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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邮储银行外汇服务水平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2024年3月15日,益阳市分局主动上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分行开展外汇业务培训,邮储银行各支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 本次培训内容:一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知识培训,重点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修订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指引、常见的间接申报问题等进行解读分析,帮助该行员工加深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新制度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数据申报准确率;二是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政策培训,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主要内容和原则、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和日常业务督查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讲解,提出了具体的业务规范和要求,对个人外汇业务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有助于提升邮储银行个人外汇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服务水平。 2024-04-18/hunan/2024/0410/2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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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近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同一笔合同在付汇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应进行税务备案,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是否支持“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以下简称新功能)。对于单笔合同分多次支付的,在境内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银行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办理多次核验。为便利银行操作,新功能的权限设置、核验入口、登录账号和密码保持不变,即银行仍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http://zwfw.safe.gov.cn/asone)“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核验税务备案信息,详情参见新版用户手册(详见“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同时,银行应随时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发布的关于税务备案信息核验的最新通知。 2024-01-04/henan/2024/0104/1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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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按《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条规定,该业务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对于国外(境外)留学签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但确实需在国外(境外)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境内留学生,能否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答: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审核客户确实具有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实际需求。银行通过留学签证、海外官方文件及相关留学文件判断留学生可以在其所留学国家/地区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可据此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2024-01-04/henan/2024/0104/1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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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024-01-04/henan/2024/0104/1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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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2024-01-04/henan/2024/0104/1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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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2024-01-04/henan/2024/0104/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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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上午,在第九个“国家安全日”到来之际,外汇局鄂尔多斯市分局借全区首个外部央行法律服务站揭牌仪式开展了“外汇知识进社区”活动,就个人出入境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旅游留学购付汇、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宣传解读。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一方面进一步延伸了外汇政策宣传阵地,为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外汇相关知识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另一方面为外汇管理部门加强自身宣传、树立良好形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2024-04-25/neimenggu/2024/0425/1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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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 答: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 一是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是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三是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2024-01-16/henan/2024/0116/1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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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2024-01-04/henan/2024/0104/1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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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币外债,可否划至成员企业现有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币外债,可划至成员企业现有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使用,如成员企业没有国内外汇贷款账户需新开户。 2024-01-16/henan/2024/0116/1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