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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3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984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226亿美元,债券类投资4758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187亿美元、2567亿美元、959亿美元、763亿美元和358亿美元。2023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6208亿美元、3532亿美元和1243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32%和11%。(完) 2024-05-31/henan/2024/0531/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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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公告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及辖内各市分局启用印章名称 2024-05-24/henan/2024/0524/1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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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320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312亿美元,升幅为0.98%。 2024年5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内生动能持续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不断巩固,将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6-07/henan/2024/0607/1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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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巴西财政部副部长罗熙丹(Tatiana Rosito)。双方就促进双边投资合作、中巴产能合作事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06-07/henan/2024/0607/1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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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06/henan/2024/1105/1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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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开封市分局深刻把握外汇管理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在“思想建设”“服务实体”“防控风险”方面下足“三个功夫”,有效推动了“红色文化+队伍建设”“党建+业务”“监管+服务”融合。 传承弘扬优秀中原红色文化精神,下足“思想建设”的真功夫。外汇局开封市分局以中原红色文化为依托,发挥“思想建设”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开展系列“中原红色文化精神溯源践行”活动,赓续红色基因、涵养政治品格,全面提升职工对外履职攻坚克难能力。组织参观中共豫陕区委旧址,近距离感悟著名理论家萧楚女在极端困难条件下创办《中州评论》的艰辛岁月,艰苦奋斗、勇于担当的优良传统在职工中入脑入心。组织参加“阅读时代经典培育文化自信”读书活动,围绕“感悟焦裕禄”主题,精读《焦裕禄家风》《焦裕禄的80则贴心话》《我心中的焦裕禄》等书籍,筑牢职工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开展“寻访红色印迹感受艺术魅力”研学活动,前往开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翟俊杰电影艺术馆参观学习,感受影视作品中蕴含的“爱国、信仰、奉献、牺牲”精神力量和人文动能。 党建促业务导向更加鲜明,下足“服务实体”的实功夫。外汇局开封市分局开展“学习落实两会精神团结共识谋求发展”主题党日活动,全面探讨分析落实两会精神的项目清单和实施路径,明确全年工作思路。深入实施“便利化+”专项行动,布局“便利化+专精特新”“便利化+文化产业”“便利化+乡村振兴”等专项单元,筛选40余家重点支持企业,建立优质企业后备库,联合银行提供综合性外汇金融服务。服务开封文旅产业发展,从多个维度快速优化境外来华人员便利支付服务。外汇局直连点(直连行)为抓手,建立跨境金融服务特色支行;开封辖内人民银行、外汇局、商务、海关、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简化境外来华人员身份核实流程,便捷办理绑卡、开户、外汇业务等;引导银行在清明上河园等景区、星级酒店、高校等来华人员密集区域建立外汇代兑点,助力开封支付服务示范区建设和成功挂牌。持续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联合职能部门和银行开展集中宣讲政策活动,已面对面为150余家外贸企业讲解汇率避险产品和风险规避措施。截至2024年4月末,开封辖区内企业利用远期和期权等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规模增长,全年累计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企业29家,辖区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显著增强。 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下足“防控风险”的硬功夫。外汇局开封市分局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市分行党委主要负责人将外汇管理科党支部作为联络点,坚持强基固本,持久抓好过硬党支部建设,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机制更加成熟。联合开封海关、市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汇、关、税”联合监管任务,协同发挥资金流、货物流、纳税流信息交叉共享监管优势。实现监管“长牙带刺”,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外汇管理部门联合警方启动汇警联合办案机制,集中分析研判案情20余次,汇警联合远赴国内10余省市调查地下钱庄交易对手,快速推进重要案件侦办。采用“成熟一案,落地一案”的工作模式,把涉及地下钱庄的交易对手处罚案件办成铁案。 