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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所称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资产、应收利息以及债券市值变动。其中,债券资产以期初获得该资产所付的全额金额计量。 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是否有对冲比例的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时,外汇衍生品敞口(以名义本金计量)以其外汇风险敞口为上限。在债券投资存续期间,因债券市值变动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动,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整所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债券投资发生变化包括哪些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通知》所称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发生买卖、到期、提前赎回等客观事实,导致作为外汇衍生品交易基础的外汇风险敞口发生变化,不包括债券投资存续期间的债券市值变动。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2017-06-23/guangdong/2017/0623/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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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外汇风险管理需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境内融资获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债券回购交易等方式从境内融入人民币资金再进行债券投资,融资项下人民币负债与债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资产都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且相互对冲,因此总体上不存在外汇风险敞口。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2017-06-26/guangdong/2017/0626/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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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算法 答:结算代理人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可以看到相关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如下图): 其中: 本外币累计汇入比例=本币汇入比例:外币汇入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入比例] 本外币累计汇出比例=本币汇出比例:外币汇出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出比例]) 从外币向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外汇局公布的交易发生当月折算率,累计汇入/汇出数据是先折算再累加。汇入和汇出数据均来自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无法正常关联会导致数据错误 二、如果发生错汇入/汇出并原路返回的,会不会导致上述比例计算错误? 答:不会。在发生退款的情况下,外汇局会将退款有关的汇入、汇出剔除,不影响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计算。 2017-06-21/guangdong/2017/062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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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电子口岸系统有进口报关信息,但在货物贸易系统查询不到相应报关信息的情况,银行该如何办理核验? 答: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海关与外汇局数据传输存在一定的时间;二是由于货物贸易系统只提供已结关的报关电子信息,若企业进口的货物在电子口岸系统已申报但未完成结关手续,那么货物贸易系统将查询不到该报关信息。对于上述情况,银行可按照汇发[2017]9号文第五条规定,确认交易真实后,先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事后补办理核验手续。 2017-06-06/guangdong/2017/0606/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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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付汇业务是否需要逐笔核验? 答:根据汇发〔2017〕9号文,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付汇业务,属于非强制性核验,银行可根据“展业三原则”办理。 综合考虑客户以往的信用记录和办理业务类型等因素,对于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银行可不核验;对于风险较大、难以判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如银行内部认定的风险客户、风险业务,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内部操作规程进行核验。同时银行也可通过当地自律机制,进一步统一和细化核验标准。 2017-06-06/guangdong/2017/0606/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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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机构投资者专户上的余额要不要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外债数据?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是非居民,其在境内账户的余额应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为外债数据。数据由开户行报送。 二、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要不要报送账户数据?报送账户数据时要不要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填写业务编号? 答: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需要报送账户数据。其中,除上海总部直接代理的、暂未办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机构外,其他需要办理登记的,其结算代理人均需要按照12号文要求报送数据。 2017-06-21/guangdong/2017/062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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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2017-06-01/guangdong/2017/060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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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境外消费若出现退货、退税等情况,如何报送数据? 答:当银行卡境外消费交易出现退货、退税等情况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C-修改”或“D-删除”并进行相应交易金额的修正;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退货、退税等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 二、银行卡境外交易若出现冲正、撤销等情况,如何报送数据? 答:当银行卡境外交易出现冲正、撤销等情况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D-删除”进行报送,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冲正、撤销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若一笔交易在同一报送周期内发生冲正、撤销,则原交易与冲正、撤销均可不用报送。 三、如何理解无法获取交易授权时间时可按清算时间报送?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原则是按交易授权时间进行报送。仅在某些脱机交易无法获取交易授权时间等情况下,可按清算时间进行报送。 2017-07-20/guangdong/2017/0720/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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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境外交易授权金额与清算金额不一致时,是否需要调整?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口径为交易授权原币金额以及相应的折人民币金额,如与最终清算金额不一致,不需进行调整。 二、银行卡境外交易时扣收手续费等费用是否需要报送?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交易授权金额,不含手续费等费用。 三、银行卡副卡交易信息按主卡持卡人还是副卡持卡人统计? 答:按主卡持卡人统计。 2017-07-21/guangdong/2017/0721/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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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6-15/guangdong/2017/0615/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