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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局长 2023-08-17/shanxi/2017/073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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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汇管〔2022〕3号 为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重庆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管理。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汇管〔2020〕16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22年1月26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重庆地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重庆外汇管理部)备案后,作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对本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试点银行应审慎展业,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适用试点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利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 第三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四条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地区内注册经营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 (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所推荐的试点企业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三)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业务授权、高风险业务清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风险预警、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申请银行及下属经办行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四)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对试点企业的主体身份、生产经营、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对试点企业贸易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及商业模式逻辑性等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试点业务建立专门监测指标和预警系统,建立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银行贸易收支结构合理。 (六)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一年为A。 (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 (八)承诺自愿遵守《银行承诺函》(见附)。 第五条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在重庆地区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 (二)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合理稳定。 (四)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 (五)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重庆外汇管理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银行自评情况(业务需求、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收支结构以及被核查、约谈、风险提示、处罚、人员等情况)、首批拟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首批推荐拟试点的企业(包含结合企业准入条件开展的评估情况)等。 (二)银行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和试点企业的准入及退出条件以及根据企业业务需求、业务特点和管理水平制定具体的试点措施等。 (三)《银行承诺函》。重庆外汇管理部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书面备案文件。银行收到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七条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审核并确定试点企业,留存试点企业申请材料5年备查。 第八条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于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外汇管理部事后备案。 第九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对试点银行按年度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合格的银行可继续开展试点业务。经评估不合格的银行,重庆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告知相关银行评估不合格的原因,银行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应当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况除外,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本指导意见准入标准的,重庆外汇管理部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加强试点业务日常监测,发现试点银行未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尽职审查、合规经营、审慎展业,或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的,银行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到期后未完全整改的,重庆外汇管理部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庆外汇管理部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银行未尽职审核,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 (二)银行的经营行为对重庆地区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及以下。 (四)银行不配合重庆外汇管理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便利化措施 第十一条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五)经重庆外汇管理部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十二条试点银行可在备案方案范围内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也可按现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条试点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涉外收付款申报时,交易附言中应注明“贸易便利试点”字样。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具体包括: (一)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跟踪监测,每年至少实地走访一次试点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进行监测,可根据企业业务模式、内控管理等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事后核查,确认业务真实合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试点银行日常业务办理中,如发现试点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实施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便利化措施。 (四)试点银行应定期审查本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对试点制度落实、预警系统监测效果、业务开展合规性及审慎展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留存交易单证5年备查。 第十七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对试点银行和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或风险提示,试点银行及企业应配合重庆外汇管理部非现场监测和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试点银行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一)试点银行对企业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二)企业被所在地外汇局降为B/C类或处罚的。 (三)发现企业存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情况的。 (四)业务抽查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单证的。 (五)企业不配合所在地外汇局、试点银行监督管理的。 第十九条银行试点资格被取消,其所推荐的所有试点企业在该行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但不影响企业在其他试点银行的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由重庆外汇管理部通知推荐试点企业的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第二十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取消银行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银行。试点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及取消原因报重庆外汇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试点银行如变更试点业务范围,需向重庆外汇管理部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贸易”,仅指经常项目的服务,不包括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银行承诺函 2022-01-28/chongqing/2022/0314/2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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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总行总局近期出台的各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结合重庆实际,现就强化金融外汇服务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效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扩面提质。重庆外汇管理部根据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A类企业收支数据,筛选出优质企业备选名单库,共享给相关银行。各试点银行要加强精准对接和辅导,特别是要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优质中小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范围;要进一步优化事后监督管理,事前向企业明确事后的核查方式和材料清单,探索通过科技赋能等不断提升事后监测核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重点对异常、可疑交易进行事后核查,避免固定比例、固定频率的核查方式,提升企业便利化获得感。各级外汇局要着力推进辖内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持续扩大参与的主体、区域覆盖面,促进区县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便利化政策。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参照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三)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受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四)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发展。配合市级主管部门推进重庆辖内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申报。经办银行应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分类管理,加强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加大对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的金融支持,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五)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支持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发展。各银行要结合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控制度,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的身份和业务模式,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支持企业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二、深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 (六)便利企业跨境融资。实施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试点,在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支持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推广使用跨境融资“一码通”信息对接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成渝异地办理外债登记相关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成渝异地选择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支持企业根据实需将借用外债模式从“投注差”模式调整为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支持绿色企业(项目)跨境融资。各级外汇局、各银行要全面、扎实落实好跨境融资便利化系列政策,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精准对接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七)便利跨境投资。推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落地见效,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支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鼓励和支持银行规范拓展境外贷款业务,服务境内企业境外投资。 (八)便利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九)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落实见效。支持重庆市银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制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展业自律指引,建立白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发布,实施白名单成渝共享,为符合政策导向、真实合规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提供切实便利。