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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8/content_7038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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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8/content_70384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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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8/content_70384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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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8/content_70384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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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8/content_70384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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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2015-09-10/beijing/2015/0910/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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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8.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0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4.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3万亿美元)。 2025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79.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96万亿美元)。 2025-09-01/xizang/2025/0901/1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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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8/content_70382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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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青岛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有序聚集。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青岛市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5年10月1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箱e80896125@126.com反馈,或寄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外汇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08号,邮编266071),并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试点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09-01/qingdao/2025/0901/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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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青岛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有序聚集。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青岛市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5年10月1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箱e80896125@126.com反馈,或寄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外汇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08号,邮编266071),并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试点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09-01/qingdao/2025/0901/2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