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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6月30日) 2020-07-06/guangdong/2020/0706/1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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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稳外贸,着力解决涉外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助推湘西州外向型经济稳健发展。近日,外汇管理局湘西州中心支局深入到辖区小微企业众多、外向型经济来势良好的泸溪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座谈调研,高新开发区管委会、2家外汇指定银行及区内7家涉外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对高新开发区就如何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突出一县一品特色,发挥产业集群辐射优势及下阶段发展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7家企业代表就目前银企对接现状、融资需求以及企业当前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做了简要介绍。交流过程中,湘西州中心支局解读了国家外汇局推出的便利化“十二条”、“新八条”以及支持贸易新业态等相关政策,认真详细解答了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业务、金融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中的疑问,2家外汇指定银行推介了为贸易企业提供的订单贷等信用融资产品。 2020-07-06/hunan/2020/0701/1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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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至23日,湖南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培训班在株洲举办,全省各中心支局、支局共30余名业务主管及骨干参加培训。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调研员王忻主持,株洲中心支局副局长郑桂华出席培训会。 会议上,资本项目管理处带领参训人员逐条学习改革文件以及工作方案,讲解资本项目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分析对比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跨境担保和境外放款管理政策。本次培训中,各中心支局分别汇报了辖内开展便利化业务的具体情况、并分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集中学习成果。各中心支局、支局的参训人员普遍反映,通过此次培训,不仅有利于把握2020年湖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工作重点,而且大大提升业务滞留数据处理能力,加深了对资本项目各项政策的理解。 2020-07-06/hunan/2020/0629/1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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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http://www.gov.cn/xinwen/2020-06/29/content_55225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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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http://www.gov.cn/xinwen/2020-07/06/content_55245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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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http://www.gov.cn/premier/2020-06/29/content_55225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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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http://www.gov.cn/xinwen/2020-07/06/content_55244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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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20年5月13日信息http://100.1.63.45/safe/2020/0513/16182.html) 2020-06-18/xinjiang/2020/0618/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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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7-02/ningxia/2020/0702/1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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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指导推动宁夏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召开专题研讨会,16家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就贸易融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管困难、如何应对企业销售模式改变带来的国际贸易合法合规要求以及资本项目支付便利化疑点等问题开展了研讨交流,部分银行作了经验交流并提出意见建议。 宁夏分局对各参会银行提出的贸易融资疑点、难点进行了解答,并对相关操作提出了建议和处理措施,同时倡导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加强银政沟通、银企沟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在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中发挥积极作用。 2020-06-30/ningxia/2020/0630/1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