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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7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0月底上升101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7年11月末,外汇储备规模为31193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101亿美元,升幅为0.3%,为连续第十个月出现回升。 11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内外主体交易行为维持稳定平衡局面;国际金融市场总体小幅波动,主要非美元货币汇率上涨及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是外汇储备规模增长的主要原因。 今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持续发展,结构调整深入推进,新旧动能加快转换,质量效益不断提高,推动跨境资金流动更加稳定、更加平衡。国际收支形势稳健为外汇储备规模连续稳步回升提供了根本保障。 展望未来,十九大的胜利召开使国内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得到提升,支持经济下一步继续保持稳中向好的条件和基础越来越稳固。随着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预期不断改善,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平稳的基础将更加坚实,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17-12-07/ningxia/2017/1207/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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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9933亿美元,对外负债12321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388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63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245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7609亿美元,债券资产1048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276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7%、11%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174亿美元,美元资产6837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1923亿美元,分别占12%、69%和19%。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4846亿美元,占比49%;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5088亿美元,占比51%。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6897亿美元,债券负债1624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800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6%、13%和31%。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3806亿美元,美元负债4700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815亿美元,分别占31%、38%和31%。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433亿美元,占比44%;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6889亿美元,占比56%。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2016年四季度以来各季度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完) 2017-12-28/ningxia/2017/1228/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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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74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19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5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4万亿美元)。 2017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45.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2万亿美元)。(完) 2017-12-22/ningxia/2017/122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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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对辖内农业银行惠农支行、工商银行石嘴山支行、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银行结售汇业务现场核查,并对银行进行了“面对面”的业务辅导及现场答疑,进一步增强了银行一线业务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有效提升了银行在国际收支、结售汇等方面申报数据的质量。 2018-01-31/ningxia/2018/0131/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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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辖内经营外汇业务区级保险机构情况表(截至2017年12月29日) 2017-12-29/ningxia/2017/1229/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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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宁夏辖区贸易信贷调查工作,增强与市场主体信息沟通,2月2日,宁夏分局组织召开了2018年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座谈会,2018年度新增调查样本企业的财务总监及业务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8-02-05/ningxia/2018/0205/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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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币代兑业务机构名单(截至2017年12月29日) 2017-12-29/ningxia/2017/1229/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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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6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考核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汇综发〔2017〕31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81(经常项目司),010-68402311(资本项目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2018-03-06/ningxia/2018/0306/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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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968亿元人民币,支出13813亿元人民币,顺差155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659亿元人民币,支出11100亿元人民币,顺差1559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309亿元人民币,支出2713亿元人民币,逆差140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70亿美元,支出2146亿美元,顺差2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67亿美元,支出1725亿美元,顺差24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3亿美元,支出422亿美元,逆差218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55 24 13,968 2,170 -13,813 -2,14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559 242 12,659 1,967 -11,100 -1,725 2.服务贸易差额 -1,404 -218 贷方 1,309 203 借方 -2,713 -422 2.1加工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93 14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9 6 贷方 48 7 借方 -9 -1 2.3运输差额 -373 -58 贷方 217 34 借方 -590 -92 2.4旅行差额 -1,216 -189 贷方 216 34 借方 -1,432 -223 2.5建设差额 39 6 贷方 90 14 借方 -52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1 -8 贷方 17 3 借方 -68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27 4 借方 -8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4 -18 贷方 25 4 借方 -139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6 7 贷方 163 25 借方 -116 -1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40 22 贷方 392 61 借方 -252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6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15 2 借方 -28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2-28/ningxia/2018/0228/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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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2018-03-20/ningxia/2018/0320/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