2024-05-17/henan/2024/0517/1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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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济源市分局将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与弘扬中原红色金融文化相结合,积极打造“红心汇聚”党建特色品牌,助力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提升品牌,优化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积极打造“红心汇聚”特色品牌,与8家银行、30家代表企业建立联学联建工作机制,将理论学习、政策解读、帮扶指导相结合,按月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真正将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外汇管理工作提质增效的动力。截至目前,共开展支部特色主题党日9次、“政汇银”外汇政策集中宣讲5次、围绕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开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七进活动20余次,走访企业30余家,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服务群众2500余人次;围绕外汇便利化政策制作5期视频、4期微信长图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推广;联合辖区海关、口岸办、银行等部门开展宣讲活动,对70余家外贸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对10家外资企业开展一对一座谈辅导。 优化服务,助力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完善精准服务举措,动态更新“优质企业储备库”,引导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惠农便农”、“一带一路”中小优质企业加入试点,持续扩大便利化政策覆盖面。今年以来,新增试点企业3家,新增试点银行1家,办理业务848笔,金额19.16亿美元,同比增长101.73%。拓宽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为辖区7家银行开通融资授信业务新功能,提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使用率。指导辖区银行为2家企业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3笔,金额累计人民币150万元。对7家银行落实便利化政策情况开展“一线查访”,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河南金源氢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境外上市“一对一”精准服务,帮助调回上市募集资金2.4亿港币。截至9月末,辖区共办理跨境融资和境外放款业务337 笔,金额29.22亿美元。 精准施策,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完善“日监测、周督导、月通报、季宣讲、年总结”工作机制,优化清单管理模式,按月向银行下发放汇率避险“三项清单”,定期对银行进行督导、通报及培训,引导银行向其上级争取政策和产品支持,加大减费让利、优化服务流程、丰富避险产品,努力将“未办户”转化为“首办户”,“首办户”转化为“续办户”。9月份,利用在岸人民币汇率大幅上涨的有利时机,指导辖区银行成功为富士康签下2亿美元的远期结汇业务,提前锁定汇率风险。截至9月末,共组织召开汇率避险工作推进会8次,线上线下对接督导30余次,签约外汇衍生品10.65亿美元,外汇套保率为30.75%,居全省第一位。 2024-10-09/henan/2024/1009/1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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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安阳市分局加大外汇支持县域工作力度,有效支持县域涉外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做好外汇支持县域工作专项政策,提出提升外汇政策县域宣传效能、优化外汇服务供给、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及提升县域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等十条意见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完善县域对接机制。根据相关县(市)政府关于政策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不定期组织各类银企对接、政策宣传、产品推介等活动。通过“安阳市外汇政策县域宣讲专家团”“外汇局+银行+企业”一对一精准辅导等形式进一步优化县域外汇服务,持续贯彻落实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深入县域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宣讲5场,政策覆盖辖内200余家涉外企业,帮助更多的县域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助力县域涉外经济发展。今年以来,安阳市汇率避险业务新增县域“首办户”30户,县域贸易便利化企业已达18家。 优化外汇支付服务。多次召开外汇支持县域工作推进会,对辖内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全部商业银行开展“一对一”业务辅导,提出有针对性的提升措施,按季开展个人外汇业务抽查暗访工作,督导各金融机构不断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借助农历正月十六的安阳桥庙会、2024年安阳“甲骨文杯”马拉松赛等大型活动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及优化个人外汇服务等政策宣传活动,扩大宣传面,提升宣传效果。在安阳辖区的红旗渠景区、万泉湖旅游度假区等场景设立代兑机构13个,列全省第二位,其中县域外币兑换点8家,全面提升境外来华来安人员的支付服务体验。 2024-10-18/henan/2024/1018/1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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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明讯银行董事长、德意志交易所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斯蒂芬妮·埃克儿曼(Stephanie Eckermann)。双方就中欧经济金融形势、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10-24/henan/2024/1024/1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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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美国黑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苏世民(Stephen A. Schwarzman)。双方就中美经济金融形势、全球市场投资机遇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10-29/henan/2024/1129/1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