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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一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简述 2017-04-17/yunnan/2017/041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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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一季度云南省企业家问卷调查简述 2017-04-17/yunnan/2017/04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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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一季度云南省银行家问卷调查简述 2017-04-17/yunnan/2017/04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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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3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5-17/yunnan/2017/051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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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3月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5-17/yunnan/2017/051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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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3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5-17/yunnan/2017/051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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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2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4-17/yunnan/2017/04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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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6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工作。 三、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2016-05-31/yunnan/2016/0531/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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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 2016年 1月 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特许机构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 (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 10月 26日至10月 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自2015年 10月 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pmisba,初始密码从上级局获取)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创建个人外汇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相应权限;对已存在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直接分配权限。 (三)各分局应于2015年 11月 2日前将辖内已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信息录入到个人外汇系统。 三、各银行、特许机构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个人外汇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截至2015年 10月 25日在应用服务平台中已开通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特许机构网点,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角色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相应角色。 (二)各银行、特许机构应于2015年 10月 26日至10月 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核对维护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三) 2015 年10月26日 以后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特许机构网点,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个人外汇系统。 (四)各银行、特许机构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须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的验收,各分局负责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和特许机构验收工作。联机接口的验收工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开展。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须于2016年 1月 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已获得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资格的特许机构须于2016年 1月 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 四、各分局、银行、特许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工作: (一)2015年 11月 2日至11月 28日,广东、上海、四川、河北、浙江、福建、北京、重庆、宁波9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银行网点,天津、上海、北京3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特许机构网点开展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工作。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参与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向总局报备。同时,试运行期间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关注个人外汇系统操作使用、数据准确和优化改进等方面问题,于每周二报送上周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发现的问题。 (二)2015年 11月 2日至12月 31日,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可选择柜台渠道或电子银行渠道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工作。 (三)2015年 12月 20日至12月 31日,所有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须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将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报送个人外汇系统。各分支局应做好个人外汇系统操作的指导,促使银行和特许机构通过个人外汇系统规范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四)试运行期间,参与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仍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报送个人外汇系统。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组织做好辖内地区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在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特许机构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总局技术联系电话: 010-68402674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银行): 010-68402673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特许机构): 010-684022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0月10日 2015-11-11/yunnan/2015/111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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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2016-05-31/yunnan/2016/0531/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