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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组织相关人员赴临桂农村商业银行对其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筹备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指导。在听取了临桂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人员配备、机构建设、系统软件搭建、制度管理等情况汇报之后,桂林市中心支局对该行办公场所、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业务系统功能模块等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对其开办外汇业务进行现场指导。 2018-01-17/guangxi/2018/0117/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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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于2018年1月11日举办了纠“四风”,查摆问题专题会。会上,北海市中心支局人员认真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担当不作为、做表面文章等十种“四风问题”,结合个人岗位工作实际,公开开展了自我批评,深刻剖析原因,并提出了相应整改措施。为今后提高外汇业务服务质量,开拓创新外汇工作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2018-01-17/guangxi/2018/0117/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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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06-02/ningxia/2022/0601/1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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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与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二是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三是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四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五是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基于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汇率敞口套保。 《通知》于2021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见《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2-05-26/ningxia/2022/0524/1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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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部门检查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3条,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修订完善外汇案件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修订内容重点包括:一是细化规定管辖与立案标准,规范电子取证等证据收集活动,明确办案期限,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三是完善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细化听证标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2-05-26/ningxia/2022/0526/1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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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灵武市支局;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银川分行,宁夏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宁夏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2022年5月25日 2022-05-27/ningxia/2022/0527/1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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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实际,从畅通政策宣传、完善汇率避险服务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确保外汇惠企利民政策落到实处。一是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政策直达市场主体。积极组织召开全市加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支持工作推进会,结合实际制发政策宣讲动态,以双周报形式了解政策推进情况,加强对重点涉外主体的政策宣讲,使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二是完善汇率避险服务,增强涉外主体抵御风险能力。通过电话沟通、现场座谈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银行外汇衍生品办理情况,有力推动落实“首办户”推广工作。截至4月末,辖区使用汇率避险产品市场主体数量较上年同期增长50%。 2022-05-31/ningxia/2022/0531/1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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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2-05-24/ningxia/2022/0526/1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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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5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9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5万亿美元)。 2022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4.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75万亿美元)。 2022-06-02/ningxia/2022/0602/1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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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附件: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2022-06-02/ningxia/2022/0602/19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