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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催告书(惠州市励图实业有限公司) 2018-03-12/guangdong/2018/0312/1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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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3月29日) 2018-04-02/guangdong/2018/0402/1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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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2 2018-03-29/guangdong/2018/0329/1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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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2 2018-03-29/guangdong/2018/0329/1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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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A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于进料加工调整后进出口额等修正数据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相同。但公司人员在企业管理状态信息模块查询发现,A公司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比主营一般贸易方式的公司偏低。是什么原因呢? 答:一般来说,进料加工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会出现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等指标偏低。主要是轧差结算方式下进料加工方面(对口进料加工方式)的出口对应资金流为出口减去抵扣进口金额,进口对应的资金流也应减去企业用于抵扣的金额。因此,按此统计口径下的该类贸易方式的资金流远小于其货物流,导致收汇率、付汇率、资金货物比等指标偏低。 2、问:B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可否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是否会被列入现场核查?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也可选择全额(全收全支)方式结算。 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往往低于正常范围。对于主营进料加工贸易业务且主要采用境外轧差结算的企业,外汇局每月在重点监测企业当中,按照核查期资金货物比<0.5(参考值),-0.3≤总量差额率≤0.3(参考值),人工筛选出初步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企业,再按企业逐个查询核查期内进出口贸易方式的构成情况.如果核查期内进料加工业务比率(进料加工出口+进料加工进口/出口+进口)85%以上(含,参考值),外汇局则可以甄别其为进料加工企业。 “进料抵扣企业”如果仅有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但其他各项总量核查指标正常,一般来说是不会被列入现场核查的。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有必要才会对“进料抵扣企业”按照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核查要求做进一步核查。 3、问: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已经归类到服务贸易项下,那么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是否还需要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答:目前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结算各环节仍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因此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仍需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收支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采取较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等业务时应先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状态。对A类企业,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B类企业,银行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如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对C类企业,还需企业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相关业务。 4、问:C公司主要从事进料对口业务,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果被列入现场核查,与一般贸易企业的现场核查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是一样的吗? 答: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不管是何种类型企业,其现场核查流程都是一致的,基本的流程是:①通知现场核查企业;②分析企业书面报告;③约见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④到企业现场调阅必要的文件资料;⑤形成现场核查结论及企业预分类意见;⑥告知企业分类结论,企业无异议即对外发布,有异议须复核。其中,流程③、④属于选择性环节,企业书面报告能够说明情况的,可以不约谈或不现场调查。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对于现场核查需提交的资料,“进料抵扣企业”与一般贸易企业等都需要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总量差额报告表、合同、会计凭证等等,能够充分证明指标异常和可疑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单证或文件资料)。略有不同的是,对于“进料抵扣企业”,外汇局会要求其按照进料加工轧差结算业务专门填写《核查期进口报关单抵扣明细表》,分别对核查期内已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和核查期内尚未抵扣的进口报关单情况做出专项说明,便于外汇局审核其货物流与资金流对应情况。 5、问:D公司“深加工结转”项下业务根据海关要求办理了进出口报关手续,但由于对方企业(转出转入企业)都为境内的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项下资金结算均为境内收付款,没有产生对境外的资金收付。也就是说货物流方面进行了进出口报关,但资金流方面却未产生跨境资金收付。这种会否导致该公司进口付汇率、出口收汇率、资金货物比偏低?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三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即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款,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的货款。因此,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是在外汇局数据采集及监管范围内,只要企业保持资金与货物基本平衡,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一般来说是不会影响进口付汇率、出口收汇率、资金货物比相关指标。 2015-06-04/guangdong/2015/0604/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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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外汇局如何对进出口企业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管? 答: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出口核销制度全面取消,绝大多数进出口企业(默认A类)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获得极大的便利,企业只需按规定对部分影响自身资金流与货物流匹配的业务(如超期限的贸易信贷和转手买卖等业务)履行报告义务。外汇局对企业的监管转向以非现场核查为主:即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实时采集企业进出口数据(货物流)和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数据(资金流),设计比对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程度的总量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根据国际收支形势为各预警指标设置阈值范围和预警条件,如果企业总量监测指标(部分或全部)超出阈值范围并满足预警条件,企业将被系统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外汇局实施重点的持续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现场核查,对资金货物长期不匹配又无合理解释的,进行分类管理,将企业由A类降级为B类或C类(降级后业务开展的便利性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对存在更为严重违规情况的,外汇局可对企业进行查处。 2、进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列为B类企业? 答:(一)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二)除以上情况外,外汇局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进出口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等情况都可能被列为B类,企业日常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贸易背景真实前提下,增强自身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意识;二是对影响资金流与货物流时间错配的业务按规定履行企业报告。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如果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1)外汇局非现场监测异常,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3、问:某企业2014年5月31日被列为B类企业,其于2014年5月15日(当时还是A类企业)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拟于2014年10月10日收汇(或付汇)(收汇日期距出口日期已超过90天),请问银行应如何办理该笔收汇?