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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4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15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308亿美元,升幅为1%。 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我国采取了强有力应对措施,全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市场主体行为理性有序。4月,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主要国家加大了货币及财政刺激政策力度,投资者信心有所恢复。受此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震荡微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目前疫情仍处于全球大流行阶段,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境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防控工作转为常态化,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巨大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0-05-14/jilin/2020/0514/1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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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4月30日) 2020-05-18/guangdong/2020/0518/1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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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2016-06-14/neimenggu/2016/061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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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http://www.gov.cn/xinwen/2020-05/18/content_55126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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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支持下,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主动创新汇价查询服务,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广州分中心联合推动全国办案部门汇价查询网上“一站式”办理。 从2019年5月10日起,办案部门如需获取作为诉讼证据的汇价数据,无需再持介绍信等纸质文件往返外汇管理部门,即可通过邮件申请方式全程实现电子化处理。具体流程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热点关注”栏目中的《关于便利汇价查询的通知》。 2019-05-14/guangdong/2019/0514/1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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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要求,凡2018年12月31日前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规定申报2018年度联合年报。联合年报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8年度投资经营信息。企业所填报的信息,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9-04-10/guangdong/2020/0519/1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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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政策问答 2019-11-12/guangdong/2019/1112/1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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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4月30日) 2020-05-19/guangdong/2020/0519/1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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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7/guangdong/2020/0107/1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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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部署学习宣传落实等工作,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为《意见》落地实施营造有利的环境。 《意见》是金融领域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也是金融“改革的步伐只会越来越快,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的生动写照,将有助于广东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加快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对于当前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也会产生积极作用。 近年来,尤其是《规划纲要》发布以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加快推进大湾区金融改革开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建立了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与发展的工作机制,发起成立了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广东省),在此机制下建立了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粤澳地区构建了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机制,粤港、粤澳金融管理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沟通和交流。二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有序推进。开展了贸易融资资产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盘活了广东银行存量资产。配合地方政府开展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引入港澳地区股权资金支持大湾区项目建设。复制了自由贸易(FT)账户体系,成功搭建了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截至2020年4月末,广东自贸试验区开立FT账户630个,办理业务1134笔,金额折842.4亿元人民币。三是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开展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部署了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人民币在大湾区使用持续扩大,截至2020年4月末,大湾区内地九市与港澳之间跨境人民币结算15.1万亿元人民币。加快落实大湾区跨境投融资的八项改革措施,推进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外债注销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了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简洁透明的规则加快形成。四是特色金融产业蓬勃发展。粤港澳三地机构联合起草了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林业碳汇生态补偿机制两份实施方案,有助于实现绿色标准的统一。启动了金融科技应用试点,推进基于标记化技术的金融应用。上线了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探索金融科技在贸易融资领域的应用,截至2020年4月末,共办理贸易融资业务2384笔,金额63.7亿美元。五是民生金融服务更加优质。推进大湾区移动支付无障碍示范区建设,开展了香港、澳门代理见证开户试点,推动银联云闪付在港澳落地,微信、支付宝香港电子钱包在内地使用,中银澳门跨境钱包、澳门通电子钱包在内地中银商户使用,打造了港珠澳大桥、入境签证缴费、珠海横琴莲花大桥穿梭巴士等移动支付应用特色项目。截至2020年4月末,香港、澳门居民通过见证方式开立内地银行个人Ⅱ、Ⅲ类结算账户10.2万户。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是推进大湾区金融改革开放的主力军,在《意见》明确的五方面26条具体措施中,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牵头落实的措施占60%以上。光荣使命赋予重大责任,引领无畏征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积极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合作、创新,加快推动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一)深化金融改革。金融改革要求推进跨境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资金融通效率。当前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改革、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已初见成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指导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企业享受试点便利,扩大政策覆盖面。对于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本外币合一的账户,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下,加快研究实施方案。对于跨境理财通,将争取国家同意后尽快实施。对于跨境贷款业务、跨境资产转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在当前试点基础上,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推动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深化金融开放。金融开放要求金融市场开放,实现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在人民币市场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逐步扩大人民币使用规模和范围,支持港澳清算行更深层次参与内地银行间市场,加强与港澳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良性互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已无政策障碍,需统筹多方做好基金设立工作。在外汇市场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可参与结售汇业务,广东省共有9家财务公司获批业务资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经批准后参与境外交易所金融产品交易等,广发证券等获批业务资格。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筹下,争取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试点,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品种。在绿色金融市场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继续支持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参与广州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继续加强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研究、订立方面的协同与合作。 (三)深化金融合作。粤港澳合作是广东的传家宝,也是做好大湾区建设大文章的关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用好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驻粤机构和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一道探索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还将健全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完善金融纠纷跨境调解合作机制,加强大湾区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保护和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合作,开展跨境创新型金融项目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逐步推动建立粤港澳征信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互认机制。 (四)深化金融创新。推动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是大湾区的重点任务,金融科技为金融业变革带来重大机遇,大湾区民众还需要更现代化的金融服务。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深入推进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金融科技创新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持续跟进金融科技应用试点,运用金融科技优化服务、改善监管,争取保质保量完成试点工作。推广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扩大参与主体,丰富数据资源,推进支付融资便利化场景,逐步形成跨境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在民生金融创新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稳步推进港澳代理见证开户试点,推动电子支付系统互联互通,拓展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大湾区城乡重点公共领域规模化应用。 当前,落实《意见》是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最重要的工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金融改革的思路,在做好应对疫情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与发展,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坚实支撑。 2020-05-19/guangdong/2020/0519/1744.html