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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边境管理秩序与市场公平,打击非法兑换外币行为,保护正规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2025年10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分局联合崇左市公安局、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崇左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组成专项行动小组到凭祥市开展打击治理“边境黄牛”专项行动。 行动当天,专项行动小组先在凭祥营业管理部举行动员大会,大会对行动进行详细部署,分三组对凭祥市市区、友谊关游客中心和友谊关景区开展专项行动,每组均由不同部门人员组成,并配备一名越南语翻译人员。行动开始后,专项行动小组以宣传教育为主,威慑警告为辅,重点劝离徘徊在友谊关游客中心提供非法兑换服务的“边境黄牛”,对其进行身份排查、信息采集,向其发放宣传资料,指导其可以通过关注“汇小二”跨境金融服务智能体查询关于兑换外币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专项行动小组还对三个行动地点的商铺进行排查,对有兑换外币行为的商铺进行告诫、登记,引导商户签署《承诺书》,并将相关的违规广告牌匾、横幅当场拆除,指导其合规经营。 据统计,此次专项行动共劝离“边境黄牛”20余人,排查非法兑换商户40余家,签订《承诺书》8份,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有效打击边境地区非法兑换外币行为,维护崇左市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 2025-11-04/guangxi/2025/1104/3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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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分局成功举办贺州市“外汇政策惠企利民在行动”政策宣讲暨银企对接活动。来自贺州市多家外汇业务经办银行及重点进出口企业的70余名代表齐聚一堂,共话外汇服务新未来。 活动现场,通过实例互动、发放宣传折页等方式,深入推广了“汇小二”智能体,带领企业及银行代表体验“汇小二”智能体在跨境业务中带来的高效与便捷。政策宣讲环节,贺州市分局联合多家银行,深入解读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融资类应用场景、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汇率风险中性等内容。最后,围绕企业在采购、生产、物流等环节的实际需求与面临风险,多家银行现场推介了涵盖进口押汇、订单融资、外汇套保等多种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了远期、掉期、期权等多样化工具,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助力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优化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活动通过“汇银企”三方联动,实现了“政策+服务”的精准滴灌,有效提升了企业对外汇政策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2025-10-27/guangxi/2025/1031/3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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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组织召开“汇率避险工作专题推进会,辖内8家重点银行外汇业务相关负责人员共19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通报了各银行套保率及工作开展情况,各银行汇报下一步具体举措与工作目标,北海市分局总结部署安排下阶段汇率避险工作安排。一是成立汇率避险督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实行外汇局专人带队银行、银行对接企业的有效传导机制,进一步细化督导责任。二是要求银行强化精准服务,梳理本年度剩余时间内重点企业名单,通过实地走访摸清企业需求,推行“一企一策”定制服务,优化汇率避险体验。三是推动产品创新与成本降低,鼓励银行争取优惠政策,通过降低手续费、保证金门槛等方式,提升中小微企业参与积极性。 2025-11-05/guangxi/2025/1106/3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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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分局牵头组织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赴玉林市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园对接企业外汇业务诉求,主动上门为企业送上助企发展的外汇政策知识和跨境金融服务。结合应急产业园区的规划和融资诉求,重点向园区负责人介绍了QFLP试点政策,详细解答了QFLP运作模式和融资优势,并从筹集企业发展资金、引企入园及后续产品销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分局将进一步主动靠前服务,建立双向沟通对接和企业问题闭环处理机制,持续跟进涉外企业需求,做好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推广与业务指导,精准把握涉外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持续优化金融外汇服务,为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新动能。 2025-10-28/guangxi/2025/1031/3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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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环广西行车世界巡回赛于2025年10月14日在防城港市拉开帷幕,为做好赛事期间外币兑换服务保障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防城港市分局通过下发通知的方式传达工作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参赛人员货币兑换服务需求。 赛事开幕前,指导中国银行防城港分行在赛事官方指定接待酒店——防城港市德城国际酒店成功设立外币代兑点,以满足赛事期间外籍人士的货币兑换需求。该代兑点于赛事期间正式投入运营,累计为外国选手办理等价3万人民币的外币兑换业务,以优质服务赢得国际友人广泛好评。 下一步,防城港市分局将持续优化境外来华人员用汇便利化水平,服务好涉外重点赛事、活动,为中外人士经贸往来提供优质外汇服务。 2025-11-03/guangxi/2025/1103/3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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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分局赴北部湾银行梧州分行开展业务座谈,对北部湾银行梧州分行开办外汇业务筹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实地验收。座谈会上,北部湾银行梧州分行介绍外汇业务筹备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从组织架构、制度风控、系统运行、人员安排等方面论证具备开办结售汇业务的条件。梧州市分局对该行筹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实地考察外汇业务开办环境及硬件设备,并与业务人员面对面交流,提示业务办理注意事项。下一步,梧州市分局将继续指导银行夯实外汇业务基础,以“汇小二”跨境金融服务品牌为抓手,提升外汇服务整体效能。 2025-11-04/guangxi/2025/1104/3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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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掌握外汇展业改革在银行一线的实施情况,推动政策准确落地、发挥实效,2025年10月30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赴辖内首个外汇展业试点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开展外汇展业工作现场督导调研,通过座谈交流、查看系统等方式,全面了解该行展业试点的进展、成效与困难。 此次督导调研聚焦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下一步柳州市分局将密切跟踪试点银行展业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推动展业改革在银行一线行稳致远,切实服务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31/guangxi/2025/1031/3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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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12月) 2025-12-26/guangxi/2025/1226/3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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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7月) 2025-07-08/guangxi/2025/0708/3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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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5-12-29/guangxi/2026/0127/3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