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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0年10月) 2020-11-30/gansu/2020/1130/1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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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2020年6月末) 2020-11-30/gansu/2020/1130/1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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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有效防范网络炒汇陷阱,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11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临夏州中心支局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临夏州积石山县徐扈家乡长家寺村联合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甘肃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政委贺涛、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调研员张拥军、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陈江等相关人员参加了本次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以“维护金融秩序 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为主题,着力向外汇交易主体普及责任意识,防范网络炒汇、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借用他人外汇额度等行为,引导外汇交易主体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外汇,努力营造良好的外汇环境。宣传采取摆放宣传画报、设立外汇业务咨询台、发放外汇知识宣传折页的方式普及外汇知识和外汇政策法规。活动吸引了众多村民,现场人头攒动,宣传人员向村民介绍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外汇金融知识,外币现钞的提取、携带、存入额度及办理方式等,并有针对性地向群众宣传个人购汇知识,重点宣传讲解随意转借身份证、银行卡带来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引导群众要重视个人身份信息,不要随意转借或让他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开通、倒卖银行卡,切实防范经济犯罪的发生。 通过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门的宣传活动,丰富了村民的个人外汇知识、增强了居民合法合规用汇意识。本次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近200份,解答群众咨询3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20-12-04/gansu/2020/1204/1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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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上午,甘肃省分局召开局务会,分管行领导冯宗敬听取了国际收支处和外汇管理处工作汇报,并检查指导了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分局科长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 冯宗敬副行长充分肯定了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今年以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并提出六点要求。一是要强化学习,提升素质。坚决贯彻兰州中支党委提出的“大学习、深调研、严落实、强质效”工作要求,学政策、学制度、学先进做法,将学习融入工作、融入生活,做到“政策清、数字清、情况清”。二是要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专业素养。发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甘肃精神,在工作中做到担当、尽责,以专业的素养、敬业的精神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绩效。在工作中做到多学习、多写作、多积累、多思考,以调查研究带队伍、促工作,切实提高写作水平。四是要转变观念,振奋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谋划,做到心中有数,在提质增效上多下功夫,打造品牌,做出特色。五是要加强协同配合,有效联动。省分局两处室之间要做到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凝心聚力、协调共进。六是要严守纪律,守住底线。日常工作中,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做到与监管对象廉洁交往,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开展职工异常行为排查,筑牢思想防线。 2020-12-04/gansu/2020/1204/1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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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30日 2020-12-22/gansu/2020/1222/1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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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中心支局近日召开专题学习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会上,对11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宣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内容进行了专题学习传达,就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进行了学习。 会议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深刻领会全会提出的战略性、创新性举措。全体党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要在学习中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做到学习领会更深刻、掌握精神更全面、贯彻落实更坚决。要利用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自觉主动学,及时跟进学,切实增强学习实效,把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的成效,体现在外汇支持涉外经济发展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质效上。 2020-12-04/gansu/2020/1204/1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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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个人外汇知识,增强个人外汇风险防范意识,12月2日上午,陇南市中心支局开展了以“提高法律意识,诚信合规用汇”为主题的外汇政策进广场现场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设立在人流量密集的市中心群众广场,通过设立外汇政策咨询台的方式向广场群众发放个人外汇业务宣传手册,提示群众远离网络炒汇及非法买卖外汇。宣传人员主动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讲解个人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公众依法合规使用外汇,远离非法炒汇。通过此次现场宣传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扩大了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知悉度,树立了基层外汇局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营造了外汇管理良好履职氛围。 2020-12-04/gansu/2020/1204/1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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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外汇知识,提高外汇交易主体防范金融风险意识,11月30日下午,定西市中心支局借助12•4宪法宣传周平台开展了现场宣传活动。 活动以悬挂条幅、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展开,主要向现场群众宣传了个人用汇相关政策法规,并对个人购付汇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讲解答疑20余人次。此次宣传通过丰富的宣传内容、多样的宣传形式使外汇政策法规贴近广大群众,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外汇知识的了解,获得了较好的社会评价,进一步营造了辖区健康的外汇氛围。 2020-12-04/gansu/2020/1204/1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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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12-22/gansu/2020/1222/1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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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2/gansu/2020/1222/1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