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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HQ贸易公司与境外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和19日签订了3份进口合同,合同约定HQ贸易公司购买境外某公司储存于中国张家港保税区仓库的乙二醇。2012年10月15日和23日,HQ贸易公司在某银行开立了上述三份进口合同项下的三笔即期进口信用证。2012年10月22日及31日,银行凭发票、汇票及交货单等材料为HQ贸易公司分别办理了上述信用证项下的3笔议付手续,付汇金额合计1696.56万美元。上述发票及交货单中显示的所购货物均为在张家港保税区仓库中存放的保税货物乙二醇。在调查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查验了与上述交易相对应的海关保税货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清单项下入库货物货权流转信息。相关材料证明,虽然备案清单真实有效,但货权流转信息标明,HQ贸易公司并没有购买上述备案清单项下所对应的保税货物乙二醇,HQ贸易公司在后续的调查中也承认了这点。 二、定性和处罚 HQ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情况下,向境外公司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规定,对HQ贸易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 2015-09-24/hebei/2015/0924/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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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境内个人LZF从境外以“生活费”的名义采取分拆方式,分49次、每次金额接近5万美元,分别汇入境内GLC、QZT等35人名下。该35人在本人年度限额(5万美元)内结汇后,将剩余资金划至直系亲属再结汇。LZF汇集上述全部结汇资金后转入其母亲LJR在某银行开立的帐户,之后大部分资金再转入LZF个人帐户及其控制的A公司帐户上。上述资金主要用于支付A公司工资990万元、贷款2782.8万元、管理费556.3万元。据查,两年间LZF通过分拆方式结汇127笔,涉及金额共计678.1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4326.8万元,涉及境内个人86人次。 二、定性和处罚 LZF上述以分拆结汇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的规定,属非法结汇行为。 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LZF进行了罚款处罚。 2015-10-19/hebei/2015/1019/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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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可以根据银行展业相关原则,为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内的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等保值业务。 2015-11-09/hebei/2015/1109/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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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2015-10-19/hebei/2015/1019/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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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或用以偿还债务的交换媒介物。在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的流动性最强,并且是唯一能够直接转化为其他任何资产形态的流动性资产,也是唯一能代表企业现实购买力水平的资产。 2015-10-19/hebei/2015/1019/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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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取消了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剩余资金汇回后结汇限制。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可根据币种分别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外汇)和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剩余资金应汇回其境外持股专户。上述资金可不必由开户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2015-11-09/hebei/2015/1109/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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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同名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间、境内股东同名境外持股专用账户间的资金可以原币相互划转,开户银行应凭境内公司或境内股东书面申请(申请中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业务登记凭证,经真实性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和境内股东办理同名账户内资金原币划转。 境内公司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划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2015-11-09/hebei/2015/1109/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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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对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境外上市相关账户开户银行没有地域限制和开户数量限制,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可根据实需原则开立相应账户。境内公司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应在其对应的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开立。同时,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应适当控制开户数量。 2015-11-09/hebei/2015/1109/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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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账户也叫OSA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属于境外账户;离岸账户只针对公司开户,个人开户是不支持的。 2015-10-19/hebei/2015/1019/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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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流出/入金额只包含资金流出/入资金额度,不包括实物出资方式额度。 2015-10-19/hebei/2015/1019/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