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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不断提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基层业务人员的外汇业务知识水平与能力,保证外汇管理政策法规顺利实施,铁岭市中心支局近期举办2017年铁岭市外汇业务知识竞赛活动,取得很好效果。 一、领导高度重视,开创外汇知识竞赛新方式 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竞赛活动,竞赛前召开动员大会,制定竞赛方案,通过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并组织局内经常、国收、资本、检查岗位人员结合当前外汇新政策、新情况、新问题和外汇业务实务,立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货物贸易、经常项目、外汇检查等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编写外汇业务知识试题,建立外汇知识竞赛题库。同时,协调科技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开发网上答题系统,以上机答题的方式开展竞赛。机考答题不仅改变了以往现场竞赛方式,更保证了答题的公正性。答题结束系统自动统计分数,减少了人为差错因素。 二、辖内银行积极参与,展现外汇从业人员风采 本次外汇业务知识竞赛由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组队参赛,每队设领队1人(业务经理担任),参赛选手3人。各参赛队伍准备充分,积极踊跃,均表现出了较高的外汇业务水平。通过竞赛分别决出团体奖3名,个人奖6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摘得团体桂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获得团体二等奖、三等奖。 三、竞赛成果显现,外汇业务人员水平得到提升 通过此次上机竞赛答题,全面检验了辖内银行一线业务员对外汇政策的掌握程度和外汇业务知识与能力,保证了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不触碰法律法规红线、合规经营,为铁岭市的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7-09-06/liaoning/2017/0906/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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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总局在全国重点地区开展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工作,辽宁省分局高度重视,科学部署,创新检查方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创新工作方法 科学部署检查 (一)创新检查方式,采取交叉检查和阶段分析等工作方法 (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违规事实认定,规范检查程序 (三)组织召开银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集中培训会议 二、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全面加强外汇检查工作 今年以来,辽宁省分局检查工作取得较大进步。下一步,外汇检查处将严格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省局将成立督导组,不定期的对各市中心支局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导。 2017-09-13/liaoning/2017/0913/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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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分局主动利用银行展业自律机制工作平台,发挥政策传导功能。通过调研与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银行展业自律机制工作水平提升,协助自律机制建立政策研究与咨询、同业交流与培训和评估与纠纷处理工作组。推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策传导的平台作用,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展业自律培训和日常微信工作群等方式,促进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和落实,提高银行跨境业务展业自律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2017-10-17/liaoning/2017/1017/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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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分局总结F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中的创新点,利用存量权益登记数据辅助开展利润汇出异常数据专项核查,提高权益登记和事后监管的有效性。 2017-09-20/liaoning/2017/0920/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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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分局完成一项课题研究工作——《境内外主要市场价格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结售汇行为影响的比较研究》。 2017-09-01/liaoning/2017/0901/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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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分局承办总局举办的全国培训会,培训内容围绕外汇综合管理工作,全国各分局派员参加培训。 2017-09-27/liaoning/2017/0927/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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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分局完成专题调研报告——《长臂监管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的应用和实践》。 2017-10-24/liaoning/2017/1024/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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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分局完成专题调研报告《关注辽宁省FDI项下资金跨境流出持续增长》。 2017-08-28/liaoning/2017/0828/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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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完) 2017-12-04/liaoning/2017/1204/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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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辽宁省分局制定了《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从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外汇市场业务三大领域提出了外汇管理支持辽宁自贸区建设的具体举措。 经常项目方面,为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提升贸易便利化程度,《实施细则》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出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区内A类企业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推进电子单证审核等便利化措施。 资本项目方面,为更好地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细则》提出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 外汇市场业务方面,为支持自贸区内企业合理运用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实施细则》明确,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贸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同时,为提升境外企业在区内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细则》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 此外,为提升企业集团资金集约利用效率,吸引更多的跨国企业集团总部落户辽宁,《实施细则》放宽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条件,由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下调至5000万美元。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自贸区内机构、个人数据报送及单证留存要求,明确外汇局将依法对自贸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机构、个人违规行为,外汇局将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责编:孝媛、汤龙) 2018-01-25/liaoning/2018/0125/5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