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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18年12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03-12/guangdong/2019/0311/1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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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18年12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03-11/guangdong/2019/0311/1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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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外汇业务稳健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期,外汇局江门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2019年外汇宣传月活动。宣传活动形式多样,把外汇知识直接“送达”市民身边,获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外汇局江门市中心支局采取三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在江门市内66个户外阅读栏灯箱内张贴“外汇投资需谨慎 正规渠道保权益”“诚信守法用外汇 合规经营促发展”等宣传标语,提醒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二是在多个居民小区、商业办公楼、大型综合购物中心的电梯桥厢内,张贴“履行用汇主体义务 依法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的温馨提示,增强用汇主体国际收支申报的意识。三是通过银行机构的多种宣传渠道派发印有“诚信兴商 合法用汇”等标语的宣传品,进一步扩大宣传的覆盖面。 2019-03-12/guangdong/2019/0312/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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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改革试点政策实施以来,外汇局河源市中心支局积极采取措施,促使试点政策尽快落地实施。 一是举办试点业务专项政策培训,向银行业务人员详细讲解试点政策内容、业务流程、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二是组织银行开展网点全覆盖、外债客户全覆盖宣传,包括在辖内70多个银行外汇业务网点循环播放宣传视频,对辖内跨境融资主体开展面对面或电话沟通的政策宣传等,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试点政策措施和要点。三是鼓励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微信、微博、QQ等自媒体,广泛推送试点政策解读信息和宣传视频,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悉面。 近日,外汇局河源市中心支局指导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分行办理辖内首笔外债注销业务,《河源日报》和《河源晚报》等当地媒体同时刊报相关情况。 2019-03-06/guangdong/2019/0306/1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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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先后走访广东致远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外汇政策宣讲活动。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向银行和企业宣讲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跨境融资等外汇政策,了解业务诉求、意见建议。同时,针对企业提出简化业务数据处理工作的诉求,指导企业利用外汇局联机接口服务,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实现批量上报业务数据。通过联机接口服务,企业可减少数据处理工作量,快速查询获取货物贸易、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为决策分析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2019-03-08/guangdong/2019/0308/1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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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19年1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03-14/guangdong/2019/0311/1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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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上午,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到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专场培训。该行全辖40家分支行的个人外汇业务人员近100人参加现场培训。 在培训中,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分析了当前个人外汇管理概况及形势,介绍了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实际操作、业务案例、常见问题等,现场气氛热烈,交流效果显著。参训人员表示受益匪浅,认为培训为该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发展指明了方向,今后将切实加强个人外汇业务合规管理,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2019-03-07/guangdong/2019/0307/1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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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19年1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03-13/guangdong/2019/0311/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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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03-05/guangdong/2019/0304/1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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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汇出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在投资者以多币种进行投资的情形下,如何便利操作? 答:现行政策对汇出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的原则要求,目的是鼓励境外投资者积极开展债券投资,同时避免因资金汇兑出现套汇的风险。具体操作中,结算代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则为境外投资者办理投资本金及收益资金汇出: (一)境外投资者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不受比例限制。 (二)境外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应以外币汇出,不受比例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结算代理人应按照汇出入本外币资金基本一致的原则,为境外投资者办理相应的本外币资金汇出。为便利操作,结算代理人可以根据境外投资者汇入本外币资金的结构及其投资收益情况,选择按照比例控制或按照规模计算: 1、按比例——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参照2016年《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解答(第一期)》操作)。 其中,人民币首笔汇出、外币首笔汇出均可不按上述比例,但人民币、外币首笔汇出的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的人民币或外币规模的110%。 2、按规模 (1)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人民币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人民币规模的110%;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外币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外币规模的110%。 (2)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间债券投资清盘(全部撤出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出资金的,不受上述限制。 2019-04-15/guangdong/2019/0415/13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