充分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资本项目支付便利化应用场景服务资金便捷使用。支持企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注销、内保外贷注销、境外放款注销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 三、持续优化汇率风险管理服务 (十)加强政汇银联动支持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加强与商务、财政部门协作,通过引入资金池、政策性担保等方式为企业增信,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期权等金融工具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积极推荐优质企业参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企外汇服务平台,便利企业实现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支持具备衍生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合作银行提供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等服务。鼓励和支持重庆市银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开展汇率避险服务典型案例展示、优质服务银行评选。 (十一)创新汇率避险产品与服务。各银行要坚持实需原则,及时响应客户的汇率避险需求,持续创新汇率避险产品与服务。积极推广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加强各类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引导企业合理合规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加强基层网点汇率风险管理的服务水平,灵活采取逐企建档、逐企对接、定向辅导等方式,帮助客户建立汇率风险管理流程、制度等,推动客户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更多客户“首办”突破。鼓励和支持银行为客户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时,在保证金比例、期权费、报价点差等方面给予优惠,帮助和指导客户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 (十二)深入开展汇率避险宣传培训。各银行要主动在“金融服务港湾”中嵌入汇率避险的政策和产品内容宣传,并充分发挥基层网点客户经理作用,将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作为常规内容纳入对客户的日常走访、宣传。鼓励银行通过签署风险中性声明函、定期推送信息等方式,提示企业遵循以保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帮助企业增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支持银行采取沙龙、拜访等方式,开展对客户高管汇率风险管理等政策的宣讲,做好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等重点主体的引导。各级外汇局要联动重庆市银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积极开展汇率避险等政策的宣传培训。 四、重点加大涉外企业信贷支持 (十三)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的信贷支持。相关银行要充分用好央行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惠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且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外贸外资企业倾斜支持。各级外汇局、各银行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满足涉外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帮扶受困中小外贸外资企业渡过难关。 (十四)强化贸易融资支持。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大力推进保理、福费廷、保单融资、供应链金融等贸易融资业务。支持银行与“陆海链”平台等合作,推进铁路提(运)单融资、“一单制”多式联运数字提单融资等业务。各银行要积极发展线上融资产品,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和手续,提升贸易融资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丰富出口信保类融资产品,加强营销,做好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 (十五)金融科技赋能涉外企业融资。持续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应用场景,通过“出口信保保单融资”“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应用场景,提供更为丰富便捷的跨境贸易信息核验服务,为银行办理融资提供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创新基于贸易、运费、结算等数据信息的信贷产品,增强对涉外企业的资金支持。 五、不断提升跨境业务办理效率 (十六)增强跨境业务线上化、数字化服务。发挥好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结算类应用场景作用,提高企业结算便捷性。宣传推广“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平台,大力开展“远程办、线上办”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办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降低市场主体的“脚底成本”。各银行要及时调整内控制度及系统,主动转变业务审核方式,探索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更便捷地开展跨境结算服务。 (十七)做好个人经常项目便利化服务。各银行要构建和完善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予以办理,并落实好境内居民便利化留学购付汇、薪酬结汇和境外个人便利化薪酬购汇等措施,切实解决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金融外汇需求。 六、压实责任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十八)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外汇局、各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金融外汇服务对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决压实主体责任,创新担当作为,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各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增加贯彻落实外汇管理政策部署、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考核权重。各级外汇局要持续跟踪督导政策实施效果,主动回应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精准解决政策落地的痛点和难点。 (十九)加强走访宣介,强化跟踪督导。各银行要以存量客户为基础,建立台账清单,加强对客户的走访宣介,梳理融资、结算、汇率避险等服务需求,查找为客户提供金融外汇服务方面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重庆市银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要牵头制定落实跨境结算与投资融资业务的操作规范,确保便利化政策切切实实惠及涉外企业,提升涉外企业的获得感与便利感。重庆外汇管理部将各银行、各级外汇局落实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2022-07-01/chongqing/2022/0701/2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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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1-21/chongqing/2023/1208/2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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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相关文件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2020-09-08/beijing/2020/0908/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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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成渝双城经济圈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开展成渝外债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21〕73号)同意在成渝地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 为确保成渝地区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四川省分局制定了《成渝外债便利化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各银行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试点政策的落实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外汇管理部、四川省分局反馈。 联 系 人: 刘晓星 付伟 联系电话:023-67677917 028-85261358 附件:成渝外债便利化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2年2月25日 2022-03-02/chongqing/2023/0213/2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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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8-05/chongqing/2022/0923/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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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关文件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 2019-11-22/beijing/2019/1122/1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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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外经贸企业稳健经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汇率风险管理重要意义,聚焦“急难愁盼”出台针对性措施。汇率变化直接关系外经贸企业议价能力、成本效益,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多维度影响。支持企业学会用好汇率避险工具、提升汇率避险能力,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六稳”“六保”特别是稳外贸、保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汇率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出台针对性措施,增加有效政策供给,为银行展业、企业享惠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各地要积极开展多样式、有实效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继续用好各类公开资源,通过专家授课、座谈交流等活动,利用新媒体、纸媒、银行网点等渠道,创新短视频、图解等形式,扩大宣传培训受众面。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签署风险中性声明函、定期推送信息等方式,提示企业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及时纠正“赌”和“炒”的投机心态,引导企业聚焦生产经营,固本培元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完善汇率避险产品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便利性。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针对企业特点“因企施策”,提供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服务。鼓励银行持续提升基层机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创新产品和服务渠道,支持中小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汇率避险需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鼓励企业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支持银行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有序开展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等,支持银行围绕实体经济需求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 四、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精准服务中小微外经贸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分支机构合作,通过举办对接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实地走访等方式,促进银企汇率避险业务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梳理企业信息,为银行“一对一”精准服务提供支持。鼓励银行积极拓展“首办户”,扩大汇率避险、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覆盖面。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针对中小微外经贸企业特点创新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内部考核评比激励等方式,引导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鼓励中小银行通过与有资质银行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距离近、情况熟优势,为当地中小微企业提供精细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等汇率避险方面的公共服务。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担保机构让利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避险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公共保证金等方式,减少企业授信占用和资金占压。鼓励银行优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加强工作协同,推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等更好发挥作用,共同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避险能力。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商务部(财务司)、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和外汇局(国际收支司)。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2022-05-26/chongqing/2022/0526/2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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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2022-05-20/chongqing/2022/0520/2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