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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总局《关于开展流出项下外汇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后,浙江省分局高度重视,紧锣密鼓,各部门紧密配合,省、市、县三级外汇管理部门上下联动,迅速部署专项检查工作。 一、认真谋划,精心部署 2016年1月29日,盖景阳副局长在听取外汇检查处关于总局开展控流出专项检查的汇报后,立即召集局内各处长和综合科长参加的控流出检查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检查工作。盖景阳副局长强调要将控流出专项检查作为当前最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会议决定:成立由盖景阳副局长任组长,外汇检查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处长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各处综合科长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的控流出专项检查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专项检查的具体任务和要求。 盖景阳副局长在会上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作用,集中力量筛查可疑线索,对外汇检查部门已经筛选出的可疑交易,业务部门要参与共同会诊判断其合理合法性;业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的可疑交易,要及时提交给检查部门,由此相互配合,精准选择检查重点;二是分局内外、上下要加强沟通,积极指导地市支局,形成检查联动效应,各处要派业务骨干参与专项检查工作;三是要积极与总局沟通,及时贯彻总局新要求,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会后,外汇检查处及时整理会议内容,形成《关于明确流出项下外汇业务专项检查相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地市各支局,要求各分支局总局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检查要求,及时确定检查重点企业和银行,按时上报检查信息。 二、线索排查,及时推进 会后外汇检查处立即落实内部分工,迅速对总局下发线索中已经选取的18家重点企业流出线索进行外围调查,预计2月2日前本级重点流出交易相关银行资料调取将完成,并在初步检查的基础上,在春节前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企业和银行机构。 分局辖内各支局也及时落实省分局要求,组织专人对总局下发的线索开展排查,他们从预付、服务贸易项下大额流出、转股汇出、个人分拆汇出等各个方面挑选重点检查对象。同时,结合日常监管线索,通过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座谈研讨的方式,从日常监管积累的可疑线索中筛选重点检查对象。 截至目前,我分局共通过上述方式筛选3条异常企业线索,涉及可疑业务5笔、金额4180.3万美元。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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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联将对境外保险类商户实施单笔限额5000美元政策。此事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外汇局和中国银联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的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该文更新并废止了汇函〔2004〕19号文),共有4个商户类别码(MCC)涉及境外保险类商户。保险类商户既有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也有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考虑到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旅游或商务交往时,有购买小额保险的需求,为了落实银行卡项下经常项目可兑换政策,外汇局将保险类商户设为金额限制类,持卡人在此类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既满足小额保险的合理需求,又实现对涉及资本项目的投资性保险的限制。 近期,中国银联对境外收单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保险类商户未使用对应行业类别的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因此要求机构对商户类别码的标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监管政策和业务规则的执行效果。 外汇局一直并仍将继续积极支持银行卡跨境用于正常、合规的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 注:商户类别码(MCC)是具体标识一家商户的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的代码。 问: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是否可以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 答: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与中国银联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均可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日前,外汇局已要求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发卡行,按照合规性、真实性的要求,执行金额限制类商户的规定。 问: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可否通过多次刷卡规避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 答:境内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其在境外旅游消费或商务交往中正常合理的保险需求。对于持卡人通过多次刷卡从事其他目的保险交易的情况,外汇局将充分利用银行卡交易有记录可查这一特点,会同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对于涉嫌多次刷卡交易的持卡人、商户进行重点监测。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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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的落地,2月19日下午经常处召集省建行和杭州综试办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 一是听取省建行关于开展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与“单一窗口”平台的对接情况,目前建行向综试办提交了《跨境电商企业B2B项下银行综合业务服务方案》,确定业务流程框架。今年一月底与单一窗口的外联专线已接通,现双方技术人员正在共同开发数据交换接口,后续将进行双方数据互换报文以及单一窗口平台订单数据、银行资金收付、国际收支申报等数据关联和应用的需求编写和技术开发。辖内其他银行(中行、中信、浙商等)与单一窗口的对接还处于需求论证阶段,尚未进入技术对接。 二是起草行领导签报,拟组织“金融支持跨境电商政策推介会”。本次大会将配合综试区一周年纪念活动,拟由杭州市跨境电商综试办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联合举办,邀请综试办、人民银行领导到会讲话,并请货币信贷处、经常项目处及支付结算处分别介绍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在支付跨境电商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引导更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接综试区“单一窗口”,进一步加快跨境电商的发展,推动线上金融服务,加快推进政策落地 2016-03-14/zhejiang/2016/0314/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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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要求,明确当前外汇管理工作重点。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分别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和支局召开开展便利和规范外汇收支专项工作会议。辖内各县(市)支局分管局长、外汇管理股股长、各市级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副行长及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共70多人参加会议。外汇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副局长蒋文超出席会议。 会上,首先由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科长对便利和规范外汇收支五项政策措施进行介绍说明,并对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进行了口头传达。随后,蒋文超副局长对1月26日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精神进行了传达,全面深刻分析了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形势,要求全辖外汇局系统要认清形势、立足大局,真实、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并就做好便利和规范外汇收支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二是严格把关,加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三是规范业务,完善银行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四是强化服务,配合外汇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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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专项行动要求,浙江省分局省、市、县三级外汇管理部门上下联动,充分利用非现场分析优势,多措并举,全面铺开线索排查工作。 