -483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73 1,046 2.2.2 储备资产 64 21 -32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5 2.2.2.4 外汇储备 68 22 -321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345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 2018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一、二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8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8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8-12-21/hebei/2018/1221/1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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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推进会要求,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带队到河北省巨鹿县开展扶贫调研,实地调研脱贫攻坚相关情况,并召开定点扶贫工作座谈会。 外汇局定点扶贫单位河北省巨鹿县是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潘功胜一行到巨鹿县东辛庄村、西辛庄村走访贫困群众,详细询问生产生活情况,了解帮扶脱贫举措,慰问基层干部和挂职扶贫干部。深入金银花园区和扶贫龙头企业、外向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实地调研了解产业建设、企业发展及助推当地贫困群众脱贫情况。 调研期间,潘功胜召开外汇局定点扶贫工作座谈会,听取邢台市、巨鹿县有关负责同志关于巨鹿县脱贫攻坚情况汇报和相关意见建议。潘功胜对巨鹿县脱贫攻坚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可喜转变表示衷心祝贺。他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们党作出的庄严承诺。当前脱贫攻坚进入最为关键的阶段,要深刻认识扶贫脱贫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把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将乡村振兴战略融入到脱贫攻坚工作中,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促进稳定脱贫、可持续脱贫。 潘功胜要求,外汇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发挥优势、强化担当,加大金融外汇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履行好定点帮扶政治责任。外汇局挂职巨鹿的扶贫干部要继续扎根扶贫一线,积极工作、勇挑重担,帮助当地更多的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外汇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巨鹿县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非产能合作基金,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有关负责同志,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有关司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和座谈。(完) 2018-12-21/hebei/2018/1221/1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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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与2018年二季度相比,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呈现“一顺一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回升。2018年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160亿美元,较二季度增长200%。分项目看,货物和服务贸易顺差186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0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822亿美元。初次收入由二季度逆差207亿美元转为顺差11亿美元,主要是三季度我国对外各类投资收益增加较快。二次收入呈现逆差37亿美元,略有下降。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呈现逆差。2018年三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88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13亿美元,具体看,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30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3亿美元。另外,据不完全统计,三季度证券投资呈现近500亿美元净流入,存贷款等其他投资呈现100亿左右净流出。 三是储备资产略降。2018年三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减少30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减少31亿美元。 总体来看,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平衡。在我国经济运行延续稳中有进态势、转型升级深化发展以及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的背景下,未来我国经常账户差额将保持在合理区间,跨境资金也仍将保持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局面。 2018-12-21/hebei/2018/1221/1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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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96.73亿元,流出179.18亿元,净流入17.55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08.81亿元,流入90.18亿元,净流出118.62亿元(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8.95亿美元,流出26.37亿美元,净流入2.58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0.73亿美元,流入13.27亿美元,净流出17.46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17.55 流入 196.73 流出 179.18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18.62 流入 90.18 流出 208.81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2.58 流入 28.95 流出 26.3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7.46 流入 13.27 流出 30.73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8-12-21/hebei/2018/1221/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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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12-21/beijing/2018/1221/1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