是否需凭外管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答:B类企业降级前的出口(或进口)业务,银行可按以下方式为其办理收汇(或付汇):一是按B类企业单证审核要求严格审核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二是审单发现企业收汇(或付汇)对应的出口(或进口)发生在降为B类之前的,由于企业可收汇(或可付汇)额度不包含此类业务,企业需在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银行凭登记表办理收付汇,银行无需对企业进行可收汇(或可付汇)额度扣减。 4、问:企业2014年5月31日被列为B类企业,其于2014年5月15日(当时还是A类企业)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2014年6月10日(30天内)办理收汇(或付汇),那么该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答:B类企业降级前的出口(或进口)业务,降级后才到期收款(或付款),由于业务发生时该企业为A类,该笔出口(或进口)是否需要办理贸易信贷报告以A类企业的标准判断。该例中,该企业可无需办理贸易信贷报告。 5、问:某企业2014年5月31日被列为B类企业,其于2014年5月15日(当时还是A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或收汇),拟于2014年10月20日(收支间隔已超过90天)办理同一笔业务的转口贸易收汇(或付汇),请问银行应如何办理该笔转口贸易收汇?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收支间隔日期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成为B类企业满6个月、监测指标好转且无违规行为的,经外汇局登记许可后方可办理该种业务)。对于企业被降为B类前(当时为A类)发生转口贸易付汇(或收汇),在降为B类后才发生相应的转口贸易收汇(或付汇),且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时,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办理相应的转口贸易收支。 6、问: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等规定,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时,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无法确认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应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此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成为B类企业满6个月、监测指标好转且无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外汇局登记许可的除外); (2)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办理; (3)转口贸易收入应在相应的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结汇或从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4)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5)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2015-06-11/guangdong/2015/0611/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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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A公司采购境外某公司大量原材料获得该公司年度返利,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该笔收入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 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应申报在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的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交易编码为424000。 2、问:境外某非居民企业所拥有的船舶在我国港口某居民企业添加润滑油以维护船舶运输。该笔业务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如果是应申报在哪个子项目下? 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该业务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的“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目。“别处未涵盖的维修和维护服务”是指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所有用的货物(包括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提供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提高货物效率、性能或延长其使命的大修。 3、问:我国某船舶公司在向境外提供远洋输运服务时在我国境内港口能否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 答:不能。船长借支(Cash to Master)是指境外船公司为支付下属船舶在国际航运途中所需的备用金,预先将部分外汇资金汇入停靠船代公司,并委托船代公司向境内外汇开户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并按指令交与船舶船长签收的一项代理业务。根据定义,船长借支的主体为境外船公司,我国船公司在我国境内港口不能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而应遵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汇发[2013]30号)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相关管理规定。 4、问:境内航空公司向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租赁公司支付飞机租赁费是否属于服务贸易项下,能否直接以外币划转? 答:航空公司的飞机租赁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其中经营性租赁服务属于服务贸易,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等相关法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之间服务贸易项下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不允许以外汇划转。 5、问: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进行捐赠,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是否需要开立外汇账户? 答:是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规定,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开立捐赠账户可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6、问:C公司签订服务贸易合同后需进行对外支付,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请问,是否只需在第一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答:不是。同一笔合同分次付汇,每次付汇均需进行税务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员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7、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付汇金额和币种是指实际付汇时的外币币种和金额,还是实际付汇时等值的人民币金额? 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付汇金额和币种付汇币种及金额应为实际付汇汇出时的外币币种及其金额。 8、问:D公司与外商签订服务贸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分期对外付款,每期不足5万美元,但合同支付总额超过5万美元。此类情况下,公司办理跨境付汇时,是否需要提供税务备案表?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对于合同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但单笔支付不足5万美元的,企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备案表。 9、问:E公司与外商签订服务贸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且支付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此类以人民币跨境支付的,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支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对外支付使用的是等值概念,因此人民币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支出也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2015-06-25/guangdong/2015/0625/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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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外汇账户有哪几种? 答:个人外汇账户按交易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2018-04-17/guangdong/2018/0417/1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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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有何规定? 答: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018-03-29/guangdong/2018/0329/1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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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 2015-06-10/guangdong/2015/0610/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