一、依托总局,认真摸排下发线索 浙江省分局高度重视总局下发的线索,第一时间组织非现场分析骨干对总局下发的33类线索进行分类、汇总和深入排查。一是根据属地原则,将数据进行拆分后按地市下发;二是对于33张数据表格,重点筛选多次重复出现的、已列入检查部门关注对象的可疑主体;三是利用外汇检查分析系统,拓展数据期限,对较为可疑的企业实施主体分析,全面排查收付汇等数据,提高线索精准度。 二、部门互动,挖掘日常监管信息 在线索排查过程中,浙江省分局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优势,积极关注日常监管发现的可疑信息。一方面,在检查部门筛选出可疑线索后,业务部门随即参与,共同会诊,切实提高线索精准度。另一方面,对于日常监管发现的可疑交易,业务部门也积极与检查部门沟通,力求拓展线索来源。 三、自主排查,积极关注可疑违规点 在集中力量分析总局下发线索的同时,浙江省分局同时要求辖内支局通过自行设计非现场指标等方法,对近期可疑的违规热点进行关注。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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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至27日,浙江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上,外汇检查处结合形势特点,提出2016年外汇检查工作的6个创新:一是发现一种违规新动向;二是引入一种检查新方法;三是开辟一片检查新领域;四是获得一种案件线索新渠道;五是实现一种新的检查组织方式;六是研究信息报告归纳总结的创新。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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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组织2015年新批准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2家试点机构连连银通及网易宝开展业务座谈会,听取2家机构2015年试点情况汇报,部署2016年重点工作。约谈首批获得试点资格但业务停滞的某家支付机构,要求其重视跨境业务资质,尽快拓展业务规模。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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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局按照收支缺口较大、辅导期企业流出金额较大的原则确定2016年第一期经常项目非现场监测企业名单共54家,启动非现场监测。根据大额及异常购付汇约谈制度,组织嘉兴和萧山两地对总局下发的大额购付汇企业开展约谈。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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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日,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是否涉及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调整? 答: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本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有何背景? 答: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每年出境人次已达1.2亿,个人用汇明显增多,但相应的国际收支个人购汇统计仍沿用过去较为简化的模式,这种统计现状既满足不了经济金融分析的需要,也与国际组织提出进一步细化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根据G20和国际协作有关原则,各国需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方面加强合作配合,需要进一步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提高数据统计质量。因此,有必要提升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包括加强购汇真实性审核、细化支出分类等。 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包括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交易(比如海外购房和投资等),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这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在改进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后,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此外,个人购汇及使用情况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个人购汇事项申报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和居民诚信大数据平台,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实现诚信社会。 三、本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一是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完整申报,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是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要求银行加强合规性管理,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对于存在误导个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不严、协助个人违规购付汇、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是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对境外留学和旅游等用汇有何影响? 答:没有影响,个人购汇政策没有变化。出境留学,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购汇;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也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消费,用汇不受影响。 五、如何看待目前部分个人在境内配置外币资产或购买外币理财现象? 答: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个人在境内配置外币资产的选择面较窄,只能持有外币存款或购买品种有限的外币理财。目前主要发达经济体利率水平仍处于低位,欧、日实施“零利率”政策,美国的利率水平也较低,外币存款利息和外币理财收益率都明显低于人民币存款和理财。且国际汇市波动频繁,人民币有效汇率基本稳定,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市场主体持有外币资产的收益还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比之下,目前人民币利率水平仍显著高于其他主要货币,境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产品种类非常丰富,也是投资者更为熟悉的市场,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市场主体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克服从众心理,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谨慎理性投资。 从我国经济基本面、境内外利差,以及人民币汇率的长期表现看,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仍是稳定的强势货币,人民币汇率有条件继续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六、新的一年,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业务监管有何举措? 答:强化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 目前个人经常项目下购付汇比较便捷,我们将继续优化相关政策、督促银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审查频率。 加大惩处强度,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违规银行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暂停结售汇业务、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罚款的处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嫌洗钱的,根据《反洗钱法》协同国家反洗钱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017-03-06/zhejiang/2017/0306/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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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2017-05-02/zhejiang/2017/0502/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