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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和管理工作。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两年备查。银行应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表2)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5. 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2和表5)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二)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以下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以下简称“协办单”,见表3)中的“银行填写”栏,并要求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 2.如果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该协办单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支局办理特殊机构代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留存协办单的复印件,以便于日后筹办机构转为正式组织机构时进行核对。 3.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有关协办单;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清单汇总并填写“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4)后,将该申领表递交所属的外汇局分局,并留存有关协办单。 4.外汇局分局收到辖内支局提交的“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或代码工作机构出具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或协办单。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6.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应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和“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6),并通知申请机构或辖内相应外汇局支局。 7.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外汇局分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 第五条 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两年。 第六条 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该类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应当向代码工作机构出示其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以确保机构代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 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将赋码信息制作备份并定期对赋码信息和赋码系统进行维护。 第八条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所办理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情况,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在外汇局系统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减少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负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工作机构,便于其核对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5-04-29/zhejiang/2015/0429/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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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4-29/zhejiang/2015/0429/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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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028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1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796亿美元,同比增长1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1%,体现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发展为外贸持续增长奠定基础,以及全球经济和贸易有所回暖、国际需求增加;进口1.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主要是内需逐步恢复,同时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推高进口价格。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1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821亿美元,同比下降30%。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运输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724亿美元,同比下降20%,主要是疫情起伏反复持续抑制人员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39%、24%,逆差2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不断加深;运输逆差177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主要是运输服务收入增速继续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呈现较大顺差。2021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1636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91亿美元,显示外资对在华投资兴业保持信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855亿美元,保持平稳。 总体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没有改变,这为我国经常账户平稳运行、国际收支延续总体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1-11-08/zhejiang/2021/1108/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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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201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在此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01-30/zhejiang/2015/0130/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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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76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170亿美元,升幅为0.53%。 2021年10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稳定,跨境收支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微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经济延续恢复态势,具有强劲韧性和巨大潜力,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1-11-09/zhejiang/2021/1109/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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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5-03-30/zhejiang/2015/0330/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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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明确将海宁皮革城纳入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海宁皮革城现有实体商户4000多家,2014年共接待游客608万人次,市场成交额138亿元,其中潜在市场采购出口金额约5.3亿元。为推动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顺利实施,外汇局嘉兴市中心支局协同海宁市支局主动配合海宁市政府,结合海宁皮革城实际, 积极探索和完善“市场采购”外汇管理,为“市场采购”外汇收支提供便捷的政策通道和最大化便利措施,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顺利落地。 一、积极向省分局请示汇报,争取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由中心支局带队赴省分局专题汇报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推进情况及遇到的外汇管理难题。 二、主动赴义乌支局学习取经,借鉴吸收成功经验。义乌市是全国率先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地区,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局和义乌市支局在“市场采购”外汇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 三、细化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措施,便利“市场采购”外汇收支。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浙江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制定了《海宁市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实施办法》,从开立账户到收结汇都对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进行了细化,允许“市场采购”项下出口主体与收汇主体不一致,便利“市场采购”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 四、支持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市场采购”大数据。支持海宁市政府构建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各个贸易环节的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健全完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以及货代、报关、仓储和运输等相关服务提供者的信用监测、监督和评价体系。 五、完善非现场监测制度,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根据“市场采购”外汇收支的特点,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以及跨境资金监测系统以及外部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建立“市场采购”预警监测指标,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实行非现场总量监测,从宏观层面开展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构建便利化与防风险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 2015-09-09/zhejiang/2015/0909/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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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以举办银行中高级管理人员国际金融业务及外汇政策培训班的形式取代原有通过银行联席会议进行政策传达的传统方式,进一步强化外汇政策传导效果。期间,该市15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国际业务部负责人3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分别邀请了上海商学院副校长、华夏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行长进行授课。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政策宣传培训效果,外汇局舟山市中心支局分管副局长还专门组织各参训人员进行了学习心得的交流。在交流过程中,谢副局长向各行介绍了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的最新情况,通报了总局、省分局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了外汇管理服务新区建设的意见,使各行在下阶段外汇业务经营中能更好的把握政策方向,聚焦新区发展的重点领域。通过这次培训,使得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能充分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在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方面的先进经验,明显提升了银行高管人员的外汇政策水平。 2015-09-09/zhejiang/2015/0909/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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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9月10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工作布置及情况通报会,部署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工作要求。各县(市)支局分管局长及外汇股股长、各市级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副行长及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共60多人参加会议。台州市中心支局副局长蒋文超出席会议。 会议传达了总局近期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前经济和外汇收支形势,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外部环境影响两方面,阐述了当前台州经济所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同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核查工作,切实防范外汇收支风险;二是要贯彻落实展业三原则,加强自身外汇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专项核查及监管。 会上还通报了关于部分机构、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的处罚情况,并布置2015年度全市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考核相关工作。 2015-10-13/zhejiang/2015/1013/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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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夯实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数据基础,强化国际收支申报相关政策宣传实施效果,从源头上保障非现场监测和主体监管的有效性。上半年,外汇局舟山市中心支局组织开展“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管控年”主题活动,利用业务知识竞赛、专题征文比赛、数据质量专项考核、专题业务讲座等方式,对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考核和测试。 在活动的前期准备阶段,外汇局对30余个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相关的政策文件、案例汇编、问题答疑等进行了系统梳理,编制了200题的参考题库。上述资料下发银行后,既为银行组织参赛提供了便利,也为银行制定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工作手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进一步提升银行相关业务的规范性。5月份,活动正式开展以来,下阶段各外汇指定银行已有157名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业务报名参加业务知识竞赛,通过这种以赛带练得方式,使得银行业务人员能够在准备比赛的过程中,增加对政策文件的领会和运用能力,切实提升国际收支申报相关政策的宣传实施效果。 2015-09-09/zhejiang/2015/0909/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